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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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原告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6月,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以新加坡海洋油船公司、新加坡西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河公司)、新加坡新波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波公司)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修理合同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HC/ORC 6341/2020号命令西河公司进入司法管理阶段,并指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等人作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之后该法官又作出HC/ORC 2696/2021号命令,将HC/ORC 6341/2020号命令中关于西河公司置于司法管理之下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9月10日,其余规定条款继续适用。

该案经当事人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在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前,被告西河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作为其司法管理人的身份与地位。

【裁判结果】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西河公司申请认定Paresh Tribhovan Jotangia为西河公司司法管理人的身份和地位,实质是申请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HC/ORC 6341/2020 号命令和HC/ORC 2696/2021 号命令,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

依照上述规定,因我国与新加坡在跨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跨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方面,存在相互承认及执行的司法实践,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及破产案件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海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海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沿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拥有并运营一艘货轮,B公司则拥有一艘油轮。

两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A公司货轮严重损坏,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经过:当天,A公司货轮和B公司油轮均满载货物,在预定航线航行。

由于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后,A公司货轮严重受损,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2. 事故原因:经调查,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航行值班;(2)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与A公司货轮发生碰撞。

3. 损失情况:A公司货轮损失约人民币500万元,B公司油轮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马士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与韩国某船厂(以下简称“船厂”)之间的索赔纠纷,涉及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0年,马士基与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厂为马士基建造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范要求。

合同中还规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

2012年,船舶交付时,马士基发现船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船体结构强度不足、电气系统设计不合理等。

马士基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遂要求船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船厂则辩称,船舶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

此外,船厂还提出,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船舶建造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交付等要求。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IMO的规范要求。

因此,船厂应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设计变更通常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因此,船厂应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责任。

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船厂,导致损失扩大。

法律程序索赔案例(3篇)

法律程序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某船舶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5月,贸易公司委托船舶公司运输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欧洲某港口。

2. 2019年6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

3. 碰撞导致货物部分受损,船舶受损,渔船沉没,渔船船员受伤。

4. 贸易公司要求船舶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船舶维修费用及渔船船员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5. 船舶公司拒绝赔偿,贸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理由1. 船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货物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船舶公司在碰撞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贸易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船舶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诉讼请求1. 判令船舶公司赔偿贸易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2. 判令船舶公司赔偿贸易公司船舶维修费用人民币XX万元。

3. 判令船舶公司赔偿渔船船员医疗费用人民币XX万元。

4. 判令船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庭审过程1. 贸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货物损失证明、船舶维修费用证明、渔船船员医疗费用证明等证据。

2. 船舶公司承认碰撞事故发生,但认为其无过错,请求法庭依法减轻责任。

3. 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4. 双方对事实无争议,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六、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船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船舶维修费用及渔船船员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为人民币XX万元,船舶维修费用为人民币XX万元,渔船船员医疗费用为人民币XX万元。

2024版案例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2024版案例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完善应急预案
航运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碰撞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 通讯联络、现场处置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加强行业合作,共同维护航运安全秩序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航运企业、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发布 航行安全信息和风险提示,共同防范碰撞事故的发生。
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需按照法庭要求准备庭审举证材料,包括证据清
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确保在庭审中充分展示己方证据和主张。
05
庭审过程回顾与关键点剖 析
庭审程序及各方陈述内容概述
庭审程序
本案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阶段。
原告陈述
原告船公司诉称,其所属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到被告船舶的撞击,导致船舶受损、货 物损失和人员伤亡,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碰撞部位与损坏情况
目击证人证言
收集目击证人证言,了解事故发生的 经过及双方船舶在事故中的表现。
通过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证据, 分析碰撞部位、损坏程度及因果关系。
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肇事船舶责任
根据碰撞事故责任归属判断依据,确定肇事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
船舶应配备先进的导航、通信和 避碰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 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
的准确性。
提高海事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途径
加强海事法律宣传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向船员和航运企业普及海 事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建立专业法律团队
航运企业应组建专业的法律团队,负责处理海事法律事务 和提供法律咨询,确保企业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能够迅速应 对。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前言浙江是海洋大省,海上航运业和渔业发达,东海又是沿海南北航线和多条国际航线必经之路,进出船舶众多,航行与作业船舶密度日益增加。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码头等设施或障碍物之间的触碰,在海损事故中占较大比例,对船舶、货物、人命安全有着直接影响,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是海事法院的主要收案类型之一。

本期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回顾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事故和纠纷原因提出建议,从而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助推“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一、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6件,约占同期总收案数的1%,收案标的合计7.84亿元,约占同期收案标的总额的2.18%。

结案138件,约占同期总结案数的0.91%,结案标的总额3.08亿元,同期结案率为88.46%,平均审理天数为134.8天。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收案类型以船舶碰撞为主,易引发系列纠纷近五年来,我院海事海商案件总收案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数基本持平,2011年至2015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2、27、28、33和36件,办结案件数分别为14、29、29、27和39件。

受理案件类型上,船舶碰撞案件数量较多,达116件,是船舶触碰案件的2.9倍(见图1)。

数据表明,船舶航行期间发生两船碰撞、船舶与码头防波堤、栈桥等设施出现触碰的风险仍然较大,安全管理不容忽视。

船舶碰撞、触碰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

案例十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损失情况统计及初步处理结果
损失情况统计
事故造成A轮船体破损、部分货物受损;B轮船体轻微受损,但所载油品未发生泄漏。经评估,A轮的损失金额约 为XX万美元,B轮的损失金额约为XX万美元。
初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同时,双方积极 与保险公司、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就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等事宜达成共识。目前,事故 已得到妥善处理,双方正在就后续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证据保全
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损方应对收集到的证据 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展示方法
在索赔过程中,受损方应以清晰、直观的方式展示证据, 如制作证据清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等,以便责任方和 理赔人员快速了解事故经过和责任归属。
谈判技巧运用及心理战术分析
谈判技巧运用
在索赔谈判中,受损方应灵活运用各种谈判技巧,如给出合理的事实和数据支 持、强调自身损失和困难、寻求共同点等,以争取更有利的赔偿条件。
涉及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解读
国际公约
解读《1972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 ,明确各方在国际法上的 权利和义务。
国内法律法规
分析国内《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各方 在国内法上的责任。
法律适用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应适用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其他支付方式
如债券、股权等,优点是可以提供更多支付选择,降低赔偿方资金 压力;缺点是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05
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提出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 2
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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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处,在一靠泊海轮( “伦斯Q”轮)左舷 尾部有一救助艇(伦斯Q轮救助艇)在行 驶,船头朝南,驾驶员X3认为该救助艇 要过江,急忙向右打舵30度避让,因为距 离过近,“皖寿县货VV”轮直接碰撞救助 艇,造成救助艇当场翻沉,“皖寿县货 VV”轮从船救舶碰助撞事艇故案上例 压过去,紧贴“伦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尾部,吊钩已经放下,葛X站起来抓吊钩, 没有抓到,当时只有周X一人在划桨,因 为水流较急,“一个人划起来很吃力,救 助艇向外漂移了二、三米(周X口述)”, 此时一空载黄沙船( “皖寿县货VV”)从 下游方向压过来,连人带船压在船底,等 从水中漂船浮舶碰出撞事来故案后例 ,葛X已不在救助艇
七、事故原因及责 任分析
(一)“皖寿县货VV”轮 1、走错航路。“皖寿县货VV”轮走错航路,违反了
《长江苏段船舶定线规定(2005)》第十二条的规定,是 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疏忽了望,避让措施不当。“皖寿县货VV”
轮了望严重疏忽,避让措施盲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和《长 江苏段船舶定线规定(2005)》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造 成本次事故船的舶直碰接撞事原故因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上,只看见救生衣碎成两片,漂在江面上, 救助艇继续向下漂流,漂到南京Y船厂水 域,在海巡艇和附近一小渔船的救助下, 周X被救上岸,“伦斯Q”轮现场作业人员 立即向南京海事局指挥中心报警。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1、船舶概况:
船名:“伦斯Q”轮 船藉港:南京 船舶种类:散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长度:108.2(总长)米
型宽:18.2米 型深:9米 总吨:5624 净吨:2882 主机功率:3000千瓦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二、水文和气象情 况
事发当日,东北风4级左右, 最高气温26度,最低气温21 度,能见度大于2000米, 0530时涨潮流。事发地位于 南京草鞋峡水道南京XX码头 水域,此处水域宽阔、弯度 较船舶大碰撞事,故案水例 流较急。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2007年9月21日1900时,“皖寿县货VV” 轮从泰州开航,空载,目的港武汉。22日 0700时,在南京水道太平圩水域,驾驶员 X3接班,在推荐航道内行驶。0900时过南 京长江二桥,沿着北岸,距北岸水沫线约 50米上水,当经过八卦洲燕八线渡口码头 时,驾驶船员舶碰X撞3事看故案见例 前方约50米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
事故发生的时间:2007年9月22日 0915时; 事故发生的地点:南京草鞋峡水道 南京XX船厂码头水域。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损失情况
1、“伦斯Q”轮救助艇发动机损坏, 艇上两个工人,一人失踪、一人受 轻伤。 2、“皖寿县货VV”轮船体无损,船 首左侧有轻微碰擦痕迹。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船舶概况和人 员情况
• (一)“皖寿县货VV”轮
2、人员情况
X1 男34岁二等船长
适任证书号:342422XXXXXX001
发证机关: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淮河船
员管理中心
X2 女55岁三等轮机长
适任证书号:342422XXXXXX846
发证机关: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淮河船
船舶事故案例
————船舶碰撞• “皖寿县货VV”轮与“伦 斯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 告
• 南京“9.14”“A轮”与 “B轮”碰撞事故
• 船舶碰撞事故照片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 2007年9月22日约0915时, “皖寿县货VV”轮在南京 草鞋峡水道XX船厂水域, 与在建船舶“伦斯Q”轮救 助艇发生碰撞。事故造成 “伦斯Q”轮救助艇损坏, 艇上两人落水,其中一人 失踪、一人受轻伤。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伦斯Q”轮系在建舾装船舶,靠泊于船厂 码头,事故前,在进行相关安装作业。 2007年9月22日0830时,该轮一救助艇由 XX吊到码头内档后,准备运送至“伦斯 Q”外档进行安装。0900时,周X和葛X上 了救助艇,两人一前一后,一起划桨。 0910时,船救舶碰助撞事艇故案划例 到“伦斯Q轮”轮左舷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经过
斯Q”轮而上。当救助艇从“皖寿县货VV” 尾部露出来,驾驶员X3看见救助艇呈正 浮状态,艇上有一个人,并没有呼救,认 为没事, 又继续航行,当航行至139号黑 浮南京长燃加油站时,在高频内听到南京 长江二桥上发生了碰撞事故,有人落水, 驾驶员X3使用手机向南京交管中心报告 了本船碰撞一事,并主动靠泊南京长江大 桥四处码船头舶碰,撞事接故案受例 海事部门来调查。
员管理中心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X3 男21岁四等船长 适任证书号:
110703XXXXXX756 发证机关:安徽省六安地方海事 局 X1不在船上。该船共有四人,X3 证书不符合规定,另两人未持证 书,该船配员不符合要求。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船舶概况和人 员情况
• 二)“伦斯Q”轮(在建船 舶)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
“皖寿县货VV”轮与“伦斯 QQ”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船舶概况和人 员情况
• (一)“皖寿县货VV”轮
1、船舶概况
货货)V船船船船船船船V名 籍 舶 体 长 宽” : 港 种 材 : :59“ : 类 料船.35舶皖 六 : :(米碰寿 安 普 钢总撞事县 通 质长故案例满载型 吃 总 净 载 主 载)深 水 吨 吨 重 机 货: : : : 吨 功 :2032: 率 空..92975:载61559米米205吨(6千空瓦载)2.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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