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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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交通部第16号令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交通部第16号令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正文:----------------------------------------------------------------------------------------------------------------------------------------------------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第1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总结事故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交通部大型骨干航运企业、部属港口、工程、救捞、航道、航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以下简称“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以及各地港航监督部门(含各海上安全监督局,下同),对本省、本单位船舶或辖区水域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按本规则统计报告。

船舶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船员工伤和失足落水事故以及船舶发生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等,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船舶交通事故,应按下列分类统计报告:(一)碰撞;(二)搁浅;(三)触礁;(四)触损;(五)浪损;(六)火灾;(七)风灾;(八)其他。

本条中“其他”类事故,是指(一)至(七)项分类、以外因素造成的船舶交通事故。

第四条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船舶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第五条事故统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时,应遵守《交通部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具体办法》和其他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事故统计第六条船舶在统计期内发生事故,不论是否已处理完毕,均应按本规定统计填报。

填报时未处理完毕的事故,处理完毕后应予以更正;跨年度结案的事故,更正时应注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其损失金额应统计在发生年内。

浅析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浅析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由于互有责 任碰撞 事故 的责任认 定涉及 两个 以 上 的 当 事 人 ,直 接 影 响 各 方 当 事 人 的赔 偿 往往会引起 事故 当事人 的异议或 不服 ,有 的 甚 至引起行 政复议 或行政 诉讼 。作为技术 认
定 , 碰 撞 事 故 的 责 任 认 定 虽 然 不 具 备 行 政 可
勘验 和规定 做 出的一种具有 技术鉴 定性质 的
结 论 ,起 事 实 认 定 、 事 故 成 因 分 析 的 作 用 。 状 、 面 积 、 深 度 等 , 以 便 对 碰 撞 的 情 形 如 碰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安全 管 理 条例 》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黑 龙 江 水 系 航 行 规 则 》 以 中 及 有 关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碰 撞 事 故 的
生在船 舶之间或 船舶与 其它水上 移动式 装置 之间。3 、要有损害后果 。从责任上划分 ,碰 撞包括互 无责任碰 撞 、单方责任 碰撞和 互有
责 任 碰 撞 。 船 舶 碰 撞 事 故 的 责 任 认 定 , 是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对 碰 撞 事 故 调 查 取 证 , 原 因 分析 ,并 对 当 事 人 的 责 任进 行 认定 的过 程 。
方 过失造成 ,不涉 及事故 中的其 它无责方 ; 互有责任碰 撞事故 的发生 是由于 当事船舶 各 方互有过 失造成 的,其责 任各方 均应按责 承
影 响 他 们 对 事 故 的 看 法 和 回 忆 , 有 些 当 事 人
可 能为 逃 避 或推 卸 责 任 而编 造 假 证据 或 串 供。 ( 2)现 场勘 查 ,接 到事 故报 告后 ,应
对事故 起决 定性 作 用。其次 大多数事 故都与 管 理 有 关 ,船 公 司 、 船 舶 所 有 人 、船 舶 经 营 人、海事机关 的管理等 。

公平责任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公平责任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双 方无 过 失碰 撞 的类 型
海 商法第 1 6 7条 规定 了双 方无 过失 碰撞 的三种情 况 , 具体 如下 : Ⅲ
( 一) 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导 致船 舶 的碰撞 , 其 损失 由受 损方 自行 负担 。 例如 , 台风季 节船 在锚 地避 风 , 并 采取 了一 切抗 台措 施 , 但终 因风力 过大 , 致使 走锚 碰撞 了邻近 的船 舶 。
即海 商 法第 1 6 7条 “ 船 舶 发生 碰撞 , 是 由于 不 可抗 力或 者 其他 不 能 归责 于任 何 一方 的原 因或 者无 法查 明的
原因造成 的, 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关于这条规定 , 现在普遍认为 , 它具体化 了无过失碰撞免责的内 容, 也就是在“ 不可抗力 ” 、 “ 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 的原因” 、 “ 无法查明的原因” 这三种情况下 , 由于不存在过 失所 以也 就不 存 在 以过失 责任 为前 提 的损 害赔偿 责 任 。可 以说这 条规 定强 调 了船舶 碰撞 案件 中过 失责任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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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海洋 l o f Z h e j i a n g O c e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 a n i t i e s S c i e n c e )
第 3 0 卷
第3 0 卷第5 期
浙 江 海 洋 学 院 学 报 (人 文 科 学 版 )
V o 1 . 3 0 N o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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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年1 0 月 J OU R N AL O F Z HE J I AN G o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HU MA NI T I E S S C I E N C E )

商法(第四版)第七编海商法第四十章船舶碰撞

商法(第四版)第七编海商法第四十章船舶碰撞
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 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人员的,按其 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 可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五)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人民币。
14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 国际公约
2. 互有过失的碰撞
11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12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船舶损害的赔偿 1. 船舶碰撞中的船舶损害 2. 船舶全损赔偿 3. 船舶部分损害赔偿 4. 船舶损害赔偿
(二)船上财产损害的赔偿 (三)设施损害的赔偿 (四)利息损失的赔偿
13二Biblioteka 人身损害的赔偿(一)伤残赔偿范围 (二)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三)受伤者的收入损失 (四)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时的损失计算
18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权和国际公约
3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 述
4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根据《碰撞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 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 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如下规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 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6
三、碰撞船舶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 船舶的船长负有以下两项义务: 1. 尽力施救义务,即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 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 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 通知义务,即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 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 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法释[2008]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5.19
【实施日期】2008.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条
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 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 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 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这一原则。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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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海商法,如果和外国船只碰撞的话,可能还牵涉到国家规则,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等,这里列举海商法第8章关于船舶救助的规定。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相关阅读:
船舶碰撞案件的赔偿原则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
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

这种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一般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并由该国法院管辖。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据碰撞船舶的国籍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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