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18页word资料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招摇撞骗罪都是诈骗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法条竞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法条竞合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例如,刑法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人、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累犯从重处罚,中止犯比照未遂犯、预备犯要宽大处理以及立功、自首的宽大处理等规定,体现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受处罚,无罪过事件不处罚等,体现的是主客观统一、不搞客观归责的原理,等等。
而累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预防犯罪,而非单纯的惩罚。
“立法定型”,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一些特别规定,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再如,“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但“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等等。
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
“司法定型”,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的一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再如,“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这也是需要专门记忆的。
在考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可以想见,对于不知道这些“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个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而对于知道这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个简单问题刑法学重点内容一、总则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自首、坦白、立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13年 刑法背诵版

2013刑法总则课程精华第一编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1、刑法典:(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中的罪刑和刑罚的条文。
刑法体系:刑法典、一个刑事单行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
二、犯罪与刑罚1、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2、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三、刑法基本立场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左右。
)择刑法的基本立场。
(一)法益保护主义——出发点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
容许价值多元化(自,只有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由主义)(二)责任主义——落脚点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三)罪刑法定主义——用文字限定罪的成立和刑的适用罪刑法定,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
高铭暄 刑法讲义(总则)

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3、修改成果
①新《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
②从旧《刑法》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
③废止了类推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制度。
4、刑法修改的原则:(修改刑法的鲜明特色)
A、实现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制定一部将方方面面的犯罪容纳在一起的法典。
B、坚持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特征:
①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即“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3)内容: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①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陆、领海、领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包括: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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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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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渡
1、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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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远华案,偷逃税400亿,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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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温州市 副市长,涉案2.523亿,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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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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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从旧兼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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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调控对象
保安处分
刑法调控手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2
2.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一般渊源(普通渊源)
民族自治区刑法 特别渊源 特别行政区刑法
3.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⑴形式分类 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2)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②条文的简短性和概括性
例如:国外杀人罪与我国杀人罪的比较
③刑法的相对稳定性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的矛盾
理解:命令可以根据情况不同而更改,法律不可随意更改,必须有一定的 预见性和稳定性 。而犯罪形式是不断翻新的,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就应当 把刑法条文相对狭小的语词空间通过解释扩大。
.
12
2.解释的概念(根据立场不同分类) ①主观说:发掘阐明立法原意;
②谦抑主义: A.补充性 (双刃剑、界限内缩、最后手段)
B.片断性 (严重侵害、刑事政策、成文法局限性) C.宽容性 (诉讼经济、刑罚目的、处罚必要)
格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
讨论1:同性恋、通奸、吸毒等无被害人犯罪 讨论2: 观看黄片
⑶刑法观念的转变
工具性→目的性 镇压性→建设性 义务性→权利性 强制性→教育性 惩罚性→维护性 万能性→有限性
②客观说:阐明说明客观意思(根据社会现实加以解释)
③折衷说: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立场
以客观解释为主主观解释为辅的立场
评论:1、立法原意不明确 2、起草者成为权威易导致人治 3、有利于避免 成文法的局限性 4、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总则》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刑法总则》⾼频必背考点速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成⽂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法机关制定的成⽂的法律,⾏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有利于⾏为⼈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严格的罪刑法定:禁⽌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对于刑种和刑度必须有明确规定⼆、实质侧⾯明确性:刑法关于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影响公民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合理性: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刑法是规制公民⾏为的最后⼿段,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规定为犯罪⼈道性: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酷刑是对⼈类尊严的⼀种挑战。
罪刑相适应原则⼀、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罪⾏、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贯彻1、⽴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合理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量刑——结合客观罪⾏和主观责任,合理地量定刑罚。
3、⾏刑—-根据犯罪⼈的⼈⾝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进⾏减刑、假释等。
刑法的空间效⼒⼀、属地管辖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律适⽤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的范围:(1)领陆、领⽔、领空——固定的领⼟。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
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其他。
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中国登记注册为准。
⼆、属⼈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我国刑法。
之所以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也适⽤中国刑法,是因为中国⼈在国外,国家有保护他的义务,当然,他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
1、适⽤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包括犯罪时的中国公民,也包括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例如,甲原本为外国⼈,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仍可适⽤我国刑法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追究。
刑法总则2014完整记忆版本

知识点 8:
刑法空间效力: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1)国内犯:除了例外情形,我国采取属地管辖原则。 ①在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和火车。 ②犯罪地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共同犯罪 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行为。 ③法律另有规定,这是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 注意:真正情形只有一种,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适用大陆刑法情形: 港澳台地区犯罪;不适用刑法典情形:特别刑法,不属于属地原则例外,只是刑法典例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刑法:少数名族地区的特别规定,同上也是刑法典例外。条文填空考 点:F90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 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国外犯:逻辑顺序:属人》保护》普遍 ①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管辖】: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 条件适用,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 3 年以下)可以(也可以追究)不追究。注意:中国公 民包括行为时和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②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条件: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 家或者公民利益;按照我国刑法属于重罪(3 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保护的双重犯罪管辖】。 ③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 前提:我国刑法将这种行 为也规定为犯罪。注意:1.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内容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 事案件)★2.理解国内刑法要件也不应该受制于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例:我国劫 持航空器罪的对象不限于国际条约罪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还包括军用航空器。 ④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 即: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处罚。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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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一、刑法解释:(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考点】(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
(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
(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常考情形】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考点】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
(应试思维)二、罪刑法定原则(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二)具体要求: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一)空间效力(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强调】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校逢注:不含汽车和火车】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校逢注:适用的不是国际条约)第十条【域外判决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皇叔口诀】①先看地儿,再看人,我的地盘我做主!②外面害人我批评,③外面受欺我保护;④国际公害我尽义务!⑤特权豁免外交路。
(二)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考点】①针对的是新法生效之前的行为(新法生效后的行为,当然适用新法);②针对的是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既判力>溯及力)。
四、行为and 因果关系(一)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A.自然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即可。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责任要素。
【考点】身份犯: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例:贪污、受贿)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3.提示:(1)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证人等等。
(2)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因此,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
例如,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
(3)特殊身份是行为主体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
(4)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生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
男女属于终生具有的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属于一定时期具有的身份;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属于临时具有的身份。
(6)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B.单位:(一)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考点】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有、集体不受限)②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③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否则,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
【特别提示】(1)暴力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2)传统的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比如,杀人、盗窃等。
(3)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4)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5)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6)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7)据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
(二)行为之不作为A、分类:纯正、不纯正B、构成要件:有义务,能作为,能为而未为造成损害结果【考点】义务来源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须由刑法加以认可)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C、特别注意(1)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应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发现火灾没报警与放火不具有等价性)(2)不作为犯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母亲不喂奶、锅炉工忘加水)(三)结果A.概念——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B.侵害犯与危险犯:(1)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2)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考点】①法定性: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明确规定加重了法定刑。
②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存在则不能作此认定。
③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A.刑法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无关。
B.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一,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①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含特殊体质)②第三人的行为、③行为人自己的行为、④自然事件。
必须符合两个特征:(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判断);(2)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或者全部作用。
如果介入因素本身并不异常or对结果的发生不起主要作用,则因果关系不中断。
★【皇叔归纳】①特殊体质(心脏病、血友病等)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②自杀一般中断因果关系;③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般中断因果关系;④自然事件(火灾、地震、泥石流)一般中断因果关系。
C.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1)无行为无犯罪无因果无责任。
A.无行为无犯罪;B.无行为无因果;C.无因果无责任.[ 注意: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是不用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但完全可能承担中止或未遂的责任](2)有因果≠有责任。
一、正当防卫【考点】1、成立条件: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2、设立防卫装置(预先防范措施)的定性:①是否危及公共安全?②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3、通说认为正当防卫需要具有防卫意识,所以斗殴无防卫。
(但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如一方求饶,另一方继续侵害)4、正当防卫是为了将貌似犯罪却不是犯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故正当防卫行为要与某些犯罪的客观行为相似,如果其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则无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如】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是否成立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属于并列关系,如果一个行为属于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则也没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法令行为)。
【例如】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法条链接】第二十条【正当防卫】①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②正在进行的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④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⑤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比较二、罪过形式及辨析三、事实认识错误(一)对象错误(主观错误):误将A当B;以为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相同,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14-2-7A)(二)打击错误(客观错误/方法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结论不同。
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