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我国有关宗教法规中的涉外规定及其运用

6《 国文教专 家工作试 .外
活 动 , 护宗 教 团体 、 维 宗教 活动 《 细则 》 、以及其 他有 关法 规对 行 条 例 》 国 发 [90 20号 ) ( 18 17 场所和信教公 民的合法权益 。” 中国境 内外 国人 的宗教 方 面的 第 二十七 条规 定 :要 尊重外 国 “ 3 育 与宗教 相分 离 。《 . 教 中 权 利 、义务 与 法律 责任做 出 了 专 家的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 , 华 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 法》第 八 条 明确 规定 。现 分述 如下 : 第 二款 明确 规定 :国家实 行教 “
经验 。
一
长期 以来 ,境 外宗 教 势力
对我 国的宗教 渗透 活 动从 未停
止 , 中国境 内 的外 国人 中 , 在 非
陈 化 北
王
法传 教现象 时有 发 生 。而 比较 突出的 除恰存在 于文教领域 , 存 在 于 中长期 在华 工作 的 外 国文 教 专家 和外籍 教 师 中。他 们利 用外专 、 外教 的身份 专 门收集学 生 中存在 的思 想问题 , 伺机从有
思想 包袱 和悲 观失 望 的学 生 中 发展教徒 , 的甚 至在教职员工 有
豳回图 圜囝豳团囡 嘲豳团团圈困豳围团
、
靖 华
宗教 在我 国 的基本 法
律 地 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 》 第
三 十六 条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公 民有宗 教信 仰 自由。
个 人 不得 利用 宗教 进行 妨 碍 国
复杂性 和敏感 性 。涉外 宗教 问 题 如果处理不 当 , 就有 可能演变 为政 治 、 交事 件 , 而 引发 国 外 从 际争端 。 随着经济 、 人才 、 息全 信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场所安全
人命关天
案例: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在修建清真寺大殿时,由 于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屋顶坍塌,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 该寺由西宁市民宗局审批,由寺院阿訇组织当地村民自筹自建。 据查,工程没有招投标,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未办理基建项目 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工程监理和质量 监督,属于违规建设。
•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 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 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 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 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 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同意。
宪法确立的原则
宪法全面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中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 育相分离原则。 第三、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要 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进行活动。 第四、中国各宗教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有关法律涉及宗教的规定
根据宪法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有 许多法律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 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以及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条文。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2、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伊 斯兰教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 • 3、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经堂教育,能够深 入的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 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能独立主持清真寺教务活动和穆 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 • 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 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壹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应当于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壹、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外国组织和个人于自治区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条各个宗教、各个教派应当于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壹定宗教职务且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壹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且颁发证书。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于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
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境外东南至东北沿海地带,大约有 26个宗教电台对我国进行“空中传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 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 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 、设 立宗教办事结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 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 行其他传教活动。
①相适应的原因: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 宗教自身的要求。 注意: 不是社会主义
宗教成为中共领 导下的爱国统一 战线组织。
在社会主义社会,信教群众和 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
②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 实现“两个要求”、“两个支持”。(P80)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 而是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①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的产生、发展、消亡是 有条件的,当条件不具备时,企图用简单的强制手段去禁 止和消灭它,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是非常有害的。只有 依据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实行宗教信仰政策,科学处理 宗教问题,才是明智的。
(1)含义:指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2)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 抵制渗透。
(3)邪教不是宗教,坚决反对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
主要特征:教主崇拜、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旗号,神话首要分子,宣传迷信学说, 邪教本质: 精神控制、编造邪说、 蒙骗群众,非法聚敛财物,制造事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反人类 敛取钱财、秘密结社、 的邪恶势力。 反社会
一,中国政府对发展同梵蒂冈的关系是抱有诚意的; 二,我们认为梵蒂冈必须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根据 联合国决议,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 部分,不能从事“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活动。 三,梵蒂冈必须注意不要以宗教事务为由干涉中国内政。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4.04.21•【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规定》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本《规定》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在中国境内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这一立法宗旨贯穿于整个法规。
《宪法》是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也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本《规定》中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临时来华人员。
我国的宗教政策

情景材料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在我国境外东南至东北沿海呈半月型地带,大约有26 个宗教电台对我国进行“空中传教”。有5座电台以不 同频率,用普通话和各种方言对华广播。此外,境外敌 对势力非法向内地运进大量的宗教印刷品,他们还利用 旅游团体入境之机,零星带入,集中散发。其目的是通 过这些反动宣传品,煽动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这些 都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的。
2.中学生应该怎样去弘扬科学精神呢?
对中学生而言,要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 唯物主义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弘扬 科学精神,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责任和光荣使命。
弘 我 扬 国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科 的 学 宗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精 教 神 政 4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策
2.关心国家大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否就是 要求放弃宗教信仰?
4.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最终目的)
(1)为什么要引导?
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 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要求。
(2)如何引导? 2个“要求”和2个“支持”
两 个 要 求 , 两 个 支 持
[例3] 我国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它
① 符合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② 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证 ③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④ 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B
[例4]弘扬科学精神的意义是 D ① 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② 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 ③ 有利于树立科学世界观 ④ 有利于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 气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7.3我国的宗教政策

(2)目的: ①保护合法 ②制止非法
③打击犯罪
④抵制渗透
祭黄帝陵
喇嘛教
诵经 礼拜
做弥撒
问4:邪教是不是宗教?
不是。邪教冒用宗教旗号,邪教的本质是反 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问5: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 织,开办宗教院校,发展教徒和传教?
A.党和国家保护一切宗教活动 B.党和国家鼓励人民信仰宗教 C.我国宗教的性质发生根本改变 D.党和国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D
③信哪个教派的自由
即包括两个方面: 保护信仰宗教的 自由,又保护不 信仰宗教的自由
④什么时候信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使宗教信仰问题 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
问1: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可以信仰 宗教吗?
不能,宗教属于有神论,党员和团员 是无神论者,指导思想是马、毛、邓、三、 科等科学理论。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 活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 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 、 不得设立宗教办事结构、 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 教院校, 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 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4、积极引导宗教与 社会主义社会 相适应
问6:能不能说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不能。
问7: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是要信教 群众放弃宗教信仰?
不是。
西藏宗教界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117万 元人民币
海峡两岸宗教人士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
宗 教 界 政 协 委 员 参 政 议 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963b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5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制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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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中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条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