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合集下载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扩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与所规定得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科学,就是法学得一个重要部门.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得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得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得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得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得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得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得解释。

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6、刑法:就是掌握政权得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得统治与经济上得利益,根据自己得意志,规定哪些行为就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得法律.7、刑法得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刑法得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得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9、学理解释:就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11、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得解释.12、限制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得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得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得、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全过程得全面性、根本性得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阅读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名词术语,这些名词对于我们理解刑法的内容和精神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法总则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和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刑法总则的内涵。

一、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分为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过程三个要素。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方式等要素。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等。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实施和结束的过程。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组成犯罪的各个要件和条件。

刑法总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例如故意、过失、法定等。

犯罪构成的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认定为犯罪。

同时,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分等。

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处分则是指对没有或不宜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的治安管理措施,例如拘役、管制等。

四、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意识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人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存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他只是乐观地认为不会发生,或者表示对此不在意。

五、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因疏忽、粗心或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可以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形式。

普通过失是指犯罪人预见到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由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发生。

重大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有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对此表示不关心或漠视。

六、法定法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原则。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总则讲义

刑法总则讲义

刑法总则讲义一、简介刑法总则是一个国家刑法体系的基础,是刑法实施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规定。

刑法总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详细的方式介绍刑法总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刑法总则的定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刑法原则、刑法规则和刑法制度等进行系统总结和概括的基本法律文件。

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是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三、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平等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没有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权地位。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确认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增减刑事责任和刑罚。

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应明确、具体,确保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威慑。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要求刑事责任和刑罚要相适应,即刑事责任和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

刑罚要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和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权保护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刑事活动必须依法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必须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自由权和合法权益。

四、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1. 刑事责任刑法总则对刑事责任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以及法律效力等。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

2. 犯罪行为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同时,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评估和分类,以便确定相应的刑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

如果有,则有溯及力。

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要件: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巨白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生理智力健全,知识正常。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及完全无之间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翻译的过失)以及危害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主观条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犯罪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且希望其发生间接:明知可能发生且放任其放生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变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性为,履行职务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退订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法令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且要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合法的行为,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条件:1.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及防卫意图。

(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均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2.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即不法侵害的存在,违法性,其存在的现实性。

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时。

事先防卫以及事后防卫均属防卫不适。

5.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为哈,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减轻或免除其罪行。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故意)罪数形态:指变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想象竞合: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加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香台。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的刑事政策,之低昂刑事法律。

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想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重大立功主要变现形式: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押解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一般是指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会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具体包括两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去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必须是在战时,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