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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内容

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内容

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内容1. 强调庭审的实质化呀!你想想,就好比一场精彩的比赛,法官就是裁判,双方律师就是运动员,所有的证据和辩论都在庭审中展开,这多重要啊!就像在法庭上,只有通过充分的庭审实质化,才能真正查明事实真相呢!2. 重视证据的严格审查呢!这不就像我们挑东西一样,要仔细查看,不能有丝毫马虎。

证据就是案件的核心啊,如果审查不严格,那怎么能保证公正呢,对吧?比如那个有名的案子,如果证据审查更严格,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3.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呀!这就如同保障一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被告人也应该有说话和辩护的机会呀!要是不给他们这个权利,那成什么啦?就像在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解,这是必须要维护的!4. 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啊!法官就像船长,要带领案件走向正确的方向,如果专业素养不高,那可不行!就像一个复杂的案件,没有专业素养高的法官怎么能驾驭呢?5. 加强律师的作用发挥哟!律师就像是战士,为当事人冲锋陷阵,他们的作用可不能小觑!要是律师不能好好发挥,那当事人的权益怎么保障呢?比如在某个案件中,律师的精彩辩护起到了很大作用!6. 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啦!这好比打开一扇窗,让大家都能看到司法的过程,没有秘密,多好啊!不公开透明怎么能让大家信服呢?像现在很多庭审都可以公开观看,这就是进步!7. 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呀!这就像是和解一场纠纷,让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而不是一直对抗。

有了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呢,不是吗?比如有些轻微案件,通过刑事和解,效果非常好!8.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呢!这对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就像是一场及时雨呀!没有法律援助,他们怎么办呢?比如一些贫困的当事人,法律援助让他们也能得到公正对待!我觉得审判中心主义的这些改革内容真的太重要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

工作心得:庭审的实质化研究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庭审的实质化。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选择。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法官独尊,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的成果必须通过庭审来体现,庭审必须实质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表明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已经深刻认识到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侦查中心主义”违背司法规律。

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完善证据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的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作为中国刑事司法环节上的重要一环,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并适应这一新的改革任务,直面挑战、积极应对,真正成为“敢于担当、勇于监督”的国家法律的监督者和捍卫者。

而“以审判为中心”又叫审判中心主义,是指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刑事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审判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理论界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分看重案卷移送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而提出来的,并不是否定我国刑事诉讼的分工合作机制,而是要使刑事诉讼回归到审判的本质上来。

我们需要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与定位进行认真的解读。

一、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法院或法官独尊,而是要发挥审判的真正功能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强调配合多、相互制约弱的弊端的纠正,是对司法机关相关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后对司法职权的一种优化配置。

“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心”改革□ 田成有在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还很缺失。

由于缺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逐渐错位为“以侦查为中心”。

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充分说明了“以审判为中心”在异化或缺失。

侦查机关仅满足于破案抓人,不能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乏力,法院对审前程序无所作为,庭审成了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依然贯穿于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轻信口供、依赖口供,口供依然是作为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在证明标准上相互迁就、打折扣、降要求,留有余地;庭审虚化,走过场,以案卷笔录代替证人出庭,被告人质证权难以落实;忽视律师辩护意见,律师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可以说,冤案的形成,最后都有一个重要规律,就是审查和庭审走了过场,流于形式,“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审判制约“失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失偏”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逮捕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结构异化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刑事诉讼领域一场深刻而影响深远的革命,这场改革将释放出两个非常重大变化。

优化司法职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三者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流程模式是公安机关主导侦查、检察机关主导起诉、法院主导审判。

侦、诉、审的关系定位,常被形容为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

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地位和关系,不是一个三角形结构,而逐渐成为一个线性结构。

由于各诉讼阶段分别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致使在证据把握、事实认定等方面往往各行其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缺乏统一标准。

特别是在实践中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定案依赖于阅卷,造成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被淡化、被架空,侦查结论影响或决定着案件的结果或走向,加之,法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制约作用非常有限,通过庭审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

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实质化作者:张亚冰来源:《商情》2015年第20期【摘要】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是审判的实质化,其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庭审;审判实质化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居于各个环节的中心,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环节。

是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侦查、起诉、辩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要以审判为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辩双方辩论说理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判决结果在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中心;第二是法庭审理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

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中,相较于侦查、起诉、庭前准备、判决送达等程序,法庭审判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重要环节。

二、我国法庭审判存在的问题1、以侦查为中心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分工不明、配合不当、制约不足的现象,导致刑事诉讼重心前置到侦查环节,审判活动流于形式。

有人也这样形容我国刑诉过程中的公、检、法,“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明显的说明了我国侦查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2、全案卷移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在这种全案卷移送制度下,法官在庭前阅卷已经预先了解了案情及其证据,容易形成预断,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公正裁判。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指以审判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目标,以提升人民法律意识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

这一理念诠释了审判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审判作为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和作用,旨在建立高效、公正、便民的审判机制,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设计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强化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审判权的独立和公正。

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条件。

要建立健全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强化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审判活动不受行政和其他利益干扰,保障审判权的行使独立和公正。

这需要尊重和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利,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法官任命和评价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防范和纠正司法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审判质量监督和评价,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审判质量监督和评价是保证审判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的审判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对审判工作进行常态化、精准化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和失职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审判效率的评价和监督,优化审判程序和流程,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司法审判进程,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创新审判方式和手段,提升审判效能和便民利民水平。

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作用,建立健全现代审判管理体系,实现审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提高审判效能和便民利民水平。

要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加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动审判工作向阳光化、透明化、公正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增强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参与,为公平正义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四、加强审判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合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需要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协调合作,共同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几点思考作者:晏红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给检察机关办案尤其是工作带来严重冲击和挑战。

检察机关必须及时更新理念,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检察机关;应对一、“以审判为中心”探析(一)“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此背景下,2013年10月份,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转变和更新刑事司法理念,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刑事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做出裁判。

(二)以审判为中心与以庭审为中心辨析庭审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也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与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中心主义)在内涵和外延方面虽然各有不同,但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解决审判活动与侦查、起诉、刑罚执行活动的外部关系,即审判居于中心地位的,而庭审中心主义则是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进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二者内在密切的关系则表现为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刑罚执行活动的中心地位是通过庭审中心主义实现的主要途径。

二“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一)概念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笔者经过查阅大量资料,学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回答,但其中体现出的内容本质和精神实质却是一致的。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指在司法体系中,审判活动应该处于核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来构建和完善整个司法制度。

这一理念的核心思想是保障审判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真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推动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

首先,要确保审判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审判机关应该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与其他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相互制约,杜绝任何干扰和压力。

同时,审判机关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判。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任何腐败和不当干预,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要积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建设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需要关注整个审判流程,包括案件立案阶段、庭审阶段、判决执行阶段等。

对于案件立案阶段,要建立健全的判定标准和流程,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庭审阶段,要推进合理程序的实施,确保当事人的辩护权和举证权得到充分尊重。

对于判决执行阶段,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确保判决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再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养和素质提升。

审判工作离不开专业的法官和法律人员,他们应该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并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责。

同时,要建立健全能够有效选拔和评价法官的机制,确保法官队伍的优化和稳定。

最后,要倡导和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

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监督,而司法公开和透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加强对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

此外,还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在实践中,要综合运用以上措施,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只有确保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培养优秀的司法人员,倡导司法公开和透明,才能够真正建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诠释与路径设计“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指将审判活动置于司法工作的核心地位,以审判为导向,恢复审判的主导地位,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这一理念的核心是强化司法审判权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判真实、公正、有效。

要实现“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需要进行路径设计。

路径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构建以司法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体系。

司法审判权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权力,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发挥。

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法律保障,确保其独立行使,不受外界干扰。

2. 加强审判人员队伍建设。

审判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对审判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要注重加强对审判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和实践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3. 完善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

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是实现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条件。

要加强对司法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要求对司法活动进行有力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审判公正、真实和有效。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中的问题和失误,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5. 推进审判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推进,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水平,实现审判数据的共享和管理,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在实施“审判为中心”的路径设计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要提供法治环境和政策支持,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法学研究机构要开展相关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宣传媒体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宣传和监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路径设计,加强司法审判权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推进审判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审判为中心的目标,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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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之审判实质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居于各个环节的中心,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罪行轻重的关键环节。

是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侦查、起诉、辩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要以审判为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辩双方辩论说理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判决结果在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中心;第二是法庭审理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

因为在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中,相较于侦查、起诉、庭前准备、判决送达等程序,法庭审判才是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重要环节。

二、我国法庭审判存在的问题
1、以侦查为中心
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分工不明、
配合不当、制约不足的现象,导致刑事诉讼重心前置到侦查环节,
审判活动流于形式。

有人也这样形容我国刑诉过程中的公、检、
法,“公安机关是做饭的,XX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这明显的说明了我国侦查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作用。

2、全案卷移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在这种全案卷移送制度下,法官在庭前阅卷已经预先了解了案情及其证据,容易形成预断,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公正裁判。

3、刑事辩护问题
我国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较大范围修改,充实了辩护权的内容,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例如:我国刑辩律师缺位量大,并且到位的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也不甚高;律师不享有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界定不明;法律援助辩护范围过于狭窄等。

4、审判机制行政化
审判委员会总是从“幕后”参与案件,扮演“批案”的角色,容易出现审委会委员敷衍表态、履职虚化等情况,使得审判的权力主体与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致;或是庭长、院长以监督审批为名干涉法官、合议庭独立审理案件;或是上级法院通过案件请示的方式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影响公正审判。

5、证人制度不完善
证人出庭与否是影响庭审中心的重要因素,如果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落实调查在法庭这一环节。

我国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做了很大修改,如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助、人及其近亲属作证的人身保护以及证人的强制出庭制度等等,是此次修改还有很多立法缺陷。

例如:刑诉法第190 条规定: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这一条规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承认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具有证据能力,这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了常态,而出庭成为了例外。

三、法庭审判实质化改革措施
1、案卷移送制度改革
全案卷移送制度是审判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想要改变法官通过阅卷形成预断这一现状,就必须要改变案卷移送制度,一定要打破对卷宗的依赖,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盛行国外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即除了起诉书以外,不向法院移送任何可能导致法官
形成预断的文书及证据材料。

这样即可以避免了法官在开庭前查
阅到任何案卷和证据材料,割断侦查与法庭审理之间的联系,使
得法官能更好的将阅卷时耗费的时间转移到庭审过程中,从而才能真正实现事实证据出示在法庭,辩论说理在法庭,通过法庭审理实质化进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2、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要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提高证人出庭率。

《决定》也明确提出了“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要想切实提高证人出
庭率,需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法律规制。

如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证人必须出庭:第一,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第二,
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
有异议;第三,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其他情况。

证人出庭
制度的高度完善,才能真正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更全面的保障被
告人的辩护权利,落实审判实质化。

3、辩护实质化
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审判实质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此获得有效的辩护权才能控辩双方不仅从形式上参与庭审,而且能够通过辩论说理,对法官的裁判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增设律师在场权,明确律
师调查取证权的界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只有涉及规范刑辩律
师行为的这些制度得到完善,辩护率才能得到实质性提高;第二,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和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规范律师行业的管
理,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第三,加强立法,明确辩护律师未能有
效辩护或违法辩护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此来规范律师辩护权
的有效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监督机制
构建对审判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对实现庭审实质化具有重
要意义。

第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的完善与落实。

第三,推进庭审公开。

公开内容的扩大,如证据公开;公开方式的多元化,如借助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进行公开。

5、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法庭审理实质化必然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尽管我国《法官法》对基层法院法官的条件有明确的学历要求,但是笔者认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也应作为一项标准,法律审判实务与法学理论学习同等重要;其次,法官上任前应该进行专门的法官能力测试,不仅仅限于笔试,而且还应进行模拟审判,只有全部合格了才能有资格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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