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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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废弃物的处置等活动,以及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分类原则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性质采用颜色和形状等方式进行分类标识。

第五条标识要求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清晰、醒目、可靠。

第六条罐车、罐船及集装箱的标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罐船及集装箱应在外部使用清晰可见的标识,在内部应设置醒目的标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八条储存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定储存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使用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运输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核验购买者的资质,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准备工作的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第十四条废弃物的分类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和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及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化学品事故发生。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按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易燃易爆类、压缩气体类、毒害类、腐蚀品类、易爆剧毒类和其他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标识危险性等级和危险品的性质、组分、识别和应急措施等。

标识应当与国际通用标识相一致。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监控,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报告表4、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表5、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燃烧、爆炸、腐蚀及其他危险性,可能引起事故的化学品。

2、安全生产: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和实施的预防措施。

3、危险性等级:指危险化学品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的划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理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活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许可证,且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方案,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名录2.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生产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的证件。

2. 废弃物处理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门颁发,授权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活动的证件。

3. 使用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授权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证件。

4. 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的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企业因为资金和技术等原因,无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PPT教学课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PPT教学课件
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化工生产达到一定数量的要 实行许可。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 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 及自动控制系统。 鼓励对危化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搬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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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条例》修订背景
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 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衔接。
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
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
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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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4.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但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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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 大。
总则
生产、储 存安全
使用 经营 安全 安全
运输 安全
危化品登记与 事故应急救援
法律 责任 附则 合计
新条例 10
17
5 10 23
9
22
6
102 条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技术工艺进行审查,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文档档案,明确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企业应当建立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和泄漏应急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定运输路线,及时修理维护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装配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处置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核实购买者的身份和用途,并向购买者传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报告和备案。

第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防范事故扩大,保障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九条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包装、标识、分类和运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章处置和废弃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和废弃,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模板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可替代和减量化。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水平。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有效,并做好保存以备核查使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条例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附件三:危险化学品标签样本附件四: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设备标准三、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等特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物质。

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时间:2002-01-26实施时间:2002-03-15修订时间: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时效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2年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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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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