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2014.3.4)解读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2014年3月4日)更新记录:1、2013年3月更新:新增加拿大牛肉企业:657。
2、2013年4月1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4月1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澳大利亚肉类产品企业:572。
新西兰牛肉(犊牛)企业:ME137、ME500、ME39。
新西兰牛肉企业:DSP12/PH30。
新西兰羊肉企业:ME137、ME500、ME39、DSP12/PH30。
新西兰鹿肉企业:DSP12/PH30。
新西兰ICEI等39家肉类存储冷库企业予以准入。
3、2013年4月17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4月20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德国猪肉产品企业:ES249/EZ206/NW-EK103、ES249/EZ206/NI-EK549、ES265/EZ320/NW-EK103。
暂停自2013年4月19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美国禽肉产品企业:P2686、P308、P1309、P855D、P20935。
暂停自2013年4月20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新西兰肉类产品企业:ME47。
暂停自2013年5月8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美国猪肉企业:717M 。
4、2013年5月20日更新:增加墨西哥猪肉企业:57,66,74,66-148-1485、2013年5月30日更新:解除对西班牙猪肉企业10.17362/GU、10.04425/GE暂停进口的禁令。
解除美国阿肯色州低致病性禽流感的禁令(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70号)。
6、2013年7月10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7月10日及以后启运的美国输华产品企业:P-19494、P-509、P-7487。
7、2013年7月16日更新:波兰2013年6月27日后启运的30110209、14293801、14290201、30210225号在华新注册企业的猪肉。
8、2013年7月25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7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加拿大输华肉类产品企业:7。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03号)禁止来自美国阿肯色州(Arkansas)、威斯康星州(Wisconsin)的禽产品。
拟输华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程序 审批

拟输华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程序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在完成以下程序后,拟输出国方可对华出口肉类产品:(1)拟输出国以书面方式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对华出口肉类产品申请。
中方根据拟输出国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
如启动,则向拟输出国提交《拟输华禽/猪/牛/羊/鹿肉国家卫生管理体系评估调查问卷》;(2)拟输出国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输出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的生产方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情况等资料;(3)中方对输出国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如果评估认为出口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在可接受风险范围内,则中方将派专家组赴输出国进行实地考察;(4)双方就对华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议定书内容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并确认卫生证书内容和样本;(5)中方对输出国拟向中国输出动物源性食品的企业按照中国《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国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6号令)的要求,进行企业注册,同时拟输出国需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在华注册企业的产品种类、年度生产能力(单位以吨计)等信息,在华注册企业加入《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并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后方准对华出口。
在输出国完成以上准入程序后,中国进口商须按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取得进口肉类产品备案资格后,方可申请从输出国的注册企业进口肉类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按检疫要求进口有关产品;产品抵达中国口岸后,由中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另外,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还必须符合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条例。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一、项目名称: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二、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向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20年4月21日)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品名 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
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冷冻鸡胸 冷冻鸡腿
冷冻未炼制鸡脂肪(食用,不包括内脏脂肪) 冷冻鸡整翅(翼) 冷冻鸡翅(翼)根 冷冻鸡翅(翼)中
冷冻鸡两节翅(翼) 冷冻鸡翅(翼)尖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头) 冷冻鸡肫(鸡胃)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皮)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肝)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心)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肾)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爪)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脚骨) 其他鸡杂碎(冷冻鸡膝软骨) 其他鸡杂碎(冷冻其他鸡软骨) 冷冻火鸡肉(整的或块的,不包括冷冻火鸡胸、冷冻火鸡腿) 冷冻的整只火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括翼尖) 冷冻火鸡翼(包括翼尖) 火鸡杂碎(冷冻火鸡翼尖) 火鸡杂碎(冷冻火鸡肾) 火鸡杂碎(冷冻火鸡头) 火鸡杂碎(冷冻火鸡爪) 其他鸡杂碎(冷冻火鸡皮) 其他鸡杂碎(冷冻火鸡肝) 其他鸡杂碎(冷冻火鸡心) 其他鸡杂碎(冷冻火鸡肫(火鸡胃)) 其他鸡杂碎(冷冻火鸡颈) 其他鸡杂碎(冷冻火鸡软骨) 冷冻牛肉(带骨,30月龄以下) 冷冻牛肉(去骨,30月龄以下) 冷冻未炼制牛脂肪(食用、不包括内脏脂肪,30月龄以下) 冷冻牛蹄筋(30月龄以下) BT06947、RU-068/KY22645、RU-026/BL03908、RU-023/AY23639、RU-078/QS05315、RU-078/XG01406、RU-078/BX21647、RU-048/SS01477 2224、RU-074/VQ4902、RU-050/MF04199、RU-047/AG03547、RU-047/RP02170、RU-036/XV29790、RU-052/MQ27332、RU-016/PQ27875
RU-058/DB02502、RU-071/MA03824、 RU-068/QL04332(屠宰、分割、冷 藏)
中国允许进口肉类的清单

中国允许进口肉类的清单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肉类消费市场之一,对于进口肉类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中国已经逐步开放了进口肉类的市场。
下面将介绍中国允许进口的肉类清单。
1. 猪肉:作为中国人餐桌上不可或缺的主要肉类之一,猪肉的进口一直是中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允许进口的猪肉主要来自欧洲、美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包括猪肉块、猪肉香肠等。
2. 牛肉:随着中国人对高质量肉类需求的增加,牛肉的进口也得到了扩大。
中国允许进口的牛肉主要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巴西等国家,包括带骨牛肉、无骨牛肉、牛肉片等。
3. 羊肉:作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美食,羊肉在中国市场上也具有很高的需求。
中国允许进口的羊肉主要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阿根廷等国家,包括羊肉块、羊肉串等。
4. 鸡肉:作为一种价格相对较低、受欢迎的肉类,鸡肉的进口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放开。
中国允许进口的鸡肉主要来自巴西、美国和泰国等国家,包括鸡肉块、鸡胸肉、鸡腿肉等。
5. 鸭肉:中国人对于鸭肉的喜爱程度不亚于其他肉类,因此鸭肉的进口也逐渐得到了扩大。
中国允许进口的鸭肉主要来自法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包括鸭肉块、鸭胸肉等。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肉类之外,中国还允许进口其他一些特殊肉类,如鸵鸟肉、鳄鱼肉、鹿肉等。
这些肉类主要来自非洲、澳大利亚和北美等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和质量,中国对进口肉类设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肉类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检疫程序后方可进入中国市场。
此外,进口肉类的包装和标签也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
总结起来,中国允许进口的肉类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等。
这些肉类主要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巴西和法国等国家。
中国对进口肉类设置了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随着中国人对肉类需求的不断增长,进口肉类市场在中国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016年最新版: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含答案)

单位名称(盖章):答题人签字:法人签字: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问答卷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题):1.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总局136号令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3.(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4.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5 .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8.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查验场进口。
9.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更新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2012年1月20日更新)肉类产品检验检
2291。
羊肉(2003销经我国注册的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8、年6月26售售101、147、195、217、262、282、
344、
日签署议383、394、533、572、612、688、
1614、
定书)1980、2309、3085。
所有注册的牛肉及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注
册的可食部分,包括内脏但不包括头、
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
外)。
鹿肉和鹿销经我国注册的鹿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肉产品
(2006年
4月3日签
署议定书)
售售2019。
其他可食销其他可食用鹿产品包括鹿尾、肌腱、鹿
用鹿产品(2006年4月3日签署议定书)售售
鞭、鹿幸丸、鹿茸和鹿角。
本次更新:
1、加拿大注册企业名单中的“ 270 (暂停)”变更为“ 270A(暂停,来料加工肠衣除外)”。
7.18 进口肉类准入名单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2014年7月16日)更新记录:1、2013年3月更新:新增加拿大牛肉企业:657。
2、2013年4月1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4月1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澳大利亚肉类产品企业:572。
新西兰牛肉(犊牛)企业:ME137、ME500、ME39。
新西兰牛肉企业:DSP12/PH30。
新西兰羊肉企业:ME137、ME500、ME39、DSP12/PH30。
新西兰鹿肉企业:DSP12/PH30。
新西兰ICEI等39家肉类存储冷库企业予以准入。
3、2013年4月17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4月20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德国猪肉产品企业:ES249/EZ206/NW-EK103、ES249/EZ206/NI-EK549、ES265/EZ320/NW-EK103。
暂停自2013年4月19日及以后启运的输华美国禽肉产品企业:P2686、P308、P1309、P855D、P20935。
暂停自2013年4月20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新西兰肉类产品企业:ME47。
暂停自2013年5月8日及以后启运输华的美国猪肉企业:717M 。
4、2013年5月20日更新:增加墨西哥猪肉企业:57,66,74,66-148-1485、2013年5月30日更新:解除对西班牙猪肉企业10.17362/GU、10.04425/GE暂停进口的禁令。
解除美国阿肯色州低致病性禽流感的禁令(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70号)。
6、2013年7月10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7月10日及以后启运的美国输华产品企业:P-19494、P-509、P-7487。
7、2013年7月16日更新:波兰2013年6月27日后启运的30110209、14293801、14290201、30210225号在华新注册企业的猪肉。
8、2013年7月25日更新:暂停自2013年7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加拿大输华肉类产品企业:7。
质检总局、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03号)禁止来自美国阿肯色州(Arkansas)、威斯康星州(Wisconsin)的禽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附件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一、动物检疫审批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2、动物源性食品,但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检疫审批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7、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三、特许审批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过境动物。
附件2:需提交材料目录一、特许审批申请单位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以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二、过境动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过境路线、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三、进口肉类、肠衣等检疫审批(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核销记录);如已在网上核销,需提供最近的一份预核销单;(二)进口肉类等供宾馆、饭店、国际航班作配餐用的动物产品,须提供用货单位名单和用货单位证明,并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及具体数重量;(三)申请单位为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非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申请时须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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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制牛肉和熟制牛副产品(心肝肺肾等)(2004年11月17日签署备忘录)
销售
熟制牛肉和熟制牛副产品(心肝肺肾)可销售
剔骨鲜牛肉(1997年9月10日签订议定书)
销售
暂停
巴西
禽肉(2003年2月25日签署纪要,2004年11月12日签订议定书)
所有注册的鸡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剔骨牛肉(2004年11月12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SIF337、SIF377、SIF421、SIF2543
所有注册的牛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剔骨牛肉是指牛的去骨肌肉、舌、膈和内脏(心脏、肝脏、肺脏、肾脏等),不包括消化道、子宫、膀胱、骨头、骨髓、脑、三叉神经、背部神经。
禽产品(1999年4月10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暂停P-7100、P-20245、P-667禽肉企业。
禽产品:禁止来自美国弗吉尼亚州(Virginia)阿肯色州(Arkansas)爱达荷州(Idaho)肯塔基州(Kentucky)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德克萨斯州(Texas)的禽产品
加拿大
鹿产品
加工复出口
鹿产品指鹿茸、鹿角
鹿肉(2006年4月3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鹿肉厂家的注册号为:2019
鹿肉指鹿屠体的可食部分,包括除了鹿茸、鹿角、鹿尾、鹿腱、鹿鞭、鹿睾丸和内脏以外的鹿肉产品
新西兰
牛肉(2003年10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ME16、ME18、ME21、ME26、ME32、ME34、ME37、ME40、ME42、ME43、ME47、ME52、ME56、ME60、ME78、ME80、ME100、ME102、ME104、ME112、ME113、ME119、ME125、ME136、PH134。
乌拉圭
牛肉(1997年4月21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2、3、7、8、12、14、22、55、58、224、344、379、394、439。的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3、7、14、22、55、58、344、379、394。
经我国注册的中转冷库号码为:23、87。
羊肉(2003年6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8、101、147、195、217、262、282、344、383、394、533、572、612、688、1614、1980、2309、3085。
所有注册的牛肉及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部分,包括内脏但不包括头、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外)
销售
暂停
所有注册企业向中国出口的猪肉及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料除外)
意大利
去骨腌制猪肉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腌制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CE IT23L、CE IT96L、
CE IT100L、CE IT335L、
CE IT713L、CE IT1157L、
CE IT25L、CE IT58L、
CE IT90L、CE IT153L、
暂停进口德塞夫勒省79-195-03号注册禽肉产品企业进口
丹麦
猪肉(2000年8月15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14、15、22、25、31、38、53、71、320、338、801、865。
经我国注册的猪肠衣厂家的注册号为:417。
爱尔兰
猪肉(2005年1月18日签署议定书)
鹿产品
加工复出口
鹿产品指鹿茸、鹿角
法国
鸡肉(2000年10月23日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禽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30-233-01、72-264-02、
89-069-001
暂停85-084-01、79-195-03禽肉企业
所有注册鸡屠宰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猪肉(2000年10月23日)
所有注册的牛肉及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
智利
禽肉(2004年11月19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火鸡肉厂家的注册号为:05-09。
经我国注册的鸡肉及其可食用肉产品厂家的注册号为:06-08、01-11。
经我国注册的鸡肉、火鸡肉及其可食用肉产品厂家的注册号为:
经我国注册的牛肠衣厂家的注册号为:PH516
羊肉(2003年10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羊肉厂家的注册号为:ME16、ME17、ME18、ME21、ME26、ME34、ME37、ME40、ME42、ME47、ME50、ME56、ME58、ME60、ME78、ME80、ME86、ME87/PH71、ME102、ME104、ME112、ME113、ME128、ME130/PH533、ME134、ME136、ME188、PH134。
销售
SIF1、SIF18、SIF103、SIF121、SIF516、SIF530、SIF544、SIF576、SIF601、SIF922、SIF1001、SIF1155、SIF1215、SIF1661、SIF1798、SIF2022、SIF2032、SIF2435、SIF2485、SIF3125、SIF3300、SIF3595、SIF3742、SIF3887、SIF4444
10.01672/MU、10.03935/GE、10.17362/BU、10.19796/SA、10.00159/H、10.00285/MA、
10.04664/SA
所有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蹄、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料除外)
蒙古
马肉
销售
018、023
注册的可食性马肉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器官
CE IT167L、CE IT212L、
CE IT282L、CE IT299L、
CE IT316L、CE IT412L、
CE IT480L、CE IT498L、
CE IT513L、CE IT514L、
CE IT515L、CE IT550L、
CE IT586L、CE IT613L、
CE IT669L、CE IT702L、
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
(2010年3月1日更新)
输出国家/地区
产品种类及议定书
签署时间
用途
备注
美国
猪产品(1999年4月10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暂停791、17564、995、31559、18079、5804、13579猪肉企业。
猪肉产品:禁止来自日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纽约州、俄亥俄州的猪肉产品。
13-07。
其中注册号为:06-08、13-07厂家生产的禽肉产品生产日期须在2008年4月8日以后。
注册的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等消化道器官。
澳大利亚
牛肉(2003年6月26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牛肉厂家的注册号为:4、7、67、154、157、170、194、195、203、218、222、235、239、243、249、260、262、291、294、383、399、423、486、517、533、555、558、612、640、648、688、716、790、952、1265、1912、1980、2291。
ME103、ME118、ME134注册产品为绵羊小肠
经我国注册的羊肠衣厂家的注册号为:PH516
所有注册的牛肉及羊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部分,包括内脏但不包括头、蹄、肺、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肠除外)
鹿肉(2006年4月6日签署议定书)
经我国注册的鹿肉厂家的注册号为:ME113、PH423。
鹿肉指鹿屠体的可食部分,但不包括鹿尾、肌腱、鹿鞭、鹿睾丸、鹿茸和鹿角。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29-027-01、35-125-02、22-046-01、56-140-02、
22-093-01、50-453-03、56-091-01、29-097-01、53-097-01、35-188-01、35-257-02。
所有注册的猪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的可食性肉类及其副产品品种不包括胃、肠(用于肠衣加工的原料除外)
CE IT714L、CE IT736L、
CE IT758L、CE IT1223L、
CE IT168L、CE IT205L、
CE IT442L、CE IT880 L、
CE IT770L、CE IT151L、
帕尔玛火腿、圣达涅火腿
腌制猪肉生产加工临时注册企业的注册腌制去骨产品需加施经认可的原产地保护命名产品(DOP)标识。
西班牙
猪肉及去骨腌制猪肉(2007年11月15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去骨腌制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10.00837/MA、10.01672/MU、10.02794/SA、10.09362/BA、10.19796/SA、10.00159/H
10.04664/SA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
10.00837/MA、10.01293/B、
猪肉(2000年3月31日签署议定书)
销售
经我国注册的猪肉厂家的注册号为:001A(暂停)、7A、7B、9、12、14、41、69、80、81、86、87、94、126、129、131、147、147C、150、170、191、199、215(暂停)、225、254、320、330、334、354、356A、365、376、391、394、413、429、456、463、468、474、484、508、513、604(暂停)、63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