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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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汇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企业部分法律规定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企业部分法律规定

挨批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企业部分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法律规定定义: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称“资产并购”〕。

并购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医疗机构〕;●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其它规定:●出资比例: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但,●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到达25%以上的除外。

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外汇管理局。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将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11月11日访问次数:75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何为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三、几个术语1、境内公司:指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2、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3、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外国投资者: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

四、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6章,在第4章第3节中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关联只在此节中体现,第4章第3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的链接点。

3、中国法律制度首次承认了特殊目的公司。

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理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层级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也是目前为止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最高层级的规定,此前的规定还纳入不到法律体系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分为现金并购和换股并购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批流程,企业需要视具体情况选择并购的方式。

1、现金并购(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好下列文件报送由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批准后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①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②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③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④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⑤被并购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⑥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⑦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⑧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⑨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职工安置计划;⑩并购后的外资公司承继原内资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⑪资产评估报告书;⑫并购各方关联关系的说明;⑬其他审批机关需要的文件。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及时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报批材料如下: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⑥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⑦工商局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要的报批文件有:①被并购企业的书面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④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⑦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补充材料。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

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流程并购境内股权是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前期的市场调研、目标公司的选择、谈判过程、并购方案的设计、尽职调查以及并购后的整合等。

本文将详细解析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的具体流程。

一、前期市场调研在决定是否进行并购之前,境外机构需要对中国的市场环境、行业趋势、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

这一步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帮助境外机构了解中国市场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目标公司选择在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后,境外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并购目标。

这个阶段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目标公司的业务范围、市场份额、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

三、谈判过程选定了目标公司后,境外机构需要与对方进行接触并展开谈判。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会就并购的价格、支付方式、股权比例、管理层安排等问题进行商讨。

谈判的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需要双方有足够的耐心和灵活性。

四、并购方案设计在谈判的过程中,境外机构需要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并购方案。

这个方案不仅要满足自身的需求,也要考虑到对方的接受程度。

一个好的并购方案应该能够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五、尽职调查在确定了并购方案后,境外机构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目标公司的法律、财务、商业、技术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并购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六、并购后的整合完成了并购交易后,境外机构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组织架构的调整、人员的调动、业务的重组等。

有效的整合可以提高并购的效果,实现1+1>2的效果。

总的来说,境外机构并购境内股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步骤。

只有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保证并购的成功。

同时,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境外机构在进行并购时还需要特别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策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英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英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Revised in 2009)English version 中文版发文日期:2009年06月22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商务部文号:商务部令[2009]第6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9年06月22日所属分类:兼并与收购( 公司法->兼并与收购)Promulgation date: 06-22-2009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Promulgator: Ministry of CommerceDocument no: 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Effectiveness: EffectiveEffective date: 06-22-2009Category: Merger & Acquisition ( Company Law->Merger & Acquisition )全文:Full text: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Revised in 2009)商务部令[2009]第6号Order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2009] No. 62009年6月22日June 22, 2009为保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Threshold for the Reporting of Undertaking Concentrations, it is hereby amended the Provisions on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as follows:一、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最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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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影响红筹10号文解读红筹2022-03-2211:53:46阅读196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红筹10号文解读---20220322目录于宁:“10号文”的曲折 (1)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3)花旗风投被指以规避商务部10号文为名设局侵权...6坎坷红筹路:详解海外借壳上市 (1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17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二——中国秦发香港IPO..2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三——英利能源纽交所IPO..29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四——天工国际香港IPO..35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SOHO中国...39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六——瑞金矿业香港IPO..44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七——兴发铝业香港IPO..51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八:银泰百货(转)56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九——保利协鑫香港IPO..62于宁:“10号文”的曲折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生效,这就是此后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10号文”。

“10号文”主要在两个方面对外资并购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关联并购的概念和反垄断审查的要求。

二是对外资并购完成的方式,特别是对以股权为收购对价、通过SPV (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跨境换股等技术手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第二方面原本是为了开放外资并购的“正门”,堵塞“旁门左道”的良法。

然而在具体执行效果上恰恰相反,正门紧闭,捷径歧出,最终对于“小红筹”模式产生了摧毁性的影响。

“出台两年来,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标准意义上的跨境换股,从而实现红筹结构的搭建。

”一位长期从事跨境投融资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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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原则批复(审核)所需文件(商务局):
1、承诺书(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2、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4、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7、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所涉及的境内外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
9、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在华已投资情况,及在相关市场的表现情况说明;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相关市场表现情况及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1、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
12、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3、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作的评估结果;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属进场挂牌交易的情况,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所的鉴证书;
14、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5、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
16、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7、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8、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19、并购顾问报告;
20、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21、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22、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23、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注:如属境内自然人持股,提供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即可);
24、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5、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公司章程;
26、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27、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28、如以持有SPV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须增加报送:①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②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
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2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正式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关于境外上市情况的报告;
2、融资收入调回计划;
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4、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8、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9、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指定(委托)书》;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提请注意:
1、如外方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2、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特别材料:
(1)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境内公司颁发有效期限为14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司完成上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申请换发不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其中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情况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

办理减资手续须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照《外资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办理》)。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

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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