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1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长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境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组织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境水产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水产品,不得进口。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的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境水产品预检。
第九条进境水产品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口岸进境。
上海口岸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相关要求讲解

检验检疫证书不得涂改,须有官方印章及官方检验检 疫人员签名,目的地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输华水产品放射性物质检 测合格证明书(中英对照)
日本输华水产品放射性物质检 测合格证明书(中文/日文)
官方出证机构和印章样本
2,关于水产品备案存储仓库
2,关于水产品备案存储仓库
普通鲜冷冻进口水产品进口后须存储于水产品备案 冷库。
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 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其中 干制、腌制水产品我局要求入备案常温库) 。
每一批水产品须有一份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用语 必须为中文、英文对照,或中文、英文及其他外文对照。
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兹证明: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 上述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The above fishery products
were come from the establishment approved by competent authority. 2. 该产品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
上述产品申请报检时须提供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入备案冷库的, 须在仓储场地名称旁注明备案号,并 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已提交许可证 的可免交仓储协议。)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 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但仍须提供进口食 品安全承诺书。
口岸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相关要求讲解

口岸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相关要求讲解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的法规要求1.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水产品是属于食品的范畴,对进口的水产品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这个法规,进口水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如不得有毒菌、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金属含量、不得含有违禁药物等。
2.进出口动物检验检疫法:根据这个法律,所有进口的水产品必须经过动物检验检疫。
这项检验检疫包括对水产品种类的鉴定、疫病的检测、污染物的检测等。
只有通过检验检疫的水产品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3.港口卫生管理办法:此法规主要针对港口的卫生管理要求,包括港口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要求等。
通过改善港口卫生管理,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口水产品的污染风险,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过程1.预检:进口水产品在抵达港口前,需要提前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信息。
检验机构会审核并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
2.抽样:进口水产品到达目的港后,检验机构会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是通过随机和定向的方式,根据货物数量和种类,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进行检验。
被抽取的样品将进行多种检验,包括生物学检验、理化检验、农药残留检测等。
3.检测:检验机构将对抽样样品进行多项检测,如细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这些检测是为了确保进口水产品不含有违禁物质,并满足食品安全的标准要求。
4.检疫处理:如果经检测发现进口水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检验部门会根据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处理包括退回、销毁等,以保证国内市场的食品安全。
5.检疫合格:如果经过检验检疫,进口水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就会被认定为“检疫合格”,可以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和分销。
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是为了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能够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提高口岸进口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还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市场准入的安全保障,促进进口水产品的有序进入国内市场。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01.0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养殖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文莱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文莱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文莱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由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以下称文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文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文莱本国水域养殖;(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1.文莱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2.文莱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3.文方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文莱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5.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
总局第13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签发证书。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加强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模式】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境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境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 进出境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标准和安全性评估】 进境水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和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

1.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中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
入境前准入
23
出入口境检时验查检验疫
3
入境后监管
口岸检验 检疫制度
进口食品 监控制度
风险警示 通报制度
标签明示 制度
进口食品只有在口岸经检验检 疫合格后,方允许进口。
制订进口食品年度监控计划,实施 监控,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对进口不合格食品发布警示,上网公 布,并及时通报出口国家和地区。
建立“一个模式,十项制度” 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管。
对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规 定备案要求、异地协作监管)。
对包装实施标识管理:按照输 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 运输包装上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 区。
监管措施:出境冰鲜水产品检 验检疫有效期七天。
❖ 与31号令的主要区别
明确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统 一负责、领 导、组织、 协调本区域 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
承担综合协 调职责:
- 风险评估 - 标准制定 - 信息公布 - 检验机构 认定条件和 规范的制定
- 查处重大 事故。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负责出口 进口食品 食品原料 食品生产 食品口岸 检验监管。 生产监管。 加工监管。 检验监管。
中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13
出入口境检前验准检入疫
2
入境时查验
3
入境后监管
风险分析 对于特定食品,进口前需进
制度
行风险分析。
卫生注册 国外对华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须获
制度
得卫生注册后,方可对华出口。
检疫审批 高风险动植物源性食品,须事先申获
制度
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1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1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有关印度尼西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印度尼西亚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称印尼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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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 令)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 •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 检食[2012]98号) •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
判断
现场检验检 疫不合格
出具检验检 疫证单
合格 判断
不合格
签发合格 证单
签发证书、处理 通知单
检验检疫处理
(二)报检提供资料
• 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 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存储冷 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等单证向进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号)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一)法律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
•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 通函[2009]118号) • 《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 • 《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 号公告)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27号公告) •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 55号公告) • 《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 粤检法 〔2007〕457号)
• 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 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
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
• 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 存的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 指定的场所。
(五)进出口商备案
• 135号令第十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 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并定期公布已获准入资质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已经 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 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启 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以及 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 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 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 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 备案。企业自行在网上备案,网址: http:。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 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 企业注册查询-境外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 质检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要求,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 企业需实施注册管理,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 5月1日。 • 《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警示通报》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3年第56号风险预警)规 定:2013年5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证书所注明 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列入总局网站的注册企业名单,凡 境外生产企业未列入注册企业名单或相关信息与注册企业 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入境。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 求
• 286号文附件2《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 检疫要求》是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必须达 到的基本条件,也是对进口水产品存储冷 库备案和年审的条件。 • 注:“进口水产品配套存储冷库名单”网 上查询路径:广东局-食品安全监管-进口水 产品-名单。
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 1、核对单证与货物是否一致; • 2、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 要求; • 3、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 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 处理; • 4、感官检验。
1、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 要核对卫生证书拉丁文学名与货物是否一致。 • 申报同一中文品名的货物,价格相差可能上百倍, 极有可能出现高价低报,如,金枪鱼,普通金枪 鱼每公斤二、三十元,也有每公斤超过1万元。 • 粤检食函[2007]1341号/国质检食函[2007]657号 《关于进出口“油鱼”和鳕鱼的警示通报》指出, 要严格核对货物品种,防止以油鱼冒充鳕鱼。油 鱼是棘鳞蛇精和异鳞蛇精的通称,也称圆鳕、仿 鳕、白玉豚、牛油鱼,体内含大量油脂,人体食 用后无法分解吸收,肠道受刺激后出现腹泻现象。
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2013年6月
目录
• • • • • • • •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 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 四、检疫审批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召回制度 八、签证人员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水产品范围(1)
• 135号令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 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 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 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水产品范围(2)
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
• 检验检疫手册规定: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 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 可凭下列文件报检: • 1、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 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 格证书; • 2、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 3、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 本原件。
• • • • • • • • • • • 种类举例 水母类:如海蜇 软体类:如鱿鱼、章鱼、墨鱼、鲍鱼 甲壳类:如虾、蟹 棘皮类:如海星、海参 头索类:如文昌鱼 鱼类:如带鱼 两栖类:如牛蛙、青蛙 爬行类:如鳄鱼、海龟、鳖(俗称甲鱼) 水生哺乳类:如鲸鱼、海豚、海狗 藻类:如海带、紫菜、江蓠菜
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
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
•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局网上公布《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口 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共67个,截至2013年4月22 日)。网上查询路径:总局-进出口食品局-进口检验检疫须知-名单 • 亚 洲(18个):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尔代夫、 孟加拉国、缅甸、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新加坡、香港、 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文莱、越南; • 欧 洲(21个):爱尔兰、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冰岛、丹麦、俄罗 斯、法国、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群岛、荷兰、立陶宛、克罗地亚、 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德国、捷克; • 美 洲(12个):阿根廷、秘鲁、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古巴、圭 亚那、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乌拉圭、智利、苏里南; • 非 洲(11个):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 克、南非、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加纳; • 大洋洲(5个):澳大利亚、斐济、库克群岛、新西兰、马绍尔。
(二)工厂注册
•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
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 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 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 方可进口。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 128号令)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国质检通 [2009]38号) •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 《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 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 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 布了1519号公告) • 《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
(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 (或指定)
• 13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口水产品应当存 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 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 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 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 286号文对此明确以下几点: •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 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 • 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
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
• • • • (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二)报检提供资料 (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重点检验项目
(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图
受理报检 现场检验检疫 需实验室检验 检疫货物 判断 不需 实验 室检 验检 疫货 物 取样 转异地货物
实验室检验
转异地检 验检疫
四、检疫审批
• 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将定期调整《实行 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 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对《实行进境检 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改。 • 现阶段对6类进口水产品实施审批:两栖类、 爬行类、水生哺乳类 、日本输华水产品、 养殖三文鱼、养殖三文鱼以外的其他养殖 水产品实行进境检疫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