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5、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简答题: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

⑴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⑵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⑶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⑷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调解的特征:

⑴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⑵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8、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

⑴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⑵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①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②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③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④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0、撤诉的法律后果:

⑴诉讼终结;

⑵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⑶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

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1、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

⑴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解决的主要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⑵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而判决通常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是一种结案的方式;

⑶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法律;

⑷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可以是口头裁定,也可以是书面裁定;

⑸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而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

(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一般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拘束力,而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

12、当事人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须符合哪些情形?

⑴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⑵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⑶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⑷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理由除第一点外,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相同。)

13、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⑵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⑶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⑴专门性:仅适用因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

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1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⑴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是指:

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的字样,均可背书**;

②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的被盗、遗失或灭失;

⑵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即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⑶申请人须适格;即须是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⑷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6、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1)程序法上的效果:

①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者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②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终止。

(2)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债务人的财产除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外,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②债务人不得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

(3)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庭组成考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②发出通知。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③发布公告。

④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成立后,企业监管组则取消。

⑤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17、执行的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

①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②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

③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①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②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一定的范围。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①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③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5)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简答题

1.民事诉讼特点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的特点有:(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2.简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概括地说,即:(1)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诉讼的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2)明确了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

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概括地说:①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②是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有什么?

答:(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政策、司法政策,阐释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旨意和根据;(2)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4.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它的关系法,以及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实践;(3)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前的立法任务和民事审判经验;(5)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6)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

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稳定的法律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表现为:(1)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民事诉讼法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改革、自我完善服务;(2)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指导思想;(3)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是三大程序法之一。

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区别。

答:(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发生是自愿的,内容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关系是否发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而被告说并非自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

(2)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而尊重当事人意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3)民事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其特征如下:(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主导地位,因为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这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一般而言,当事人诉讼权力的行使,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各民事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消灭原因。

答: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

事件两大类。前者称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效果的行为,它是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称诉讼事件,是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1.诉权在诉讼中是怎样具体体现?

答:诉权的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能动地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能动地进行诉讼有其特定内容,主要内容为:(1)依照自己的意思提出实体请求;(2)全面陈述并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3)—依法获得权益保护和要求纠正错误裁判。同时,诉讼是由一系列阶段和环节构成的纵向连续过程。因此,能动地进行诉讼又表现为当事人能够依次从事诉讼各阶段、各环节的有关活动。

2.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答:诉权与诉讼权利,二者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区另rJ: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一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形式。

1.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指导准则,它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起指导作用。其意义有:(1)明确基本原则有助于学习民事诉讼中诸多具体程序制度问题;(2)有助于了解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科学性;(3)有助于领会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4)运用基本原则观察和处理问题,便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制度。

2.简答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

答: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阶段的表现如下:(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执,是否诉诸法院解决,由当事人决定;(2)诉讼开始后,原告是否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3)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以结束诉讼,由他们自己决定;(4)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依法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等等。

3.检察监督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1)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1.简述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程序。

答: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为:(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都应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2)人民法院决定回避的程序: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②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实行独任制的,由审判员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准许,均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简答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有哪些?

答: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其内容包括:(1)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不同审判作用;(2)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3)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其具体表现在:第一,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第二,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宗卷的移送;第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在审判上的监督。

答: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②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律规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简答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的制度。

答:(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①必须由本案当事人提出;

②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书;(4)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的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1.简述一般地域管辖?

答: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②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律规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简答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的制度。

答:(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①必须由本案当事人提出;

②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书;(4)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的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1.简答独任制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1)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2)适用范围如下:①就法院范围而言,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和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不适用独任制;②就案件范围而言,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⑧就审判程序范围而言,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此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也适用独任制审理。2.审判组织设立的意义有哪些?

答: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它设立的意义在于:(1)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的具体审判活动来实现的;(2)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行使有关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得以进行。

3.简述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答:〔1)所谓合议庭内部关系,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在审判活动中所建立的关系;(2)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贯彻平等协商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决定;(3)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同等权利,并应当充分体现民主,允许各抒己见:(4)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5)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6)评议笔录要有全体合议庭成员的签名。

答:当事人的主要特征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争议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的或受其管理支配的;(3)人民法院的的裁判、调解书一旦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2.简述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答:第一,两者的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的基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也有诉讼权利能力。第二,两者的区别:①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属于程序上的权利能力,所体现的是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属于实体上的权利能力,所反映的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概相同,无所限制,而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业务范围不同而有所区别。

1.简述共同诉讼的意义。

答: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共同诉讼制度,其主要意义如下:(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3)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4)能够防止人民法院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保证办案质量。

2.简述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答:(1)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它与一般原告和被告不同,即作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的当事人人数是复数,而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原告方或被告方仅为一人。(2)共同诉讼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其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只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而不对诉讼代理人发生法律约束力。(3)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中第三人不同,他们作为当事人一方,居于相同的诉讼地位,有的相互之间还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诉讼中的第三人则有其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都无共同的利害关系,也不与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居于相同的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共同诉讼人也有差别。

1.简述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作为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成员;(2)必须是代表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人;(3)必须是全体或大多数成员所信赖,并全心全意为成员服务的人;(4)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入,否则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

2.设立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答:我国建立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当事人制度的需要。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其具体表现如下:(1) 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能够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人民法院办案;(2)可以避免众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或同类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3)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完全、彻底地解决那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哪些特征?

答: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主要特征如下:(1)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还没有结束时参加;(2)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参加诉讼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2.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异同?

答:(1)二者相同的权利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辩证,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和勘验,等等。(2)二者不同的权利: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他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因而他就不具有当事人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例如,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无权承认

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等等。(3)当事人享有上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应当具体分析。法院判决的结果,若不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他就无需通过上诉维护自己的权利,自然不享有上诉权,倘若判决涉及到他承担实体义务时,则应享有上诉权。

1.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特征?

答:诉讼代理人有以下法律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诉讼行为。(2)诉讼代理入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2.简述法定代理人的特征。

答:法定代理人的特征为:〔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以民事实体法确定的亲权、监护权为基础,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当事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法定代理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效力。(4)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客观状态的变化:如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失去对被代理人的亲权或监护权。

1.简述鉴定人与证人有什么区别?

答:证人与鉴定人的主要区别是:(1)证人是在诉讼发生之前就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是客观事实的见证者,因此,是不可选择和更换的;鉴定人是在诉讼开始后指定的,是案件事实的验证者,是可以选择和更换的。(2)证人的前提条件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其所陈述的是自己直接或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鉴定人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专门性知识或技能,其作用在于运用该专业知识或技能作出科学结论意见。(3)证人无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均不发生回避问题;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回避,不得进行鉴定。

2.简述证据作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答:(1)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证据来支持自.i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明白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情况。(2)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3)证据对法院作出判决的作用,即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托,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民事纠纷也就无法通过判决来解决。总之,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本点,可以说,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1.简述诉讼期间规定的意义。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其意义如下:(1)保障及时地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2)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3)可以保证各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协调性;

(4)有利于法院组织指挥诉讼的进程,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审判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简述期日与期间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如下:(1)期日是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相聚而进行诉讼活动的时日;而期间则是上述人员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2)期日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要指明确切的日期和具体的时刻;而期间有的由法律规定,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3)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而期间既有开始期,又有终止期,是一个连续的期限。(4)期日的到来,人民法院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会合在一起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而期间开始后,诉讼主体在期间届满前的任何时刻,都可以单独进行诉讼行为。(5)期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法定期间一般是不可变的,而指定期间可以变更。

3.简述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的不同。

答: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其所为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某种诉讼行为规定的期限。两者的不同点是:(1)法定期间源于法律规定;指定期间源于法院依职权指定。〔2)法定期间的长短,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据审判经验确定的;指定期间的长短,则是人民法院根据某种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3)法定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非不变期间;指定期间则都是可变期间。

4.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

答:诉讼期间的计算有以下几点:(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①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小月,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开始月份那一天的,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⑨期年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凡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都不算过期。

1.简述法院调解的作用和法律意义。

答:法院调解的作用主要是:(1)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2)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3)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4)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法院调解的法律意义:一是调解是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调解的过程,就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具有诉讼上的意义;二是,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以确认调解协议审结案件,诉讼因此而终结。

2.何谓调解书的效力?

答: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其效力表现为:(1)约束力,对法院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理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或改变调解书的内容。(2)执行力。即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家人不履行时,双方当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4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5.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6.确立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7.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8.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9.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11.受案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1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得到意见或主张。 15.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6.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17.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威力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18.证明力:是指针具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19.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蔑视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0.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将其予以排除。 21.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记忆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22.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23.证明责任: 2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操作系统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多道批处理系统:在该系统中,用户所提交的作业都先存放在外存上并排成一个队列,称为“后备队列”;然后,由作业调度程序按一定的算法从后备队列中选择若干个作业调入内存,使它们共享C P U和系统中的各种资源。 (2)分时系统:分时系统用于满足用户需求,使用户能与自己的作业进行交互,还有共享主机与便于用户上机。 (3)实时系统:指系统能及时(或即时)响应外部事件的请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该事件的处理,并控制所有实时任务协调一致地运行。 (4)实时调度:为了满足实时系统对实时进程或任务的调度。(5)设备独立性:应用程序独立于具体使用的物理设备。(6)系统调用:P261 (7)共享存储器系统:相互通信的进程共享某些数据结构和共享存储区,进程之间能够通过这些空间进行通信。 (8)进程:进程是程序在一个数据集合上运行的过程,它是系统进行资源分配和调度的一个独立单位。 (9)线程:将进程的两个属性分开,由操作系统分开处理。 (10)调度算法:根据系统的资源分配策略所规定的资源分配算法。 (11)局部性原理:程序在执行时将呈现出局部性规律,即在一较短时间内,程序的执行仅局限与某个部分;相应地,他所访问的存储空间也局限于某个区域。(12)SPOOLING技术:在主机的直接控制下,实现脱机输入、输出功能。此时的外围操作与CPU对数据的处理同时进行,我们把这种在联机情况下实现的同时外围操作称为SPOOLing。 (13)图形用户界面:P273 (14)程序并发执行:程序彼此互不依赖,则程序间可以并发执行。

(15)进程同步:是对多个相关进程在执行次序上进行协调,以使并发执行的诸进程之间能有效的共享资源和相互合作,从而使程序的执行具有可再现性。 (16)信号量机制:是一种卓有成效的进程同步机制。 (17)死锁:是指多个进程在运行过程中因为争夺资源而造成的一种僵局,当进程处于这种僵持状态时,若无外力作用,他们都将无法再向前推进。 (18)可重入代码:又称为纯代码,是一种允许多个进程同时访问的代码。(19)虚拟存储器:是指具有请求调入功能和置换功能,能从逻辑上对内存容量加以扩充的一种存储器系统。其逻辑容量由内存容量和外存容量之和所决定,其运行速度接近于内存速度,而每位的成本却又接近于外存。 (20)Shell重定向命令:Shell向用户提供了这种用于改变输入、输出设备的手段,此即标准输入与标准输出的重新定向。 (21)内中断:P179 (22)管道通信系统:P66 发送进程和接收进程是利用“管道”进行通信的系统,称为管道通信系统。 所谓“管道”是指用于连接一个读进程和一个写进程,以实现它们之间通信的一个共享文件。 (23)哈希算法:利用哈希快速查找的优点,以及空闲分区在可利用空间表中的分布规律,建立哈希函数,以实现最佳分配策略。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

四、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 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21 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 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 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P177 7、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P14 8、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P109 五、简答题: 1、①什么是要约②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③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 答: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2、①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目的是什么P56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重点是什么P54 ③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57 答:①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②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③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

名词解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用语言文字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 3、要物(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质押合同等。 4、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5、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赠与或低价转让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7、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8、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9、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11、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 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16、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变现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9、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和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和纲领性文件。 20、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1、法定资本制: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认足或者缴足的一种资本制度。 2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18.追加诉讼请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1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20.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1.法院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23.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4.对等原则: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予同样的限制。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生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部分)及参考答案 第1章绪 名词解释: 1、兴奋性:机体感受刺激产生反应的特性或能力称为兴奋性。 2、阈值:刚能引起组织产生反应的最小刺激强度,称为该组织的阈强度,简称阈值。 3、反射:反射指在中枢神经系统参与下,机体对刺激所发生的规律性反应。第2章细胞的基本功能 名词解释: 1、静息电位:是细胞末受刺激时存在于细胞膜两侧的电位差。 2、动作电位:动作电位是细胞接受适当的刺激后在静息电位的基础上产生的快速而可逆的电位倒转或波动。 3、兴奋-收缩-偶联:肌细胞膜上的电变化和肌细胞机械收缩衔接的中介过程,++是偶联因子。-收缩偶联,Ca称为兴奋第3章血液 名词解释: 1、血细胞比容:红细胞占全血的容积百分比。 2、等渗溶液:渗透压与血浆渗透压相等的称为等渗溶液。例如,0.9%NaCI溶液和5%葡萄糖溶液。 简答题: 3、什么叫血浆晶体渗透压和胶体渗透压?其生理意义如何? 答:渗透压指溶液中溶质分子通过半透膜的吸水能力。晶体渗透压:概念:由晶体等小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对维持红细胞内外水的分布以及红细胞的正常形态和功能 起重要作用。 胶体渗透压:概念:由蛋白质等大分子物质所形成的渗透压。 生理意义:可吸引组织液中的水分进入血管,以调节血管内外的水平 衡和维持血容量。 4、正常人血管内血液为什么会保持着流体状态? 答:因为抗凝系统和纤溶系统的共同作用,使凝血过程形成的纤维蛋白不断的溶解从而维持血液的流体状态。 5、ABO血型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ABO血型的分型,是根据红细胞膜上是否存在A抗原和B抗原分为A型、B 型、AB型和O型4种血型。 6、简述输血原则和交叉配血试验方法。(增加的题) 答:在准备输血时,首先必须鉴定血型。一般供血者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合才能输血。对于在生育年龄的妇女和需要反复输血的病人,还必须使供血者与受血者的Rh血型相合,以避免受血者在被致敏后产生抗Rh抗体而出现输血反应。即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和法院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民事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的职权范围。 5.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6.普通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7.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8.当事人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 9.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 10.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民事诉讼。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2分,共20分)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 D )。 A.目的 B.范围 C.方法 D.对象 2.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AB )两个方面。 A.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B.因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C.选民资格案件 D.督促程序 3.依法调解的含义包括( ABD )。 A.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调解 B.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C.一切案件都要经过调解 D.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尽量采用调解 4.世界各国通用的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的原则有( BCD )。 A.民事主体的国籍 B.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 C.案件的影响面的大小 D.诉讼价额的大小 5.普通的共同诉讼应当符合以下( ABCD )条件。 A.几个诉都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B.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经当事人同意 D.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B )。 A.10天 B.15天 C.一个月 D.三个月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 D )负担。 A.原告 B.被告 C.原告和被告共同 D.人民法院 8.凡是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就是( A )。 A.本证 B.反证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9.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C )。 A.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 B.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C.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D.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内科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内科学复习资料一、名解 呼吸系统 1.医院获得性肺炎(HAP ):是指患者入院时不存在,也不处于潜伏期,而于入院48小时后 在医院(包括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内发生的肺炎。 2.社区获得性肺炎(CAP):是指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 3.原发综合征:指原发灶、引流淋巴管炎、肿大的肺门淋巴结统称为原发综合征。 4.Koch 现象:机体对结核菌再感染与初感染所表现出不同反应的现象,称为Koch 现象。 5.肺性脑病:由于呼吸功能衰竭所致缺氧、二氧化碳储留而引起的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的综合征。但必须除外脑动脉硬化、严重电解质紊乱、单纯性的碱中毒、感染中毒性脑病。 6.LTOT :即长期家庭氧疗。对COPD 慢性呼吸衰竭者可提高生活质量和生存率。目的是使 患者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达到P a O2大于或等于60mmHg和或S a O2升至90%以上。 7.肺心病:是指由支气管-肺组织、胸廓或血管病变致肺血管阻力增加,产生肺动脉高压,继而右心结构和功能改变的疾病。分为急性和慢性。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是一组气流受限为特征的肺部疾病,气流受阻不完全可逆,呈进行性发展,但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疾病。 9.慢性支气管炎(chronic bronchitis ):是气管、支气管黏膜及其周围组织的慢性非特异性炎症。诊断依据:咳嗽、咳痰,或伴有喘息,每年发病持续 3 个月,并连续2 年或2 年以上, 并排除其他慢性气管疾病。 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简称慢性肺心病,是由肺组织、肺血管或胸廓的慢性病变引起肺组织结构和(或)功能异常,产生肺血管阻力增加,肺动脉压力增高,使右心室扩张或(和)肥厚,伴或不伴右心功能衰竭的心脏病,并排除先天性心脏病和左心病变引起者。 11.呼吸道高反应性(AHR ):指气道对各种刺激因子出现的过强或过早的敏感性增高反应称为AHR ,其气道炎症是其产生吸道高反应性的基础。 12.支气管哮喘:简称哮喘,是由多种细胞和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这种慢性 炎症导致气道高反应性相关,为可逆性气流受限。 13肺血栓栓塞症(PTE):是指来自静脉系统或右心的血栓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所致的疾病,以肺循环和呼吸功能为其主要临床表现和病理生理特征。 14.肺栓塞(PE):是以各种栓子阻塞肺动脉系统为其发病原因的一组疾病或临床综合症的总称。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简答题(4个或者5个) 1.简述DHCP的工作原理。(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1 答: (1) 发现DHCP服务器 (2)提供IP租用地址 (3)接受租约并确认 (4)确认租约 1.数据链路层的功能有哪些?(2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2 答: (1)成帧(2)差错控制(3)流量控制。 (4)链路管理(5) MAC传输(6)区别数据和控制信息(7)透明传输 1.CDMA的主要优缺点?(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3 答:优点 (1)具有具有抗干扰、抗多径衰落的能力。 (2)系统容量大。 (3)CDMA系统具有软容量特性。 (4)不需要复杂的频率分配。 (5)CDMA系统具有软切换功能。 (6)具有保密性强等优点。 (7)设备简单,电路设计简单,电池利用时间也更长。 缺点: (1)占用频谱较宽。 (2)具有码分多址系统特有的多址干扰和远近效应。 1.画出01101100的曼彻斯特编码和差分曼彻斯特编码。(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计算题或者应用题)

1.简述IP地址的分类及每类的特点。(了解,用于计算题) 答:根据网络号和主机号所占比特位数的不同,IP 地址可以分为A、B、C、D、E 五大类。 A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1 字节,主机号占3 字节,第1 个比特固定是0。 B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2 字节,主机号占2 字节,前两个比特固定是10。 C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3 字节,主机号占1字节,前三个比特固定是110。 A、B、C 类地址用来分配给主机和路由器。 2.试简述PPP协议的工作过程。(张福生,背一下吧) 答: (1)建立物理连接 (2)建立数据链路 (3)用户认证阶段 (4)进入网络层配置阶段,此时用IPCP协议 (5)数据传输阶段,此时用IP协议 (6)数据传输完毕后,用户断开网络连接 (7)断开数据链路 简述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区别。(张福生,背一下!) 答: 1、工作层次不同(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交换机工作在数据链路层) 2、数据转发依赖的对象不同 3、路由器能够分割广播域,而交换机只能分割冲突域,不能分割广播域 4、路由器能够提供防火墙服务 简述PAP 协议与CHAP 协议的不同(王知非,不用怎么背,有个印象吧!) 答:PAP 和CHAP 都是用户认证协议。PAP 直接将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系统进行验证,安全性不好。CHAP 协议不直接发送用户名和密码,而是根据系统发来的Challenge 值,使用事先定义好的函数作用于Challenge 值和用户的口令,生成一个值,将这个值和用户名发送给系统。系统收到后,根据用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口令,使用相同的函数对Challenge 值和查到的口令进行计算,如果结果和用户发来的值相同,那么就通过认证,否则认证失败。 简述异步传输和同步传输各自的特点。(张福生,简单了解下就可以) 答:在异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是字节。对于每个要发送的字节,它的开始都要附加一个比特,这个比特称为起始位通常为0。同时这个字节的尾部还要加上一个比特,称为停止位通常为1。接收方检测到起始位后,就启动一个时钟,这个时钟会与发送方的时钟保持同步,并开始接收比特,当收完一个字节后,接收方就等待停止位到达。检测到停止位后,接收方就停止接收数据,直到检测到下一个起始位。 在同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称为帧。一个帧可以包含多个字节,字节和字节之间没有间隙,收发双方传递的就是不间断的0、1 比特流。在每一帧的首尾会有特殊的比特组合作为标志,表示帧的开始和结束。开始标志不仅能够通知接收方帧已到达,它同时还能让接收方的采样速度和比特的到达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发双方进入同步。同步传输速度快,效率高,不仅要求建立帧同步,在一个帧内的每一个比特也都要求同步,要求比较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基本概念 1.1实验和试验 experiment and trial 实验,指的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根据科学研究的目的,尽可能地排除外界的影响,突 出主要因素并利用一些专门的仪器设备,而人为地变革、控制或模拟研究对象,使某一些事物(或过程)发生或再现,从而去认识自然现象、自然性质、自然规律。 试验,指已知某种事物的时候,为了了解它的性能或者结果而进行的试用操作,与实验不同, 若您想了解有关“用来检验某种假设或者验证某种已经存在的理论而进行的操作”。还指为了察 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从事某种活动;在旧时指考试;测验。 1.2试验设计 experimental design 和数据处理 data processing 实验设计:指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的知识,它包括从问题的提出、假说的形成、变量的选择等 等一直到结果的分析、论文的写作一系列内容。它给研究者展示如何进行科学研究的概貌,试 图解决研究的全过程。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对数据的采集、存储、检索、加工、变换和传输。 1.3验证实验和探索实验 Verification and Exploration, 比较实验和优化实验 comparison and optimization 验证实验:有两种,一种是别人发表的已有结果的论文。另外的人在相同实验条件下重复实验,对真实性和正确性加以验证。另一种是根据已有的实验站论和手上的资科等,推论出一个可能 的结论,然后设计实验去验证他的正确性。 探索试验:在完全不知道結果的情况下,利用已知的条件和推测,对一个既定的范围进行研究 就好像发现一个未知的山洞,用手上的工具进去探查一样。对未知事物及其规律的探索。包括 探索所究对象的性质,了解它的组成,有哪些属性,以及与其他对象或现象的联系等。 比较试验:目的是检验一种或几种实验处理的效果。例如对工艺改进效果的检验,对新药物疗 效的检验比较实验的设计需要结合专业知识和数理统计两方面知识,对实验结果的数据分析属 于统计学中的假设检验问题,如F检验和检验。 优化实验:目的是高效率地找出实验问题的最优实验条件,即最佳因素水平的组合。这种优化 实验是一项尝试性的工作,有可能获得成功,也有可能不成功。目前流行的设计有:正交设计、正交回归设计和配方设计等 1.4实验的基本术语: 因素和水平 Factor and level、实验处理和实验单元 treatment and unit、指标和响应变量 experimental index and Response variable、结果和结论 result and conclusion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答案

1.公司战略 又称总体战略,是一个企业的整体战略总纲,是企业最高管理层指导和控制企业一切行为的最高行动纲领 2.战略群体 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 3.企业使命 是指管理者为企业确定的较长时期的生产经营的总方向、总目的、总特征和总的指导思想 4.战略联盟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一定目的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网络式联合体5.重点集中战略 称为聚焦战略,是指企业或事业部的经营活动集中于某一特定的购买集团、产品线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域市场的一种战略 6、新兴行业 是指由于技术创新的结果,或新的消费需要的推动,或其他经济、技术因素的变化使某种新产品或新的服务成为一种现实的发展机会,从而新形成或重新形成一个行业 7. 进入壁垒 是指要进入一个产业需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8. 企业愿景 是企业领导者对企业前景和发展方向的一种高度概括。 是一个企业的领导用以统一每个企业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的有力武器。它由企业的核心理念和未来的展望两部分所组成 9. 生产战略 是企业在生产的成本、质量、流程等方面建立和发展相对竞争优势的基本途径,规定企业生产制造和采购部门的工作方向,为实现企业总体战略服务。 10. 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同心多元化,是指虽然企业发展的业务具有新的特征,但它与企业的现有业务具有战略上的适应性,它们在技术、工艺、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具有共同

的或是相近的特点。 11. 成本领先战略 也称为低成本战略,是指企业通过有效途径降低成本,使企业的全部成本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甚至是同行业中最低的成本,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3、战略控制 是指将预定的战略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比较,检测偏差程度,评价其是否符合与其目标要求,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借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动态调节过程。14.退出壁垒 是指企业在退出某个产业时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15.财务战略财务战略 就是根据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其他职能战略的要求,对企业资金进行筹集、运用、分配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方略 16.不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集团多元化,即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行业的业务,或者在其他行业投资,把业务领域拓展到其它行业中去,新产品、新业务与企业现有的业务、技术、市场毫无关系 17.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这种战略的核心是取得某种对顾客有价值的独特性 18. 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 19.规模经济 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 20.战略群体 战略群体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21.市场渗透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法必背名词解释166个 韩松版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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