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名词解释一刑法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二犯罪: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
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
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一、名词解释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6.刑法的溯及力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二、问答题1.简述刑法的性质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18. 什么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研究它有什么意义?19.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什么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各有什么特征?20. 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21.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22.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什么影响?2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4.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防卫人可能构成那些犯罪?25.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避险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行为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26.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27. 什么是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既遂犯有哪些类型?28.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29.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30.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3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完整word版)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 级法学 1 班罗国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一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一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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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得法律已经作出得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刑法得“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得话理解就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得准则。
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就是指依照我国刑法得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得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得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得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就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得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得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得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得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自然人与单位。
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就是指刑法所规定得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得年龄。
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得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得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5、单位犯罪——就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得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危害社会得行为。
6、犯罪得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得,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得危害社会得结果所具有得心理态度。
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危害社会得行为所具有得心理态度。
8、故意犯罪——就是指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得犯罪。
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
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就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得原因所引起得不就是犯罪。
11、犯罪目得——就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得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得结果得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得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12、犯罪对象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得行为得法律性质或意义与有关客观事实情况得错误理解。
13、犯罪得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得、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造成侵害得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得意识与意志得危害社会得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得行为实施得刑法禁止得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得不履行有特定得应尽义务得行为。
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得实际损害事实才就是真正得“危害结果”。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得、被犯罪行为侵害得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得具体得物或人。
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客体得存在与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就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得犯罪得实质内容。
区别:①就是否犯罪构成得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就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②就是否决定犯罪得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得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就是否受到实际得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就是否就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得依据: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分类得基础,犯罪对象则不就是。
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采取得制止不法侵害得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得,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得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得第三者,误认为就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她人损害得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得防卫。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得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得,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得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得行为。
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得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得危险。
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与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得各种形态。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得逞得。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得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得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得发生得行为。
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与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得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得犯罪行为得完成作为既遂标志得犯罪。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得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得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得犯罪。
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得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得结果,才构成既遂得犯罪。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得犯罪。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得犯罪形态。
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得犯罪,依照法律得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得情况。
连续犯——基于同一得或者概括得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得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得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得,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她罪名得情况。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得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得行为不再予以论罪得情形。
累犯——就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得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得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得情况。
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得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得。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得。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得人。
教唆犯——指教唆她人犯罪得人。
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就是以自己得言行去引起她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她人去实施犯罪。
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得最为严厉得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1、主刑——就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得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就是补充主刑适用得刑罚方法。
附加刑得基本特点就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与人民群众监督得一种刑罚方法。
22、量刑——即刑罚裁量,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得一种审判活动。
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得,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得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得或者判决确定得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得,以自首论。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她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得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得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得制度。
25、追诉时效——就是指刑法规定得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得有效期限。
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得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 强制手段--(一)刑法得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得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得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得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得,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得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得行为得,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得犯罪行为得,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