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设标准78049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馆标准化建设标准

文化馆标准化建设标准一、背景介绍。
文化馆是传承和弘扬各地文化的重要场所,是人们了解历史、感受文化的重要窗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馆的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文化馆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文化馆的标准化建设尤为重要。
二、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1. 提升文化馆形象。
标准化建设可以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文化馆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2. 保障文化馆运行。
建立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文化馆的正常运行,确保文物的安全和管理的有序进行。
3. 提高文化馆的服务质量。
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规范文化馆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需求,为观众提供更好的文化体验。
4. 推动文化馆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化建设可以为文化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使文化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长久发展。
三、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内容。
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文化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行。
2. 规范文物管理。
文化馆要建立规范的文物管理制度,包括文物的采集、保管、陈列、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3. 提升服务水平。
文化馆要建立规范的服务标准,包括观众接待、讲解服务、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内容和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满足观众的需求。
4. 完善设施设备。
文化馆要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为观众提供良好的参观环境。
5. 加强安全管理。
文化馆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范制度,确保观众和文物的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步骤。
1. 制定标准化建设方案。
文化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标准化建设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2. 加强组织领导。
文化馆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
文化馆建设标准范文

文化馆建设标准范文文化馆作为一个城市在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载体,它的建设标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文化馆的功能定位、建筑设计、设备设施、服务管理等方面探讨文化馆建设的标准要求。
首先,文化馆的功能定位是文化传承、文化交流、文化创新的重要场所。
因此,文化馆的建设标准要求具备以下特点:首先,要能够提供良好的展览展示空间。
文化馆应该具备丰富的展览场地,包括室内展厅、博物馆、艺术展览厅等。
同时,还应有室外广场、露天展示区等,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展览要求。
其次,文化馆还应提供多功能的文化交流空间。
这些空间可以用来举办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例如学术研讨会、文化讲座、演出等。
此外,文化馆还应有文创产品销售区和图书馆等设施,以提供更全面的文化服务。
其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人性化需求和文化特色。
文化馆建筑的设计应考虑到人们的舒适感和空间氛围的营造。
首先,要有合理的空间布局和设计。
哪些区域需要静谧,哪些区域需要热闹,要有明确的划分和规划。
其次,建筑风格和外观要求符合当地的文化特色。
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该能够体现出这种地域特色与文化精神。
此外,还应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再次,文化馆的设备设施要求完善。
文化馆的建设标准要求应具备高质量的设备和设施,以为展览展示和文化交流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
首先,要有先进的展览设备和技术。
例如,高清晰度的投影设备、交互式智能展示系统等,以提供更好的展览观赏体验。
其次,还要有良好的音响设备和灯光系统,以满足演出、讲座等活动的需求。
同时,还应有自动化管理系统和智能化的安防设施,以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最后,文化馆的服务管理要求规范高效。
文化馆应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条不紊地组织文化活动,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首先,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系统化的管理模式,以确保文化活动能够按时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其次,要有专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
文化馆标准化建设

文化馆标准化建设一、引言文化馆是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文化中心,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窗口,也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之一。
标准化建设是提高文化馆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探讨文化馆标准化建设。
二、规划设计1. 空间布局: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合理布局空间,确保功能齐全、流线顺畅。
2. 设计风格:根据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选择设计风格,体现地方特色和人文精神。
3. 环境美观:注重景观绿化、艺术装饰等环境美观设计,营造舒适宜人的氛围。
三、基础设施建设1. 建筑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防火防盗等相关标准。
2. 照明系统:采用节能环保的LED灯光系统,并设置智能控制系统,提高照明效果。
3. 空调通风系统:采用新风换气技术和高效空气过滤器,确保室内空气清新舒适。
4. 声学系统:采用专业的声学设计和材料,确保音乐、演讲等活动的声音效果良好。
四、管理制度建设1. 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职责明确、权责分明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报销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3.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设备维护等方面的监管和检查。
4. 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服务承诺。
五、标准化认证1. 理念认知:文化馆应树立标准化意识,认识标准化对于提升文化馆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2. 管理体系建设:按照ISO9001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文化馆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体系内审和外审。
3. 资源整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效益,并对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
4.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管理流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文化馆的标准化水平。
六、总结文化馆标准化建设是提高文化事业发展水平、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是实现标准化的重要环节,同时需要进行标准化认证和持续改进。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川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川且小于6000川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川且小于4000川的文化馆。
第^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传承优秀文化、促进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县级文化馆作为基层文化服务机构,其等级评定对于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阐述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一、设施与场地1、建筑面积不同等级的县级文化馆应具备相应的建筑面积。
例如,一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3500 平方米,二级文化馆不低于 2500 平方米,三级文化馆不低于 1500 平方米。
建筑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包括展览厅、排练厅、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
2、活动场地文化馆应有室外活动场地,如广场、花园等,用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场地面积应根据文化馆等级有所不同,以满足群众的活动需求。
3、设施设备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如音响、灯光、多媒体设备、乐器、图书资料等。
这些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维护和更新。
二、人员配备1、专业人员文化馆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文化艺术人员,涵盖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摄影等多个领域。
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应有合理的比例。
2、管理人员具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负责文化馆的日常运营、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3、志愿者队伍建立一支稳定的文化志愿者队伍,为文化馆的各项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服务内容1、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展览、讲座、培训等。
活动应具有多样性、针对性和吸引力,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兴趣爱好的群众需求。
2、文艺创作与辅导鼓励和支持文艺创作,为业余文艺爱好者提供辅导和培训,提高群众的文化艺术水平。
3、非遗保护与传承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和推广工作,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
4、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建立文化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方便群众获取文化信息。
四、服务质量1、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耐心,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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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根据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小型馆建筑面积下限划定在800㎡,以兼顾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先解决文化馆的有无问题,当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改善,健全文化馆的基本活动功能。
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鹿勤詹雪红张全李湉王亮王亚青李家志王明田龚道孝王贝妮李潇技术顾问:冯守仁韩光宗李建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十五条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
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
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二十条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注: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
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 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第二十九条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第三十条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允许噪声级的相关规定;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0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