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1资料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长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
第九条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

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一、证书上应当标明:品名(包括学名)、产地、生产模式(养殖或捕捞,如养殖应标明养殖区域,如捕捞需标明捕捞区域、捕捞渔船船名及编号)、加工方式、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证部门;注明运输工具(船名、航班号、集装箱号等)、封识号、发货人、收货人、数/重量、生产日期。
二、检验检疫证书不得涂改,须有官方印章及官方检验检疫人员签名,目的地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每一批水产品须有一份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证书用语必须为中文、英文对照,或中文、英文及其他外文对照。
四、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1.上述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
The above fi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2.该产品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
Theproducts were produced,packed,stored,and transported under sanitary condition,which wer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competent authority.3.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有害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The products were inspected and quarantin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not found any pathogenic bacteria,harmful substances and foreign substances regulated in the P.R.China.4.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The products meet veterinary sanitaryrequirements and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Date of Issue 签发日期 Stamp 盖章Offical Veterinary Signature 官方兽医签字。
关于对进境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食函[2007]121号
关于对进境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福建检验检疫局分别从越南、印度两家企业输华速冻虾仁中检出氯霉素残留(详见附件);欧盟近日通报从哥
斯达黎加进口的人工养殖虾和罗非鱼皮中检出重金属超标。
为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
速反应规定》,现发布对从越南、印度进口冻虾仁产品(HS
编码为0306131100;0306132100),从哥斯达黎加进口虾
产品(HS编码为0306131100;0306132100;0306132900;
0306239100;0307919990)和罗非鱼产品(HS编码为
0303794000)的警示通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福建检验检疫局监督有关企业对上述不合格产品
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暂停进口越南、印度有关企业的水产品。
三、请各局加强对从越南、印度进口冻虾仁产品中的氯
霉素检测;加强对从哥斯达黎加进口虾产品、罗非鱼产品中
的重金属含量检测。
从即日起,对上述货物增加20%的抽样
比例进行实验室检测。
一旦检出问题,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食品局。
四、本警示通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5天。
附件:从越南、印度进口冻虾仁中发现的安全卫生问题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2
附件:
从越南、印度进口冻虾仁中发现的安全卫生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国质检食[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国质检食[2011]28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现就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局应高度重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和广大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掌握和理解相关规定。
要有计划地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
各局应建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包括出境产品兽医、卫生、健康证书,入境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签发人员和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审核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检疫人员经直属局考核合格后报总局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1)。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局应依法监督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追溯记录制度,实施信誉记录、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分类和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及代理商备案等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四个必须、五个加强”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报告和发布制度。
三、加强进口监管(一)备案存储库监管。
冷冻和冰鲜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经直属局备案的存储冷库。
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一、存储库的基本条件(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具有一定规模。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或冷藏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
库房应具备储存冷冻或冷藏水产品的温度控制设施,冻库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
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文件:1. 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 生产管理人员要求;4. 环境卫生要求;5. 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6. 储存、运输卫生要求;7. 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8. 质量记录;9.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一)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口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二)发现进口水产品有以下情况者,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的;2. 腐败变质或者有异味的;3. 未提供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同时不得与国内生产的货物同放于同一库内。
库房内应当保持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
(四)存储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口水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和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监督。
(五)存储库须填写《进口水产品存储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三、出库管理(一)存储库对出库的进口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及申报企业资质要求

水产品:是指供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进口水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制度。
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目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3.检验检疫证书确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需经海关总署确认,参考“(四)已与海关总署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家(地区)名单”。
4.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水产品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商,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
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
5.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上述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6.海关监管场地冰鲜水产品应当从进境冰鲜水产品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水产品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1)日本出具的原产地证明;(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
3.录入要求(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
口岸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相关要求讲解

口岸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相关要求讲解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的法规要求1.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水产品是属于食品的范畴,对进口的水产品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这个法规,进口水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如不得有毒菌、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金属含量、不得含有违禁药物等。
2.进出口动物检验检疫法:根据这个法律,所有进口的水产品必须经过动物检验检疫。
这项检验检疫包括对水产品种类的鉴定、疫病的检测、污染物的检测等。
只有通过检验检疫的水产品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3.港口卫生管理办法:此法规主要针对港口的卫生管理要求,包括港口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要求等。
通过改善港口卫生管理,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口水产品的污染风险,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过程1.预检:进口水产品在抵达港口前,需要提前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信息。
检验机构会审核并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
2.抽样:进口水产品到达目的港后,检验机构会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是通过随机和定向的方式,根据货物数量和种类,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进行检验。
被抽取的样品将进行多种检验,包括生物学检验、理化检验、农药残留检测等。
3.检测:检验机构将对抽样样品进行多项检测,如细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这些检测是为了确保进口水产品不含有违禁物质,并满足食品安全的标准要求。
4.检疫处理:如果经检测发现进口水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检验部门会根据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处理包括退回、销毁等,以保证国内市场的食品安全。
5.检疫合格:如果经过检验检疫,进口水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就会被认定为“检疫合格”,可以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和分销。
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是为了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能够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提高口岸进口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还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市场准入的安全保障,促进进口水产品的有序进入国内市场。
总局第13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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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
目录
• • • • • • • •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 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 四、检疫审批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召回制度 八、签证人员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1)
• 135号令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 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 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 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水产品范围(2)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 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 企业注册查询-境外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 质检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要求,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 企业需实施注册管理,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 5月1日。 • 《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警示通报》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3年第56号风险预警)规 定:2013年5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证书所注明 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列入总局网站的注册企业名单,凡 境外生产企业未列入注册企业名单或相关信息与注册企业 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入境。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 • • • 1、135号令和286号文对卫生证书的规定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1、135号令和286号文等对卫生证 书的规定
(一)法律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 通函[2009]118号) •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 •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 号公告)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27号公告) •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55号公告) • 《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 粤检法 〔2007〕457号)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 128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国质检通 [2009]38号) •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 《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 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 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 布了1519号公告) • 《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二)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号)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 令)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 检食[2012]98号) •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
(二)工厂注册
•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 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 方可进口。
• • • • • • • • • • • 种类举例 水母类:如海蜇 软体类:如鱿鱼、章鱼、墨鱼、鲍鱼 甲壳类:如虾、蟹 棘皮类:如海星、海参 头索类:如文昌鱼 鱼类:如带鱼 两栖类:如牛蛙、青蛙 爬行类:如鳄鱼、海龟、鳖(俗称甲鱼) 水生哺乳类:如鲸鱼、海豚、海狗 藻类:如海带、紫菜、江蓠菜
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
• • • • • (一)准入名单 (二)工厂注册 (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 (五)进出口商备案
(一)准入名单
• 1、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规定:列入 《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 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 (最近于2013年05月30日更新)国家(地 区)水产品品种方能进口。 • 2、某些水产品品种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 变化,查询准入名单时,应通过比对品种 名称,判断某品种是否已获得输华检验检 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并按实际HS 编码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