《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一、总则部分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2、刑法的解释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8、危害行为的概念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11、不作为的分类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44、没收财产与罚金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46、量刑的原则(问答)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55、法定刑与宣告刑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1、罪状的概念、分类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温馨提示: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主要包括:1.刑法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
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
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
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和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的二大基本内容,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各自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为具有范围限定(仅为故意犯罪且主要指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判断题:1.凡在我国领域以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 ]2.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简单罪状方式。
[ ]3.刑法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 ]4.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 ]6.聋哑人和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7.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的,也构成犯罪中止。
[ ]8.前罪或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的,都不构成一般累犯。
[ ]9.危害结果体现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大小,但尽管如此,危害结果仍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 ]10.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绝对确定法定刑。
[ ]11.对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严重,都必须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12.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 ]1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只要某一行为不违反刑法,即使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得以犯罪论处。
[ ]14.危害结果体现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大小,但尽管如此,危害结果仍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 ]15.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无论造成不法侵害者何种程度的损害,均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16.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揭发同案犯或供述其共同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
[ ]17.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 ]18.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 ]19.构成一般累犯,要求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之内。
[ ]20.又聋又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1.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一、名词解释:1、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
某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3、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属性。
因此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不可分离,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
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复习重点一、罪名排列原则: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二、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分类:1、叙名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的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定刑: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宣告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某种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1、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的量刑标准;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确定犯罪人应当确立的实际执行的刑罚。
2、法定刑可选择刑种和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和刑度。
3、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上的使用。
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而故意实施。
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学复习重点

刑法复习重点第二章一、罪刑法定原则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修订的刑法典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1、犯罪法定化: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条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
2、刑罚法定化:明确规定了刑法的种类、刑罚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达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由不同刑罚方法构成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从重从轻处罚,规定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根据各种具体犯罪性质、罪行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
第三章三、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事(包括行为和结果)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境内全部区域:领陆(包括地下层);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领空;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内(无论何处何种运行状态);在我国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法学重点内容

⼀、总则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坦⽩、⽴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分则 1侵犯财产罪;2侵犯⼈⾝权利罪;3其他:放⽕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设备罪,交通肇事罪,⾦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
提⽰:掌握刑法学的要领 ⼀、不同的内容,需要掌握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需要深⼊细致地掌握,有的只需要淡淡地了解 如同所有的考试⼀样,刑法学测试有“点”和“⾯”的问题。
所谓“点”,即重点、基本点。
属于点的知识,是历年必考的;对“点”的知识,着重测试掌握的深度和综合运⽤能⼒。
与此相应,考⽣对点的知识应当有深⼊细致的掌握。
所谓“⾯”,是指知识⾯。
对⾯的知识,着重测试考⽣的掌握知识范围的⼴度,问题虽然较偏但很简单。
与此相应,考⽣除掌握重点以外,也应当对刑法学有较为⼴泛的了解。
属于⾯的知识,哪些考哪些不考,则具有很⼤的偶然性,全凭概率了。
⼆、刑法学总则中属于点的知识有以下⽅⾯ (⼀)犯罪论部分:1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主观⽅⾯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3客观⽅⾯的⾏为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5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
未遂犯与中⽌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6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些貌似共犯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7罪数形态,如想像竞合、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
(⼆)刑罚论部分:主要是:1累犯、⾃⾸犯、⽴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2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3缓刑、假释的适⽤与撤销;4死刑、罚⾦刑的适⽤等。
(三)分则论部分:1两种犯罪的基本类型:犯罪⽆⾮是对“⼈”和“物”的侵犯,因此,犯罪的基本类型之⼀是对财产的侵犯,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挪⽤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产经营等犯罪;基本类型之⼆是对⼈⾝权利的侵犯,包括故意杀⼈、故意伤害、绑架、拐卖妇⼥⼉童、⾮法拘禁、刑讯逼供、过失致⼈死亡、强*、强制猥亵侮辱妇⼥、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常见罪名。
刑法学复习大纲

刑法学复习大纲刑法学复习提纲司法考试中刑事法条(含司法解释)与辅导用书及其资料的关系。
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构架——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纵横方向的梳理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行为——————————→责任↓ ↓ 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原则与范围——→犯罪————————————→刑罚———————→补充规定(若干重要概念)↙↖↙↘犯罪构成* 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 ↙↓ ↓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注: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
)具体解析: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等四原则(6——11条)刑法适用范围——→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2条)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问题(第17条)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与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特征与处罚原则(第30、31条)主观方面——→故意(第14条)、过失(第15条)以及意外事件(第16条)必要要素—→危害行为客观方面—→ 选择要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方和方法简单客体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主要客体复杂客体次要客体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正当防卫(第20条)与紧急避险(第21条)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及其标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及举动犯)停止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22—24条)共犯成立的条件(第25条)共同形态—→共犯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第26——29条)单纯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一行为一罪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一罪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结合犯、集合犯罪数形态数行为一罪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限制自由——管制(38—41条)主刑剥夺自由——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42—47条)刑种(32—60条)—→ 剥夺生命——死刑(48—51条)剥夺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52—53条、59—60条)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剥夺居留权——驱逐出境(35条)量刑原则(61—64条)累犯制度(65—66条)刑罚裁量即量刑(61—77条)——→ 自首制度(67条)量刑制度(65—77条)立功制度(68条)并罚制度(69—71条)缓刑制度(72—77条) 减刑制度(78—80条)刑罚执行即行刑(78—86条)——→ 假释制度(81—86条)追诉时效的期限(87条)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88条)时效制度(87—89条)——→ 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89条第1款)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89条第2款)二、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主要限于总则)(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1)防卫过当(20条)(2)避险过当(21条)(3)犯罪中止(24条)(4)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5)胁从犯(28条)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犯(27条第2款)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4、可以免除处罚的(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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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P461)主体:一般主体。
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
自杀未成功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
(性质:帮助自杀)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
(教唆自杀)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
事实上是教唆者的“杀人工具”,教唆者成为“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事后抢劫型抢劫罪(准抢劫,转化型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前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后行为,实际行为)+为窝脏、拒捕、毁灭证据(目的)=抢劫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不特定: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现无法确定。
并不是: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
五,洗钱罪的上游犯罪(P418)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P345)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一般不包括简单陆用交通工具。
但如果大型拖拉机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P359)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主要是只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水路交通运输)主体:一般主体。
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即无论是否是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
特:属于航空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和铁路职工(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障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罪。
(均为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P265)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构成要素:1,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
3,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的。
主体:一般主体。
是人员不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是过于自信过失。
治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七,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P629)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索取贿赂: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本罪。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①已经许诺(许诺包括明示与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着手进行。
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利益。
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
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与基本受贿的区别:(间接受贿与直接受贿)1,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即简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又称“间接受贿”。
2,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组织:是指对自愿出卖自己人体器官人所实施的指挥、策划、控制的行为。
(P468)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年分界+罚金)九,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作为对象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
(P480)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夸大犯罪事实是检举失实②有捏造的是犯罪事实—————捏造生活隐私是诽谤罪③告发行为④特定的诬告对象⑤本罪是行为犯⑥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十,抢劫罪与抢夺罪界定(P512)相同点:①抢劫罪和抢夺罪都是行为人公然事实夺取财务的行为;②主观上都是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③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不同点:构成条件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法定刑不同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务所有权。
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即抢夺罪是不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务;而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即抢劫罪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
特:区分行为人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情况。
A.看强力行为的作用对象和使用目的。
抢夺—物;抢劫—人身。
B.看伤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为之。
抢劫—故意施暴,以此为手段。
C.看犯意变化。
如果行为人行为前并没有计划使用暴力手段夺取财务,但是在夺取财物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反抗,转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夺取财物,此时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窃取公私财务的行为。
(P497)主体: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我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该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务为目的。
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14周岁不满16周岁携带凶器抢夺的,不成立抢劫罪。
3,未成年人实施事后抢劫的认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我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抢劫罪定对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强占不动产抢劫罪抢劫违禁物品抢劫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抢劫罪仅抢劫所输、所赢赌资不是抢劫罪暴力.胁迫取得近亲属财产不是抢劫罪教唆.伙同他人抢劫近亲属→抢劫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P511)客体:公私财务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公然夺取公私财务的行为。
“数额较大”:500~2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5000~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10万元。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十一,强制猥亵、侮辱罪 (P47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客体: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
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腐女的行为。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损害妇女性心理、性观念,有碍其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
“侮辱”: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或者损害其性观念、性心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