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论述题出题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97刑法的第3条至第5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规定有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自己制定。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与名誉,属于特别重大的事项。
“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而非像在传统自由主义中被作为对民主的提防)。
”所以,应当由人民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
但社会现实表明,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是直接的立法者,人民不可能直接决定犯罪与刑罚;妥当的做法是由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由于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故其制定的刑法也反映了人民的要求。
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
这理所当然形成了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法律主义(或成文法主义)。
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故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尤其不能类推解释。
又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如果扩大处罚范围,就必然侵害人民的自由;反之,如果过分缩小处罚范围,也会使人民利益遭受侵害。
这便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正义与公平是人民的当然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国民意志制定的刑法,必须体现正义与公平。
所以,刑法必须规定与犯罪相均衡的刑罚,同时禁止残酷的刑罚;而均衡的标准是同时代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正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所以,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凡是违反人民意志的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人们列举的一些要求,也只是最容易被违反的一些原则。
(2)人权主义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犹如刑法这座大厦的基石,为整个刑法体系提供了稳固的支撑和明确的方向。
在应对论述题时,理解和牢记这些原则至关重要。
以下为您详细阐述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为什么罪刑法定如此重要?因为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因法律的不确定性而陷入恐惧和不安。
从社会层面看,罪刑法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可能会随意定罪量刑,导致权力滥用,破坏法治秩序。
举个例子,假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新型网络诈骗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危害性而对其定罪处罚。
否则,公民的行为将缺乏可预测性,社会也会陷入混乱。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使得刑罚既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不过度损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这种严重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对于轻微的盗窃行为,可能只需要判处短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轻微犯罪判处过重的刑罚,或者对严重犯罪判处过轻的刑罚,都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如何,只要其触犯了刑法,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因为犯罪人是权贵或者名人就从轻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人是弱势群体就加重处罚。
例如,某知名企业家犯罪,不能因其社会影响力而网开一面;同样,一个贫困的农民工犯罪,也不能因其经济条件差而加重刑罚。
刑法总论论述题

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总论考试重点

刑法总论考试重点一.简述我国刑法体系和性质从总则来看,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是指导和适用于整部刑法的通则性规范;第二章犯罪,规定的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等犯罪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三章是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第四章是运用刑罚的原则与制度,这两章属于刑罚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是关于若干名词术语的界定及刑法典总则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关系问题等内容。
这就在刑法典总则部分大体形成了从刑法通则到犯罪总则再到刑罚总则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结构。
从分则来看,在分则体系上,从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理论与现实出发,根据犯罪所侵犯客体的不同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小,我国刑法典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和排列,把形形色色的409种犯罪分成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至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三大类,每类犯罪各包括多少不等而同类客体相同的若干种具体犯罪,这种刑法分则体系显然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分则的“二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的犯罪与侵害个人的犯罪两大类)或“多元论”体系(把犯罪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三大类,或者甚至支离破碎地分为几十类)有原则性的区别,从而具有犯罪分类标准统一而科学、犯罪类型排列合理而清晰的优点。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二.论述刑法三大原则的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法定化,实定化,确定化;基本内容: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图书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基础论●刑法典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渊源)●刑法典●是指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是指规范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法的特征●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更严厉,刑法可以包括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有各自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要遵守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能由刑法调整。
●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其他法律仅可能涉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利益与关系。
●目的论●刑法的目的●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的任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论述题中,准确把握和阐述这些原则是取得高分的关键。
以下是刑法基本原则中必须牢记的几个要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类推解释,即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二是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不能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它要求立法机关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从而避免了随意入罪和恣意处罚的情况。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如何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对这些犯罪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罚是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保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不仅意味着在定罪上平等,即在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下,不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如何,都应当认定为犯罪;也意味着在量刑上平等,即对于犯罪情节相同的犯罪人,应当判处相同的刑罚。
同时,在行刑过程中也应当平等对待罪犯,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要真正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并非易事。
社会地位、财富、人际关系等因素可能会对刑事司法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因此,需要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应对论述题时,掌握以下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首先,法律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刑法条文应当清晰、准确地描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幅度,避免模糊不清和歧义。
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后果,从而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禁止类推解释旨在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对法律条文进行过度的扩张解释。
类推解释可能导致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初衷。
最后,禁止溯及既往要求刑法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不能对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意味着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等各个环节。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性别、种族等因素如何,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依法受到相同的定罪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决杜绝因权力、金钱、关系等因素而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
对于相同性质和情节的犯罪,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结果,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的轻重主要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刑事责任的大小则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等情况。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对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单位犯罪的特征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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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人
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不同点:(1)、从时间上看,犯罪未遂只能存在于行为人着手以后,未得逞之前;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阶段和实行行为阶段。
(2)、从停止下来的原因看,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导致的;而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3)、从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来看,犯罪未遂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可以情节;而犯罪中止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应当情节犯罪中止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比犯罪未遂要轻。
六、“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的理解
1、刑法是正义的,正义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民众
2、刑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独立适用于特定人群
3、刑法具有规范性,规范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其主要是通过对罪与非罪的评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4、刑法具有强制性,强制要求人们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
5、刑法对法益的保障功能(保障法律规定的利益)
6、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