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苏高法[2017] 243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犯罪侦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 24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全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重点研讨了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问题,对明确司法标准、统一司法认识,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纪要如下:一、统一我省部分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的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实践需要,先后就非法集资、妨害信用卡管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了定罪及各刑档的量刑情节标准,但实务中仍有不少经济犯罪尤其是部分常见罪名,对是否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量刑情节缺乏统一适用标准。
少数罪名虽曾规定过省内参照标准,但与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新近颁布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同类犯罪的处罚标准失衡。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为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公正、高效办理好经济犯罪案件,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平等、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有必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
二、部分常见经济犯罪定罪处罚标准(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特别重大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意见,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进立案环节行政诉讼案件甄别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规范审理繁案,依法快速审理简案,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分流与繁简得当相结合;(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3)加大改革力度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4)关注整体改革进度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
3.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分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程序分流,依据分类标准识别案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可以征求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意见。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在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内设立快审、速裁等形式的简案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该类案件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2006年)2006年04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丁巧仁副院长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与时俱进,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的工作报告,其第四部分是:四、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近几年来,我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这里,我对当前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第一、无效婚姻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情形予以确定。
对因违反禁止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征求医学专家的意见后作出认定。
对当事人虽以离婚诉至法院,但经过审理,发现当事人婚姻确属无效的,法院应依职权作出认定,不受当事人起诉案由的限制。
第二、关于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经人民法院告知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得将补办登记的行为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
在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如原告无故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
第三、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与分割。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进行举证,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予以审核。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或者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的承担份额的判决,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关于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问题。
无过错方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无过错方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或采取强制、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搜集的证据,应认定为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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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
因此,执行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直接与案件承办人确认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二、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查询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必要时可以由二审法院立案庭(立案一庭)协助查询。
经查询,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8日
——结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4〕1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4〕109号(2014年6月5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弘扬司法民主,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根据《全省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省法院经研究决定,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和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为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人民陪审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秦淮区法院等19个中、基层法院为改革试点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解决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工作“重形式、轻实质”问题,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作用的迫切需要。
各试点法院和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任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这项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实践,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水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苏高法电[2017] 873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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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7•【分类】司法数据正文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2022年12月7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省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霞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长期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省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全面排查整治,我省法院倒查了近三十年办理的80余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
去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 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我们主要的工作举措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强化建章立制,扎密扎牢制度“篱笆”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瞄准影响实质化审理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堵塞减刑、假释制度漏洞。
一是细化审理要求,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从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全面细化落实《意见》规定。
归纳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8大类要素,明确对应的证据材料及审查重点,在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增加3类开庭审理案件,优化16项庭审流程,为推进要素式审查提供系统指导。
二是规范源头报请,制定《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报请材料范围及要求》。
明确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范围,提高6大类25项材料的制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强调过程性证据材料留存,促进报请文书和证据材料质量提高。
省监狱管理局出台的办案指南,充分吸收上述规定,对罪犯考核、证据收集、材料制作等,提出更高标准,将实质化审理要求融入执法日常。
三是规范权力运行,下发《关于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定案规则》。
统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定案把关机制,加强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减刑、假释审判权的行使。
四是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省委政法委牵头指导下,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建立健全争议事项会商、沟通协作配合等九项工作机制,为构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体系提供机制保障。
二、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实质化审理水平实质化审理的四项基本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
我们在案件办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执行四项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一是推进要素式审查。
依法、全面、严格、有序审查执行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综合考察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各类要素,准确把握罪犯减刑、假释资格和减刑幅度。
徐州中院创新出台“八必查”工作要求,苏州中院建立“一案两表”要素审理机制,以审理要素表形式将实质化审理可视化,有效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是强化庭审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
法检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同时,为避免对执行机关报请材料的过度依赖,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最高法院对我院和南京中院的实质化审理工作提出书面表扬。
三是开庭审理证人出庭全覆盖。
坚持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要求每件开庭审理案件至少通知一名管教民警和一名同监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结合证人证言判断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了解罪犯实际服刑改造表现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证据。
四是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制度。
为提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能力,增加庭审的对抗性,探索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出庭。
镇江中院审理全国首例监狱公职律师出席减刑庭审案,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有力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案件评查,发挥监督指导实效健全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层级审核把关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是健全报备案件个案审查反馈机制。
从实体、程序、文书质量三个方面审查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和错误。
2018年以来省法院共办理报备案件600余件,对31件案件不予备案,以个案的纠正带动类案的规范。
二是常态化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
将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作为“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年”的重要内容,对2021年审结的14601件减刑、假释案件开展逐案自查、抽样评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深度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开展整治整改。
编写易错类错提示,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多措并举,推动案件质效提高,切实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
三是实行报备案件年度白皮书制度。
准确把握报备案件审判态势,加强对问题的分析研判,切实将减刑、假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四、深化沟通协作,凝聚实质化审理工作合力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法检执协作水平,着力打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实质化审理体系,共同提高我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强化争议磋商。
2021年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共召开3次会议,就限制“顶格减刑”、统一从严扣减幅度、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等问题深入研讨并达成共识。
二是增进学习交流。
今年第一季度举办全省首次法检执同堂培训班暨“加强实质化审理”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会议综述,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办案人员专业化办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三是开展联合调研。
围绕减刑、假释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开展调研。
今年10月份,针对全省假释案件大幅减少且适用比例持续走低的态势,开展假释制度适用专项联合调研,研究鼓励假释依法适用的针对性举措。
四是推进协同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
全力协同做好办案平台建设和升级,实现电子化办案,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在全省各中院和26家监狱全覆盖且运行良好,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促进办案质效提高。
五、加强总结宣传,持续擦亮江苏减刑、假释名片立足工作实际,加强实质化审理经验的总结与宣传,持续深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成效。
近年来,多篇工作经验分别被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简报、最高法院教育整顿工作简报和最高法院官网教育整顿专栏报道。
其中“精心编撰法律汇编助力整治工作开展”作为我省法院首篇信息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简报上刊载,多省兄弟法院来院学习交流。
我们“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工作做法也先后被上级领导部门信息专刊采用。
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志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正创新,进一步深化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不断加强法检执的沟通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有关专业术语1.减刑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加强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坚持区别对待等四项基本要求。
3.“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4.“四个一律”工作要求:是指凡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5.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6.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7.依法从宽掌握假释的对象:(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