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定》明确,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18项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 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 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 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 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组织推进 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 策的建议。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 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 导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 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 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以及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 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等。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黑卫医发[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卫医发〔2014〕96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急救网络医院,各急救中心(站):近年来,随着我省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备的救护车辆逐渐增多,在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急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工作过程中,也有个别单位对救护车辆管理不严,出现将救护车用于非医疗救护任务,部分车辆日常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给医疗急救工作带来隐患。
2014年6月11日泰来县中医院医疗救护车(车牌号:黑BMH248)以办理事务为由在哈尔滨市区某单位门前停留长达20多小时,违反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卫计委将做出严肃处理,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切实保证医疗急救工作的需要,现就救护车辆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救护车辆管理制度和救护车管理档案,切实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
各单位要指定救护车调度负责人,明确救护车辆的使用范围,制定调度人员、车辆和设备维护人员、司机、医务人员等相关岗位职责,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救护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救护车辆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带头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试行)》

干燥带叶茎枝
II级
分布于阿城、宾县、五常、尚志、依兰、延寿、通河、木兰、庆安、绥棱、北安、五大连池、伊春、铁力、宁安、东宁、林口、勃利、汤原、宝清、集贤、虎林以及饶河等地区。
53
短瓣金莲花
TrolliusIedebourii
Reichenbach
金莲花
干燥花
II级
分布于我省东部至北部山区湿地。以北部大、小兴安岭资源最为丰富。
序号
中文名
学名
药材名
入药部位
保护等级(保护级别)
分布地区
国家级
省级
I级
11级
In级
I级
II级
In级
56
知母
AnemarrhenaUsphodeloidesBge.
知母
干燥根茎
37
卷柏
Selaginellatamariscina(Beauv.)Spring
卷柏
干燥全草
I级
省内各山区均有分布。
38
紫芝
GanodennasinenseZhao,XuetZhang
灵芝
干燥子实体
I级
分布于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以及大、小兴安岭山区。
39
松杉灵芝
Ganodennatsugae
Murr.
细辛
干燥根和根茎
m级
分布于阿城、宾县、五常、尚志、海林、宁安、东宁、穆棱、林口、鸡西、虎林、饶河、桦南、富锦、勃利、宝清、集贤、友谊、木兰、延寿、方正、巴彦、依兰、通河、汤原、伊春、铁力、庆安、绥棱、北安、五大连池、嫩江、克东、孙吴、爱辉以及呼玛等地区。
19
卵叶远志
PolygalasibiricaL.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黑卫中医发[2009]46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中医发〔2009〕463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积极配合《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中医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模式的新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日黑龙江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设中医馆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医馆,是指依据《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医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五条中医馆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黑龙江省中医馆设置规范。
第六条申请设置中医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设置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应当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和推拿科等。
(三)应当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中医发[2015]16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05【实施日期】2016.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黑卫中医发〔2015〕167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直(管)医疗机构:现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8月5日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中医临床疗效。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不断提高中药饮片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方便的中药饮片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工作范围提供中药饮片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类门诊部和诊所等。
三、组织管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具体负责本省(区、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附件黑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区、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复审工作和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学习中医或者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岁后,在本省区域内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师承人员跟师学习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三)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在黑龙江省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卫老龄规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指示要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市场规范、投入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城乡联动,以城带乡。
在推动城市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健康扶贫中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全面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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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科〔2011〕64号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申报
2012—2013年科研课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单位:为做好2012-2013年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中医基础研究:中医理论的继承研究以及结合临床开展基础理论的研究。
(二)中医临床研究:
1、常见病、多发病的有效诊疗方法和手段;
2、突出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
3、中医养生、保健及康复的手段和方法;
4、适合中医药临床特点的疗效评价方法。
(三)中药研究:开展中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科技实力和研究基础,能为
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申请人
课题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每人限报一项。
已承担省中医局科研课题尚未结题者以及国家级、省部级等在研科研项目负责人本次不能再申报新的课题。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者须认真填写《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一式5份,统一用A4型号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请勿用塑料及彩色封皮,自行填写无效。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申报课题认真进行审查筛选,各地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各市(行署)卫生局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各高等院校、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
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科研课题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送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处,逾期不予受理。
注:《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请从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附件: 1、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
2、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申报课题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1年9月22日印发
共印35份
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
申请书(合同书)项目名称:
申请者:
承担单位:
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合同书)既作科研项目申报用,也作合同书,申请项目一经列入省中医药管理局计划,即作为合同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申请者对本表所列各项,必须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
三、申请书一律打印,并用A4型号纸双面复印,左侧装订成册,请勿用塑料及彩色封皮。
四、文字叙述部分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明全称;各栏空格不够时可自行加页。
五、“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
六、“起止年月”从提出申请的次年1月算起,完成时间为二年
七、“申请者”为第一研究人,其所在单位为第一研究单位。
八、“承担单位”请按单位公章写清全称,如××大学××学院。
九、“项目组成员”栏必须项目参加人员本人签字。
十、简表内“曾被列为何种人才培养计划”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国家、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国家局、省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规划。
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由各市(行署)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填写。
十一、上报材料时请将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丙方)栏填好并加盖公章。
十二、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附后一起装订。
十三、封面上的项目编号,申请者不要填写。
十四、本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科教处。
一、简表
一、立项依据
二、研究内容与预期成果
三、研究方案
四、研究基础
五、经费预算
六、审查意见
黑龙江省中医药科研项目合同书
本项目经专家论证,批准列入年度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科技计划。
为此签约各方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1.本合同书甲方为科技计划下达单位,即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即申请者所在单位;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如各市(行署)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等。
各方承诺将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科研项目以资助(不资助)和自筹经费为主。
鼓励乙方在本单位科技经费中予以支持,保证按计划要求执行项目任务。
3.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乙方必须于当年十二月底前向甲方及丙方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鉴定或结题申请,并提交完
整的技术报告。
4.丙方应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配合甲方检查乙方合同履行情况等工作。
5.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分存甲方、乙方、丙方和项目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各方
计划下达单位(甲方):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丙方):
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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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中医药科研立项申报课题汇总表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