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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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已录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灵活用工方式,促进了企业的生产效率提升和用工市场的灵活性。

然而,正因为劳务派遣的特殊性,也带来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最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是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对劳务派遣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派遣的条件和权益。

同时,用工单位也要对劳动者派遣工作场所的安全责任进行管理。

3. 地方性规定除了中央级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会制定一些地方性规定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地方性规定通常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劳务派遣的操作流程和劳动者权益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在派遣期间享有的权益和保障负有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工作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作对象,同样承担一定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落实各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等制度和管理措施。

3.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责任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权益,例如合理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同时,劳务派遣劳动者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派遣工作。

总结起来,劳务派遣在提供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双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律法规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及性质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派遣人员的条件、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用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 派遣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等。

3. 派遣期限明确派遣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 派遣岗位和工作内容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5. 劳动报酬约定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7.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8.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四、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务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

五、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派遣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2. 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派遣人员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用工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合同;(4)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是一种常见的劳动用工模式,它是指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劳动派遣协议,通过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劳动力,以实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劳务派遣的发展与经济的变化和社会需求密切相关,合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制度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且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提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是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是该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

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用工单位同等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工资、待遇和奖金。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同时也保障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两种方式进行解决。

当劳动解决或仲裁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后,双方均应当依法履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条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劳务派遣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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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依据.doc劳务派遣法律依据1. 前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模式,主要指一个单位(派遣单位)将其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单位(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报酬。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2. 劳动法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条例》等法律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三十九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应当保留劳动者原劳动岗位上的劳动条件。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企业、单位或者职工造成重大损害的;(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在本单位承担的工作时间上不能按时向本单位提交工作成果的;(三)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四)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条例》是对劳务派遣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其中重要内容如下:第三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明确劳动者派遣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派遣期限等基础上,订立书面派遣协议。

第四条:派遣单位不得派遣劳动者从事国家禁止派遣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

第五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所在地行业同类劳动者基本工资水平相当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条文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需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动报酬,并承担劳务派遣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订立,并自行订立的劳动合同起效。

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劳动派遣单位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二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并说明理由;没有提前通知的,应当按照过错方全部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

四、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发给被派遣劳动者赔偿金的,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先行支付;用工单位无力支付赔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判决后,用工单位仍旧未支付的,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支付。

五、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报酬。

六、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劳动派遣单位不得以两年为期限,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派遣同一劳动者。

七、《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动派遣关系终止的,劳动派遣工作机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八、《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动派遣工作机构应当将用工单位依法应由自行承担的劳动保障费用一并结算,款到劳动派遣工作机构账户或者用工单位账户。

九、《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待遇。

十、《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动派遣制度用于不定期、临时、替代正式用工的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权益承担责任。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派遣工作机构自新闻报道、社交网络获悉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录取费用和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查处。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法律依据1.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一个用工单位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或员工派遣给另一个用工单位,由另一个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单位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的一种用人形式。

劳务派遣既有劳动关系又有派遣关系,是劳动力市场流动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2.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在中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与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办理劳动合同而不录用或者赋予劳动者以不平等的待遇。

在劳动派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进行工作,但是劳务派遣不能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6条,劳动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其中也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派遣劳动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约定派遣期限,但是派遣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一旦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将视为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务派遣的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同时派遣期限满后双方是否继续劳务派遣等。

3. 劳务派遣法律条文解读(1)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和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与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建立办理劳动合同而不录用或者赋予劳动者以不平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时不得因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明显减少待遇或不录用。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的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招聘录用,并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

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是指经依法设立并在劳务派遣机构登记备案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与解除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内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自双方订立时生效,至派遣期限届满或者派遣工作结束时终止。

第七条劳务派遣双方一方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协议解除;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用工单位先期工作满三个月后,可主动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

第三章劳动条件与待遇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因素,获得与风险相适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标准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机构及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信息,确保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

附件:1.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3篇)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是指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使用关系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企业用工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劳务派遣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不清等。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公平公正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欺诈、胁迫劳动者。

4. 合同法原则:劳务派遣的签订、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

三、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劳务派遣单位(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劳动者(1)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2)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条件,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3. 用工单位(1)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劳动者。

(3)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4. 劳务派遣协议(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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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的一样业务程序 3劳务派遣业务4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7派遣职员工资如何发放7派遣职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7派遣职员的工伤咨询题如何解决 8派遣职员档案如何治理8用工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8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费用 8什么样的人员适合进行劳务派遣 8派遣职员是否能够随意辞退9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有哪些 9如何衡量劳务派遣业务质量服务 9劳务派遣治理方案 10劳务派遣协议132007年最新劳动法全文16劳务派遣法律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专门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意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酬劳;(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益。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爱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样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的一样业务程序(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双方公司的合法资质;(2)实际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实际用人单位按照自身情形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3)分析考察:依据实际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

确定职员聘请方法;(4)提出派遣方案:按照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5)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6)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义务,分清法律责任;(7)实施:严格执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

.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人才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国,风行日本和欧美。

劳务派遣是指在《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框架下,基于市场经济条件,派遣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才,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人机制。

其特点是用人不养人,与被聘人才不存在隶属关系。

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聘请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社会劳动保证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进展。

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持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作为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用人单位能够按照自身工作和进展需要,通过我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我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上显现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用工单位能够按照自身工作和进展需要,通过我公司(劳务派遣机构),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与我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协议》,我公司与劳务人员鉴定《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1、作用(优势)对用人单位:⑴、能够节约成本。

用人单位在核算租赁人才的总支出时,要紧是考虑职位效益、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等,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职员的支出大大降低。

⑵、人事治理便利。

开展劳务派遣服务,目的是为了改善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治理,企业"用人而不管人",人才治理外包,专业化的外包劳务派遣服务更适合企业转型进展。

人才包退包换,轻松省事找到最理想人才。

用人单位不需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治理。

用人单位在使用这些人员时,只是做出有关治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治理、考核。

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合同,要紧在用人单位。

用人十分灵活。

⑶、可幸免人才流失。

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才市场集中治理,在合同期内,人才市场对被聘用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用人单位可不能担忧"跳槽"。

"人尽其才",增强人才危机感和紧迫感,让人才由"为我所有"进展到"为我所用",为人才竞争和人才经营开创了一条新路,省去了长期固定聘用和留养人才的高额薪资,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便于用人单位在事业进展变化中增减人员。

⑷、可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如此,用人单位就可幸免直截了当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⑸、对用人单位来讲,实力不够也能够请得起高级人才。

⑹、可转移企业的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人才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人才市场组织聘请、选择、测评,将候选人名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

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派遣人员到用人单位就职后,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发放薪酬。

对企业来讲手续简、见效快、风险少,也更规范。

对派遣职员:⑴、更好地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单位,如果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经核实后,派遣单位有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爱护派遣人员的权益。

⑵、劳动者的工龄能够连续运算。

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其人事关系仍可由派遣公司代理,工龄能够连续运算,公司可连续为代理人员代交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由代理人员个人出),办理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其个人信息录入公司人才信息库,优先举荐就业。

⑶、得到更为全面、周到的服务。

派遣公司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顾咨询,为派遣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和优质的人事代理、职业进展咨询等服务,并提供有关社会保证、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⑷、幸免或更好解决个人与单位的冲突或矛盾。

派遣机构是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沟通的桥梁,有利于幸免或解决派遣人员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或矛盾。

⑸、更有利于爱护个人合法权益。

对派遣人员来讲,派遣公司能够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充分爱护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⑹、弹性的工作机会。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多样化的工作内容提供人才更多的选择,人才更可依据个人的需要安排工作,同时劳务派遣提供人才更具弹性的工作时刻,可依个人的需要加以调整。

⑺、多样化的工作机会。

按照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及内容的不同,人才在派遣过程中所获得丰富而多样化的学习体会与工作技能。

对人才而言,除了可藉由劳务派遣提升自我实力、丰富工作体会,专门关于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而言,更可经由多样化的工作内容发觉自我潜能,作为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参考。

⑻、长期工作的桥梁。

人才通过派遣接触不同企业,建立广泛的人际关系,并把握机会展现自我才能,并藉由良好的表现机会,以进入更为固定的工作职场。

2、形式(1)全程派遣:由我公司承担派遣职员聘请、选拔、素养测评、体检等到合同签定、人事档案关系结转、工资计发、社会保险办理、绩效考核的全程劳务派遣服务。

(2)转接派遣;由用工单位自行聘请、选拔职员,职员再和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或对差不多上岗的职员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我公司负责职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结转、工资计发、社会保险办理、绩效考核等事务。

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职员,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应对风险能力。

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人员的需求(人员能够由用人单位自行聘请,也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请),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2、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3、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职员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派遣职员工资如何发放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治理和考核派遣职员情形,确定派遣职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职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派遣职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按照“用人单位要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职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1、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2、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职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按照派遣职员每月增减情形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职员住房公积金;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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