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4):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轾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7条动产物权特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1.原则。
(1)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备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⑵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
2.第一种例外: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其物权变动的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登记=动产物权变动。
包括四种情形:(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
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占有改定就是在原来的物权归属情况下,因新的法律关系产生而取得对该物的支配权,并且使这种支配权得到确认。
例如:甲将自己一辆汽车交给乙保管。
后因甲与丙发生债务纠纷,乙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其享有对汽车的实际控制权。
但因甲欠丙的钱数较多,又没有履行判决,最终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由于乙和丙之间的关系已经消灭,故此时乙即无权占有和使用该汽车了。
也正是基于此,可以说甲在出卖汽车前曾作过两次意思表示。
当然,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
那么,假若双方都接受裁判结果,则说明他们放弃了各自主张,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观念,当事人应该放弃任何超越财产价值范围的特殊利益,包括任何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
反之,如果某一方放弃了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另外一方却坚持继续占有,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精神。
占有改定可以被看成是在原来的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内,买受人先占取得的动产占有的效力延及转移占有前原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将原所有人依旧原法律关系而形成的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让渡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占有改定后的权利之前,原所有人仍应对该标的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一事不再理”指同一物上不能重复设立两个以上的相同的物权或其他物权。
所以凡是已登记的物权就具备对抗第三人的公信力,当事人一般不得重复设立相同物权。
这样,同一财产才不会产生两份相互冲突的权利,如共有、所有等,否则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买卖不破租赁”是关于财产流通中一些基本原则的规定。
该项规定旨在防止买受人以租赁合同为借口而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如果出租人以转租为名行使出租人的权利,比如将房屋的承租人赶走或收回房屋另行出售,出现了与上述规定相悖的情形,那么《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就需要加以调整。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作者:李康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风险负担问题对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说都非常在意,毕竟双方都不愿承担风险。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双方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公平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尤为重要。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交付主义”模式。
在“交付主义”风险移转原则下,还有一些例外规定,如买受人迟延受领、出卖人根本违约等。
关键词:交付主义;公平原则;风险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28-02作者简介:李康(1993-),男,安徽五河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实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由合同哪一方承担风险责任的一种合同法制度。
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买卖标的银因风险而发生毁损灭失的两个合同法上的制度,两个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损失如果是能被评价为违约时则用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的损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
一、风险的含义与特点买卖合同中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事由而造成损失法律规定由谁承担损失。
风险,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失。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
[1]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风险只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
单务合同因为不存在对待给付问题,故而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不需要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可能因此遭受损害。
就另一方而言,交付本来就是该方按照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故而对于后者而言,风险的发生对其利益并不会有任何的影响。
(2)风险究其本质则是发生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情况。
风险负担与转移制度适用的前提就是非因当事人原因即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包括有关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责任。
保留所有权风险转移是什么

保留所有权风险转移是什么风险转移是通过合同或⾮合同的⽅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个⼈或单位的⼀种风险处理⽅式。
那么,保留所有权风险转移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保留所有权风险转移是什么《民法典》第六百四⼗⼀条【所有权保留】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出卖⼈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4、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由,⼀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约定,⽽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合同成⽴时移转。
这⾥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家中看到⼀幅画,与⼄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3-10-28CATALOGUE 目录•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思考和建议•结论:总结观点并展望未来01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征包括1. 占有改定发生在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2. 占有改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3. 占有改定使得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4. 占有改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占有改定定义及法律特征010*******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财产,且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法律要件包括1. 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2. 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3. 受让人必须是在受让时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权利状况;4. 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及法律要件010*******•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改定可能会对善意取得产生影响。
例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如果出让人在交付财产后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可能会影响受让人对该财产的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其是否会选择与出让人进行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也可能会对占有改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即使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也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02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争议的焦点占有改定的含义指动产所有权转让后,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由当事人约定占有者取得。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现实交付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现实交付(三)交付的类型(★★★)①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3条)②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③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观念交付④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1.现实交付。
(1)现实交付的概念。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例1】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由甲的司机丙交给乙的司机丁。
①这也是现实交付,称为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②丁辅助占有(天星司考)之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例2】甲出售汽车给乙,乙转售给丙。
乙请求甲直接将汽车交付给丙,甲允诺而为之。
①这也是现实交付,被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②问题是:丙从谁那里、自何时取得所有权?答曰:甲将汽车交付给丙时,乙自甲处取得所有权,并在一个“法学上的瞬间”(好短、好短),丙又从乙处取得所有权。
③问题的关键:虽然在事实上,汽车是甲交给丙的。
可是,在法律关系上,必须看成是在同一个法学上的瞬间,甲向乙为现实交付,乙向丙为现实交付。
甲丙间无交付关系。
【例3】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
乙依照甲的指示,将汽车交付给了丁。
①这还是现实交付,叫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②乙将汽车交付给丁时,丙自甲处取得汽车所有权。
(2)《合同法》第14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
举例说明:北京的甲将10吨绿豆出售给海口的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若不能协商确定交付的地点,也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交付的地点。
问题:达到何种状态,才算甲向乙完成了现实交付(乙取得绿豆的所有权;风险移转给乙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❶货物不需要运输。
①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天星司考)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②不知道的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❷货物需要运输。
占有改定买卖合同范本

占有改定买卖合同范本《占有改定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欲购买甲方所拥有的[具体物品名称],但因[具体原因]双方同意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买卖标的1. 甲方所出售的物品为:[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2. 该物品的所有权状况:[说明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限制情况]二、价款及支付方式1. 该物品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元(大写:[大写金额] )2. 乙方应在[具体支付时间]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具体金额] 元(大写:[大写金额] )作为定金;剩余款项乙方应在[具体支付时间]前支付给甲方。
3. 支付方式为:[说明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三、占有改定1. 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但甲方继续占有该物品。
2. 甲方占有该物品的期间,应妥善保管该物品,不得损坏、灭失或擅自处分。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该物品交付给乙方。
四、交付及风险承担1. 甲方应在[具体交付时间]将该物品交付给乙方。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物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但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该物品损坏、灭失的,风险仍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物品交付给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成交价格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天数]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甲方应返还已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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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
在占有改定的这种交付方式中风险承担方不是出卖人,而是买方,其实从双方达成占有改定的意向之后买方就有可能会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的。
因为买方无法确定,在当事人占有期间又把该物品私自转让给了第3人,如果是这样的话,买方可以请求第3人返还的。
一、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
1、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不是出卖人,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2、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
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
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
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二、占有改定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来大多数买家根本就接受不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法,人们当然希望合作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当然占有改定可能要比这种简单的方式收取的费用低一些,那什么事情都是有得有失的。
对于占有改定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买方一定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