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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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2x]20号作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人事厅点击数:9378更新时间:202x/12/15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x]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2x]78号)以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xx]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

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合格。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西省人事厅文件陕人发[2006]10号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抄报:国家人事部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机关单位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人员招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人员招聘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聘信息、条件、程序、结果等公开透明;(二)公平原则:对所有应聘者平等对待,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聘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招聘;(四)择优原则:以岗位需求为导向,选拔德才兼备、适合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需求第四条机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等。

第五条招聘计划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定期对岗位需求进行分析,根据工作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招聘计划。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七条招聘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时间、地点等。

(二)资格审查: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招聘条件。

(三)笔试或面试: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笔试或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

(四)体检:对应聘者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五)考察: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思想、工作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

(六)公示:将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招聘条件与要求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四)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五)年龄、学历、专业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聘:(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情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陕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26•【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与其相关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招聘人才、人才择业应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国家急需发展企业、产业、部门流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招聘人才第六条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四)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七条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

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本省单位到省外招聘人才,由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省外单位到本省招聘人才,须经本省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单位招聘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同意。

单位招聘境外人才,在本省的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常驻机构招聘人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员录用与招聘1、计划制定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明确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2、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官方网站、报纸、招聘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3)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内容。

(4)体检与考察: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同时,对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5)公示与录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3、录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人员培训与发展1、入职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概况、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单位情况和工作要求。

2、岗位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员工的发展需求,定期组织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单位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支持员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职业目标。

三、人员考核与评价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事业单位在国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总则《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人员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该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务员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三、人员招聘1. 职位发布与宣传事业单位应根据招聘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并将职位信息发布于媒体、公告栏等渠道。

同时,要积极宣传事业单位的优势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申请。

2. 条件与资格审核应聘者需要提供符合聘用条件的相关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核。

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到最适合的人才。

3. 笔试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将参加面试和笔试。

面试和笔试应围绕岗位职责和要求展开,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应变能力等。

评委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评选出最合适的人才。

四、人员录用1. 综合评定根据应聘者的面试、笔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事业单位将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且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以便有异议的人员提出申诉。

2. 聘用合同签订评定合格的应聘者将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福利以及聘期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聘用登记和备案事业单位应将聘用的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人员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聘期管理1.试用期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接受事业单位的考核和培训,在工作实践中逐渐熟悉和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岗位可以适当延长。

2.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内容应与工作职责和目标相匹配,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继续留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员公开招聘活动,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提高招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人员公开招聘活动。

第三条人员公开招聘应坚持公正、择优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招聘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经费投入到位,加强招聘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正式启动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前,招聘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招聘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聘岗位和条件第六条招聘机构应当明确招聘岗位的名称、人数、条件等,并将其公布。

第七条招聘岗位的条件应当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得涉及歧视性别、年龄、种族、身体残疾等情况。

第八条招聘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的需要,科学制定招聘条件,兼顾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九条招聘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确保公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聘机构应当依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公布。

第十一条公布初步筛选人员名单后,应当组织面试或笔试等环节进行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招聘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岗位不得向特定人员或单位倾斜。

第十三条招聘机构应当加强对招聘程序的监督,定期公布招聘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第十四条招聘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内容和评价标准,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考试内容应当与招聘岗位相匹配,能够评估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招聘机构应当采取多种评价手段,如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综合评价应聘者。

第五章招聘结果的公布和录用程序第十七条招聘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招聘结果,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招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招聘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招聘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为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责和待遇。

第六章监督和违规处理第二十条招聘机构应当加强对招聘程序和招聘结果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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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 ‟第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省、设区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应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专业需要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上报招聘计划;
(二)编制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公布成绩;
(七)考察;
(八)体检;
(九)公示招聘人员名单;
(十)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招聘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

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区)人事部门汇总后向设区市人事部门申报。

第九条招聘方案经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的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应聘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二条因涉密不宜公开招聘、特殊岗位等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单位急需引时的紧缺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特殊形式考试,通过考核、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三条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国家承认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招聘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方便考生的原则,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负责。

各设区市招聘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考试
第十六条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 1:5 ,达不到这一比例的,除特殊行业引进急需人才外,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须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试。

专业科目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公共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 1:5 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考试人员;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 1 :3 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第二十条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面试可由人事部门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 5 — 7 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面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 1 : 1 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二条考察和体检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

考察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三条体检须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

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 15日,无影响聘用问题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
人事部门备案,发给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招聘单位应及时与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享受本单位现有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
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招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力、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示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
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应聘人员中如发现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和隐瞒病情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等弄虚作假、不守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招聘工作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考试费用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陕人发[200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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