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法院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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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法治意识的增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审判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在改革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当前改革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规范证据收集程序刑事审判过程中,往往对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有很高的要求。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证据的收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了酷刑、逼供等不当的收集证据方式,造成了对被告人的侵害。

因此,必须加强证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化,防止这样的情况的发生。

2.保障被告人权利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如果审讯过程不严密或者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不到位,会导致不公正判决的产生。

确保被告人权利的实现,适当的审判保护也是必须要存在的。

3.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审判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审判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如果审判质量不达标,会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从而影响其对法律的信任。

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可以通过此来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当前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1.构建多元化的审判机制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审判模式、审判程序、审判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改革。

在审判质量、社会公信度、司法效率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度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公众参与,是另一个需要重视的方面。

当前,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例如:透明公开审判、网络直播庭审、举办普法讲座、发起司法公开等活动。

3.全面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审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环节,必须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审判制度改革。

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规范审判权力的运行,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的信任感。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备受瞩目。

下面就以此为主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利益和权利,坚决杜绝非法证据和强迫认罪的现象,防止审判失公正。

同时,在审判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不仅如此,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尤其是对于无力雇佣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应设立司法援助机制,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辩护。

其次,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在审判中,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公正、民主和权威的北斗星,有助于提高裁判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因此,应在合议制度中实行主审人员和陪审员的分工,让专业性更强的主审人员担任审案主角,采用专家参考意见、司法鉴定结果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判决的质量和合法性,同时确保陪审员的公正、独立和秉公裁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

信息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应以合法、规范、公开的方式,对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以帮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和评价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各类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第四,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是极为必要的。

为此,应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核、督办和评查机制,对于质量不达标的案件进行归档和整改,以确保审判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应规范审判工作程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违法和不当判决的产生。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质量、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并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诉讼权益的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判决,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我提出以下意见:首先,要加强审判权的独立性。

作为司法机构,法院应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应加强对法官的任免程序的规范,确保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考核制度,严格维护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创造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

审判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更多的案件应当进行廉政审判和公众监督,借助新媒体、互联网技术等手段,提高判决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法院工作,有效防止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第三,要加强对刑事辩护的保障。

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加大对辩护律师的培训和引进力度,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

在刑事案件中设立公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免费辩护,使每一个被告人都能享受到公正的辩护权。

第四,要加强对证据链条的掌控。

在刑事诉讼中,严守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行有效的证据保全制度,严禁非法取证和强制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搜集的真实性。

在审判过程中,要强化对审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减少因证据错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判决错误。

第五,要加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

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必须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确保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形成主观预设性判断,不赋予被告人丧失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确保每一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第六,要深化司法体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深化司法体制。

要加强对司法资源的统筹管理,合理配置司法人员和经费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要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和电子诉讼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势在必行。

刑事诉讼制度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性制度,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程序中形成的相关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分强调“以调查为中心”,使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调查机关在取证阶段具有过大的权力,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

其次,由于过分注重“快速办案”,为了追求办案速度,一些追求真相的核心价值被忽视,导致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够公正和透明。

再者,审判中的一些问题,如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方面的不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以上问题都需要通过得以解决。

,首先应当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

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被告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比如,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提高取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权益,应增加辩护人的权力,增加合法辩护的空间和渠道,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权益保障。

其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更加注重追求审判公正。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严格依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加大对法官和法院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需要关注审判质量和效率。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可以增加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加强对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审判的效率。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电子取证等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如何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如何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要加强审判权力的独立性。

审判权是司法的核心,保证审判权力的独立性对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独立的审判组织机构,确保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来裁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扰和干预。

此外,还应设置适当的考核机制,对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估,确保法官能够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

其次,要提高诉讼的效率。

刑事诉讼中,审判的效率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合法,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

要推行电子诉讼,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技术应用,提高诉讼过程的效率。

在平衡效率与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延长时间。

第三,要增强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审判者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有更多的责任。

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规范证据的采集和保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杜绝欺诈和篡改证据的行为。

此外,要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能够真实、客观地提供证言和鉴定意见。

第四,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不得进行非法拘禁、非法取证和非法逼供等行为。

要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确保公正正义的实现。

此外,还要采取措施防止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象,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第五,要深化司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还要加强司法制度的创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以上所述只是对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方面的初步思考和探讨,实际上的贯彻落实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陕西高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导

陕西高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导

陕西高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导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诉讼改革成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陕西高院作为全国重要的法院之一,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陕西高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进行探讨。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意义1.促进审判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繁琐的程序环节,使当事人更加专注于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审判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优化诉讼流程,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

3.增强司法权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可以加强审判机关的权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措施1. 优化案件分流机制•设立专门的案件分流部门,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进行分流,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专业的审判。

•引入先行登记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关切的案件进行优先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2. 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减少不必要的庭前准备和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引入电子诉讼系统,实现在线立案、调查取证和庭审等环节,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提高司法公正性。

3. 推行多元化解纷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的协作,共同推动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发展。

4. 提升审判质量•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加强对审判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成效与展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推进,陕西高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审判效率得到提升,司法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权威得到增强。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法官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

未来,陕西高院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一种传统的司法模式,其核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和判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这种传统的诉讼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本文将就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行思考,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案件处理时间长。

在这种制度下,案件需要经历多轮繁琐的庭审程序,法官需要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证言,对案情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导致案件处理时间长,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等待和耗费。

而且,往往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一些简单的案件也需要排队等候审理,进一步延长了案件的处理时间。

其次,现行诉讼制度注重的是裁决和判决,而对当事人参与度有限。

一方面,受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依法参与诉讼意见的表达与决策,往往难以得到充分落实;另一方面,过分关注法官在审判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能忽视了案件背后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这不仅有损法律正义,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经济负担。

在这种制度下,当事人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诉讼的经济负担。

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相对较弱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面临因经济负担过重而影响正当诉讼权的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行势在必行。

首先,需要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电子化立案等手段,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例如,可以建立相关的在线诉讼平台,提供线上预约、调解等功能,减少往返于法院的次数,提高时间利用效率。

其次,应该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实现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这包括加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发言权、质询权和申请证据等权利的充分行使;同时建立起聆讯制度,将庭审过程公开,让公民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案件进程,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

此外,应该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立合理的费用减免和补偿机制,减少因经济原因造成的诉讼障碍。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10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魏新璋*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法院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要更新司法理念,追求裁判思维法治化;重构庭审程序,追求裁判过程实质化;重视诉讼经济,追求裁判方式集约化;改进司法方式,实现证明体系标准化;优化职权配置,实现裁判责任实定化。

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立足于审判的导向作用,强化司法公正、缓解审判压力,完善人权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修复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内涵 制度理性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魏新璋,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① 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②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第二大方面的任务,就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立足法院自身角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厘清“以审判为中心”,即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应统一按照能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经得起审判特别是庭审标准的检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公诉指控等诉讼活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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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之法院
对策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疑要凸显法院审判职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这就必然会引发与审判职能各种相关配套制度的变化,因此就要求法院应当确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发挥好庭前会议和庭审的作用,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来应对变化,从而确立法院在新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审判权威。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法院对策
一、确立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在实践过程中,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的审查监督方式非常有限,且逐渐流于形式化,基本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案件结果往往取决于侦查的结果,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同时由于侦查机关主导审前程序,没有受到司法的有效制约,有些案件未经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在破案以后,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时候,就开始对侦破案件有功单位、人员授奖。

这种做法无论在意识上还是在诉讼的规律上,都没有体现庭审中心主义。

毕竟,侦查的所有证据都需要拿到法庭上去检验。

还有些案件,未经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已对追缴的赃款赃物进行实质性处理,或者将赃款赃物作为办公经费或挪作他用,1从而又会对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造成阻碍。

因此,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需要加强法院对于审前程序的审查,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建立搜查、扣押、逮捕的司法令状制度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将审判职能延伸到审前阶段,使审前程序中职权机关的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得到有效的司法制约,进而从源头遏制司法不公,使案件的侦查活动经得起公正审判的检验2。

二、发挥好庭前会议的作用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质证、证据的调取和证人的出庭等各种程序的不断细化无疑使得庭审过程一拖再拖,案件久悬未决,同时这些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只有发挥好庭审会议的作用来为庭审过程减负。

第一,形式方面,采取法官依职权决定、依公诉方和被告人申请两种模式来启动庭前会议,召开应当采取听证模式,赋予控辩双方辩论权,但是如果仅仅涉及对案件事实的争点整理、确定开庭日期、是否延期审理等相关事项可以采取会议模式,从而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最大程度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第二,内容方面,庭前会议不仅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决定调取证据和回避等程序性问题,还可以对双方争论焦点进行整理和归纳,形成对庭审重点的认识,让法官在庭审中能够直击问题焦点,使得庭审以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来进行,重点围绕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有争议的证据展开,实现法庭上有针对性的论证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应增加庭前会议对案件可诉性的审查,限制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复申请。

三、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其核心就是要使法院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审判职能。

这就要求案件要通过法庭审理理清事实、查明真相,要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

而在实践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庭审之前所形成的案卷和笔录的审查来完成的,而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是,法官可能在庭前已经形成了主观的价值判断,相反,法官通过举证、质证的庭审活动,从而形成控辩双方之间的有效对抗,由此形成的判断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基于此,有不少学者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恢复实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容易让法官产生预断,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3。

因此他们主张让法官通过庭审来确立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并由此作出判决。

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事实查明义务,法官须在庭前充分阅卷,整理庭审争点,对证据的疑点进行调查,但工作重点要放在庭审中,庭审中要重视运用证据裁判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切实落实好“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
“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由此形成正确的裁判,这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是至
关重要的。

四、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在充分发挥庭审作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应当要求法
官在审判程序中充分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

可以说,庭审实质化的实
现要以辩护的实质化为条件,如果不能实现辩护实质化,控辩双方的力量就会严
重失衡,法庭审判就会缺乏应有的对抗性,因为缺乏辩护方的有效质证而容易流
于形式,因此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必须要在法庭上形成有效的对抗,而有效对
抗的形成离不开辩护人。

但是,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比较低,一般认为只
有30%左右,这么低的律师辩护率很难保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4。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就需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辩护权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对于法律已经做出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能得
到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另一方面,应当继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将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辩护范围之中。

对于被告人已被
认定为逃匿或死亡而无法到庭的案件,法院基于控诉方的指控对案件进行审理,
很有可能会因为被告人无法对指控进行抗辩而损害被控方的利益。

所以,此时指
定法律援助律师为被控方提供必要的辩护,有利于在一定程序上保障双方诉讼权
利的平等实现,并能够弥补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对案件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

因此,在被告人不能到庭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提供必
要的空间,保证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能够有人在基于证据和事实基
础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现身发言5。

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证嫌疑人和被
告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1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
《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2常洁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应对》,《烟台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3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2012年。

4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建议》,法制日报,2016年1月
5赵凯迪:《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新探究》,《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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