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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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4号)《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8日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四章道路停车位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车位,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停车场数量众多。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南宁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便管理和监督停车场的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进行收费。

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8元,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按1小
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按照每半小时递增收费。

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停车,室内停车场还提供按日计费服务,小型车辆每日80元,大型车辆每日120元。

其次,对于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同样根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间长短进行收费。

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时间不满1小时按
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按照每半小时递增收费。

室外停车场也提供按日计费
服务,小型车辆每日50元,大型车辆每日80元。

另外,对于特殊车辆的收费标准,如摩托车、电动车等,室内停车场每小时收
费2元,室外停车场每小时收费1元,每日收费20元。

对于残疾人车辆,免费停放。

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市民和游客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停放车
辆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妥善保管好停车票据。

同时,停车场管理方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收费公正合理,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总之,南宁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
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南宁市的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人平易近当局令(第38号)《南宁市泊车场治理方法》差不多2011年2月1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平易近当局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宣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泊车场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泊车场的筹划、扶植和治理,规范车辆停放和泊车场办事活动,保证门路交通安稳通顺,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城乡筹划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门路交通安稳法》、国务院《都市门路治理条例》及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都市筹划区范畴内泊车场的筹划、扶植和治理有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泊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合,包含公共泊车场、专用泊车场、门路泊车泊位。

公共泊车场是指依照筹划自力扶植以及公共建筑配套扶植的供社会"大众,"停放车辆的场合。

专用泊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栖身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处合。

门路泊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都市门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泊车泊位和人行道泊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是本市泊车场的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泊车场的监督治理工作。

都市治理行政主管部分负责人行道泊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治理工作。

筹划、扶植、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本、住房保证和房产治理等有关部分在各自本能机能范畴内协同做好泊车场治理工作。

第五条泊车场治理应当保持兼顾筹划、配套扶植、规范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泊车场的筹划、扶植第六条依照都市总体筹划、都市综合交通系兼顾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部分科学合理编制泊车场专项筹划,经向社会公示收罗看法后,报市人平易近当局赞成实施。

泊车场的设置应当相符都市操纵性具体筹划、地盘应用筹划和泊车场专项筹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稳通行前提和门路承载才能相适应,确保门路全然功能。

泊车场的设计筹划应当相符国度、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使用者的权益,提高南宁市停车管理效率,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的专门法规。

本办法所称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停车位等停放过程中,停车场经营者向车辆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停放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停车场、停车位等停车设施。

收费标准由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停放设施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并按照公示程序公布。

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

二、收费方式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足够的收费支付方式,方便车辆使用者进行支付。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强制车辆使用者选择其中一种支付方式,并且不得收取非停车服务范围内的费用。

三、诚信评价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评价,鼓励停车场经营者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通过评价结果,可以进行奖惩措施,提高整个停车服务行业的质量和效率。

四、收费管理1.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并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停车场入口处。

收费标识应当包括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2.停车场经营者不得随意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提高标准应当事先向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和审批。

3.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收费机器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停车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正规的发票等收费凭证,方便车辆使用者维权。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南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停车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收费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行为将会取消相关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未经许可擅自收取车辆停车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

南宁 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 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宁停车场收费标准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场收费标准,南宁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收费政策,以便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首先,针对市区内的停车场,南宁市规定了不同地段的停车收费标准。

一般而言,市中心区域的停车费用相对较高,而郊区和市区外围的停车费用则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减少市区内的交通拥堵,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其次,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时间段,南宁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白天和晚上的停车费用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白天的停车费用相对较高,而晚上则相对较低。

这样的时间段差异化收费标准,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时间段的停车需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调节市区内的交通流量。

此外,南宁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例如,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停车场,一般会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停车位的利用率来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政策,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场所的停车需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最后,南宁市还规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停车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于存在收费不合理或者收费混乱的停车场,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这样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停车行业的规范发展。

综上所述,南宁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停车需求所制定的,旨在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希望南宁市的停车收费政策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为城市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做出积极贡献。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南宁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省会,也是该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随着城市的发展,车辆数量逐渐增加,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有效管理停车秩序,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特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一、停车收费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8:00-22:00为收费时间,其他时间为免费停车时间。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电动车等),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3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60元/天。

3. 摩托车,每小时2元,最高收费10元/天。

三、免费停车政策。

1. 残疾人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车。

2. 公务车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免费停车。

3. 公共服务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免费停车。

4. 特定节假日,市政府规定的特定节假日为免费停车时间。

四、收费方式。

停车场将配备自动收费机,接受现金、移动支付、刷卡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市民缴纳停车费用。

五、监督管理。

1. 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路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

2. 市民可拨打12345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对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处罚措施。

对违反停车收费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严厉打击违规停车行为。

七、宣传推广。

市政府将通过媒体、宣传栏等途径,向市民广泛宣传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市民的停车意识和自觉遵守停车规定。

南宁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停车体验。

希望全体市民共同遵守停车收费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
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5]17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9.29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174号)
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停车场民歌广场停车场车辆保管服务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桂价经字[1999]436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文的规定,结合停车场只实行活动期间和节假日收费,其余时间不收费的实际情况,对你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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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南宁市停车场治理方法》差不多2011年2月1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停车场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治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都市道路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按照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都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含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治理工作。

都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治理工作。

规划、建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保证和房产治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治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治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治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按照都市总体规划、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都市操纵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习惯,确保道路差不多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行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必须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

鼓舞新建工程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位。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和场所未按照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行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社、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条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畴。

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方法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畴的,应当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纠正并复原使用。

第十一条鼓舞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

鼓舞建设置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待,具体优待方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治理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治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出入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三)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四)爱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五)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后10日内报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停车场经营治理制度;(二)停车场消防安全技术资料;(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四)停车场平面图;(五)停车泊位数量和经营时刻。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治理的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执行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实行市场调剂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能够按照所在区域、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一)负责对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二)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以及营业执照;(三)停车收费按规定出具税务统一发票;(四)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治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治理义务。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大对停车设施的爱护治理,显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的治理第十八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居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能够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阻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条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应当提供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闲置。

停车泊位转让的,应当优先转让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停车泊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停车治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治理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按照物业治理的规定进行治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治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能够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治理第二十四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操纵、严格治理原则。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本方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都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都市道路范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下列都市道路范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都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畴内的路段;(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畴内;(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畴内;(八)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畴内;(九)消防栓30米范畴内;(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畴内;(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采纳电子外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外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讲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的;(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修理、养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能够向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出异议,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治理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都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以公布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都市道路设施的爱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能够按照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收费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

采取按时计费的,按照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能够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和累进计费的方法计费。

短时免费停车的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二)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五)采纳停车计费外表设施计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讲明;(六)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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