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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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透 水路面砖 ( 板) 列入 《 海绵城市建设 先进适用技 术与产品 目录( 第一批) 》
本刊讯
精 神, 《 烧结砖瓦工 厂节 能设计 标准 》( G B 5 0 5 2 8 — 2 0 0 9 ) 修 订
项 目已正 式获批。 该标 准由西安
为 解 决 各地 在 推 用技 术与产 品” 的征 集 、 评 审工 墙体 材料 研究设 计 院承 担 第一 将于2 0 1 6 年4 月~6 月 进海 绵城 市建 设过 程 中对相 关 作 , 近E t 公示了第一 批评审和审 主编单位 ,

并入新型 墙体 材料专项得擅 自扩大征收
通知规定 : 将散装水泥专项 不 得 以任 何理 由拖 延 或者拒 绝 范 围、 提 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 资金 并入 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 基 执 行, 不得 以其他名目变相 继续 任何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 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 收取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计 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排相关部 装 水泥 专项 资 金 。 将预 拌 混凝 划单列市 财政部 门要 对本 地 区 门和 单位预算 , 保 障工作正常开 土、 预拌砂浆 、 水 泥 预 制件 列 入 的政 府 性基 金项 目进 行全面 清 展, 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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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并人新 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 金
将 预拌混 凝土 、 预 拌砂 浆、 水 泥预 制 件 列入 新 型墙 体材料 目录 , 纳入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金 支持 范围
本刊讯 1 月2 9 日, 财政部下 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 , 纳入 新型墙 理 。 凡 违 反政 府 性 基金 审 批 管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操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管理,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及返退办理机构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体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资〔2016〕4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我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深财资〔2016〕8号)要求,我市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负责各自报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实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方式。

专项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规则(一)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建设单位在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足额缴纳款项,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留存并作为返退时必需材料之一。

(二)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办理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办理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有关事项说明
(2013年修订)
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有关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前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散办”)
退手续,由此造成不便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申请办理专项资金返退结算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清退申请表;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交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购买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原始凭证(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凭证中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量必须与工程实际使用量基本相符;
(四)提供项目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六)提供建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帐号,如有错误造成无法拨付,延期拨付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注: 款项如需退回代缴款单位必须出具建设单位证明)。

二、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156号)按照实际使用量,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以上所有原件在办理清退后全部退回,符合清退条件的我办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清退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惠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修改。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1)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1)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1)适用范围: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2)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权力清单中行政监督事项
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权力清单中1.保障房上市交易审批;2.原房改房工作审批;3.一次性工龄补贴审批;4.公房出售收入使用审批。

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权力清单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配租
适用范围:市管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适用范围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公共服务):
适用范围: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抵押、预告、变更、更正、异议及注销登记业务。

适用范围: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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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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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1、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备案;2、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3、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备案;4、规划布点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免;6、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减免
适用范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新型墙材专项资金征收
适用范围:市住建局散装(新材)专项基金扶持项目行政给付1、环节1项目立项生成运行流程图
2、环节2项目审核审批流程图
3、环节3项目跟踪管理运行流程图
市住建局行政权力(其他)运行流程图(14)适用范围:省级散装(新材)专项基金扶持项目初审转报及资金给付
1、环节1项目申报初审
2、环节2资金发放
、环节3项目跟踪管理。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讲解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讲解

关于下发《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385号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收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散装水泥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云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云南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2 ]23号和《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61号令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金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 (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预缴。

具体折算为: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1.O 元、O.7元;水泥制品,(指预拌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砌块、商品砂浆等,下同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发文号:鄂财综发[2003]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7号令《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发展散装水泥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征收的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省、市(州)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租赁、合资、外资企业等);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含投资方,下同)和其他使用单位(含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构件企业、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下同),均按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征收,或者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资金的,有关代征协议要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得,有关代征协议要报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的0.2%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中转库,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量(含自用)每吨缴纳1元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缴纳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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