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反假货币培训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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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假培训计划

银行反假培训计划

银行反假培训计划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假币问题日益严重,给我们的金融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假币的辨别和反制工作,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银行反假培训计划,旨在提高银行员工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减少假币的流通,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稳定。

二、培训目标1. 规范员工的金钱知识,提高假币的识别能力;2. 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辨别假币的能力;3. 增强员工应对假币的能力,保障金融业的安全;4. 激发员工的对金融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培训内容1. 假币的特征及辨别技巧(1)假币的主要特征:颜色、图案、纸质、质地、水印、触感等;(2)假币的常见辨别技巧:使用专业工具辨别、比对真币与假币的差异等;(3)假币的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假币进行详细分析和比对。

2. 假币的流通路径及预防措施(1)假币的流通渠道:主要介绍假币的流通路径和常见的假币盗窃手段;(2)假币的预防措施:介绍传统和现代的预防措施,如使用防伪技术和设备、加强监督管理等;3. 假币应对及处置流程(1)发现假币的第一时间处理:介绍发现假币时应立即采取的应对措施;(2)假币处理流程及处置方式:介绍假币发现后的处理流程和具体的处置方式。

四、培训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专业的讲师介绍假币的特征、辨别技巧、流通路径、预防措施及假币应对处理流程,让员工对假币有全面的了解。

2. 实际操作:将真假币样本进行对比辨别和实际操作,让员工亲自动手操作和辨别,提高辨别假币的能力。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形式,让员工更加深入地了解假币的种类、特征,以及应对假币的方法,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五、培训考核1. written2. 实际操作3. 专业知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2. 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接受培训,并重新考核;3. 考核合格者由银行发放相应的证书并记录在档案中。

六、培训后续1. 定期组织假币辨别练习和培训,提高员工辨别假币的能力;2. 不定期更新假币的鉴别方法和技术,确保员工对不同假币的辨别能力处于最前沿的水平;3. 加强对假币诈骗案件的引导和防范,降低假币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

银行网点反假币培训计划

银行网点反假币培训计划

银行网点反假币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众所周知,假币对于银行和客户来说都是一种严重的财务损失。

为了保护客户的资产和银行的经济利益,银行网点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识别和防范假币的能力。

因此,本培训计划旨在提高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对假币鉴别和处理的能力,以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作。

二、培训内容1. 假币的特征和常见种类通过图片和实物展示的方式,介绍各种不同面额的假币的特征和常见种类,使工作人员对于假币的外观和材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 假币的鉴别技巧和方法通过专家讲解和实际操作,教授工作人员如何通过观察、触摸、听声和使用专业工具等方式来鉴别假币,提高工作人员的识别能力。

3. 假币的处理流程和规定详细介绍银行对于发现假币的处理流程和规定,包括立案报警、保全证据、通知客户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假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

4. 应对假币事件的处理技巧培训工作人员如何在客户发现假币时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处理,以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5. 假币防范意识和责任感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形式,教育和培养工作人员对于假币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感,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能成为假币防范的守护者。

三、培训方法1. 专家讲解邀请专业的假币鉴定专家进行系统的讲解和实例分析,使工作人员掌握假币鉴别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视听教学在培训中使用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生动直观地展示不同种类假币的特征和鉴别方法,提高工作人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3. 互动训练通过实物展示和模拟操作的方式,让工作人员亲自操作假币的鉴别和处理,加深对假币的识别和处理流程的理解。

4.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引导工作人员思考如何有效应对不同情况下的假币事件,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对能力和处理技巧。

四、培训计划1. 培训时间:2天2. 培训地点:银行网点办公室3. 培训人员:银行网点所有工作人员4. 培训流程:第一天上午:- 培训开幕词及培训目的介绍- 假币的特征和常见种类介绍- 假币的鉴别技巧和方法讲解第一天下午:- 假币的鉴别技巧实际操作- 假币的处理流程和规定讲解- 假币案例分析第二天上午:- 应对假币事件的处理技巧讲解- 假币防范意识和责任感培养- 培训总结和展望第二天下午:- 假币处理流程和操作实训- 假币鉴别和处理考试五、培训考核1. 培训结束后,进行假币鉴别和处理的考试,考核工作人员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农村商业银行反假货币培训管理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反假货币培训管理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反假货币培训管理指引**农村商业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反假货币义务,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反假货币理论知识与工作技能,筑牢堵截假币的坚实防线,保障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反假货币培训,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根据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反假货币义务,在辖内机构或所在地域,进行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行为。

第三条反假货币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反假货币主管部门负责反假货币培训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第五条组织保障各级机构成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反假货币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其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研究、指导本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机制实施进度。

第六条省联社职责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

根据监管要求和行业实际,制订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年度反假货币培训计划并落实执行。

负责反假货币在线培训平台搭建和运维管理。

第七条办事处职责办事处负责本机构范围内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辖内农商银行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农商银行职责农商银行负责本机构范围内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反假货币制度建设、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岗位考核、检查监督等。

第三章培训实施第九条培训对象反假货币培训应涵盖各级机构现金从业人员,包括现金收付人员、清分人员、鉴定人员。

反假货币学习培训工作制度.doc

反假货币学习培训工作制度.doc

反假货币学习培训工作制度.doc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进和完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机制,筑牢堵截假币的坚实防线,保障金融安全,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专业,完善XX反假货币培训体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319 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假货币培训,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省联社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系统化的培训,使本行现金从业人员掌握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并对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反假货币水平评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现金从业人员包括 : 现金收付人员、清分人员、鉴定人员。

本行综合柜员为现金收付人员,清分现金上缴上级的人员为清分人员,如:营业部管库员,网点清分现金上缴营业部人员,目前持有《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合格证》且在3 年有效期内 ( 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 或者通过本行培训测评评价为优秀的现金从业人员为鉴定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培训目标、原则第五条培训目标通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使本行现金从业人员掌握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并对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反假货币水平评估,保证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培训原则(一)全员覆盖、重点提高。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制定覆盖现金从业人员全覆盖的培训计划,实现现金从业人员的培训覆盖,同时根据业务需要突出重点环节,实现点、面结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范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假币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和打击假币的流通,保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安全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假币鉴定与处理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设立专门的假币鉴定人员,并配备先进的假币鉴别设备,确保对收到的所有现金进行认真鉴别。

2.发现假币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便各方及时采取措施。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假币鉴定工作中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由鉴定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定期对假币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鉴别能力。

二、假币收缴与存储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建立假币收缴登记制度,对收到的假币进行登记,包括假币的数量、面额、来源、发现时间等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

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统一管理假币,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假币。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设立专门的假币存储区域,由专人看守,确保假币不会再次进入流通,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假币存储情况。

三、加强宣传与预防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假币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做到心中有数,防止被假币所欺骗。

2.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假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网点内设置假币宣传栏,定期发布假币防范知识,提醒客户注意假币的特征和防范方法。

在执行反假币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确保反假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构建健全的防范机制,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精选文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精选文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指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假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堵截、收缴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假币;(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假币误收误付;(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假识假的能(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所属机构及网点反假货币工作的部署、指导与落实。

第二章日常防范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付出的货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假币.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程监控货币收付、货币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

监控资料应清晰完整,监控资料存储时间应满足检查管理需要。

第九条对收付过程中机具报警的钞票,应进行人工最终鉴别。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服务设施,在营业网点配备以下资料和设备:(一)本单位及当地货币投诉电话号码;(二)符合质量标准的点验钞机;(三)货币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业务培训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业务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提高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素质,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涉假纠纷处置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涉假纠纷处置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涉假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障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和成员行社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货币持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上级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清分机、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查询受理网点,是指向查询人提供了取款业务服务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

查询人是指对取出的现金真伪有异议并向受理网点提出涉假查询的客户。

受理人是指为查询人办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使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下辖的各级行社。

第七条成员行社处置人民币涉假纠纷应按照“分级管理、现金付出行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限期处理的工作方法,做到举证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合规。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八条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为人民币涉假纠纷处置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辖内人民币反假专项治理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并对辖内网点的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涉假查询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

2024年反假货币培训计划

2024年反假货币培训计划

2024年反假货币培训计划一、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假货币的制造和流通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问题。

假货币不仅对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市民生活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假货币问题,保护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安全,2024年反假货币培训计划应运而生。

二、目标反假货币培训计划的目标是提高人们对假货币的警惕性,增强对假货币的辨别能力,减少假货币的流通,保护经济和社会的安全。

三、培训内容1. 假货币的类型和特征首先,培训需要向受训者介绍假货币的类型和特征,包括纸币和硬币两种类型的假货币。

通过实物展示和讲解,让受训者了解真实货币和假货币的区别,为后续培训打下基础。

2. 假货币的流通问题其次,培训需向受训者介绍假货币的流通问题,包括假货币的产地、流通渠道、常见假货币犯罪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案例分析和讲解,让受训者了解假货币犯罪的危害和常见手段,增强对假货币的警惕性。

3. 假货币的辨别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假货币,培训需要向受训者介绍相应的辨别技巧,包括纸币的水印、光变油墨、防伪线、荧光图案等特征和硬币的图案、文字、重量等特征。

通过实物展示和模拟检测,让受训者学会辨别真伪货币的技巧,提高对假货币的辨别能力。

4. 假货币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最后,培训需要向受训者介绍假货币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包括加强货币管理和监管、提高民众的警惕性、建立假货币检测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实际操作和角色扮演,让受训者了解应对假货币问题的具体措施,提高对假货币问题的应对能力。

四、培训方法1. 理论讲解通过专家讲解和互动交流,向受训者介绍假货币的类型、特征和流通问题,为后续培训打下基础。

2. 实物展示通过真实的假货币样本和真货币样本,让受训者亲自观察和比较,学习辨别真伪货币的技巧。

3.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情景演练,让受训者了解假货币犯罪的危害和常见手段,增强对假货币的警惕性。

4. 实践操作通过实际操作和角色扮演,让受训者学会应对假货币问题的具体措施,提高对假货币问题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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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
反假货币培训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反假货币义务,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员工反假货币理论知识与工作技能,筑牢堵截假币的坚实防线,保障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反假货币培训,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根据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反假货币义务,在辖内机构或所在地域,进行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行为。

第三条反假货币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反假货币主管部门负责反假货
币培训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

第二章培训组织体系
第五条组织保障
各级机构成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反假货币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其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研究、指导本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机制实施进度。

第六条省联社职责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

根据监管要求和行业实际,制订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年度反假货币培训计划并落实执行。

负责反假货币在线培训平台搭建和运维管理。

第七条办事处职责
办事处负责本机构范围内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辖内农商银行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农商银行职责
农商银行负责本机构范围内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反假货币制度建设、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效果评估、岗位考核、检查监督等。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九条培训对象
反假货币培训应涵盖各级机构现金从业人员,包括现金收付人员、清分人员、鉴定人员。

对第三方清分服务外包人员,由委托清分的农商银行与第三方清分服务外包公司共同安排反假货币培训工作,清分人员的培训效果和岗位考核由委托清分的农商银行负责。

第十条培训周期
反假货币培训以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逐年制定培训计划,规划年度参训人数,确保3年内现金从业人员全部轮训一遍,每年对现金从业人员的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不少于一次,其中新上岗或调岗人员,上岗3个月内必须接受培训。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反假货币基本知识的培训。

在新版人民币发行时,应按相关要求做好新版人民币票面与防伪特征及鉴别方法的相关培训和考核。

如遇相关制度与法律的修订、增加,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
各级机构对辖内现金从业人员按需施教,科学安排培训内容,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内容紧跟形势,学习效果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

(一)业务知识
1.货币基础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及其发行历史、人民币防伪特征;普通纪念钞(币)防伪特征(以近3年为主);假币概念、类型、特征及危害;反假货币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职责等。

对办理外币收付业务的人员培训应增加主要外币样式、防伪特征与伪造特点等内容。

2.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已颁布实施的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和规章;反假货币立法过程、相关条款立法本意;内部反假货币制度、程序和措施等。

3.反假货币政策和基本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最新假币案例及特征;反假货币工作形势及发展变化趋势等。

4.与反假货币工作相关的其他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与反假货币工作相关的法律、财务、会计、审计、信息科技、外语等综合性知识等。

(二)工作技能
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假币和辨别伪造、变造特征;货币鉴别、假币收缴操作(针对现金收付人员和清分人员);货币鉴定实务操作(针对鉴定人员);反假货币系统操作及假币管理;冠字号码查询操作及假币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培训方式
反假货币培训方式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的原则。

各级机构可结合自身业务实际,通过培育专业内训师队伍、
引进外部资源等多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兼顾培训效果和员工参与培训的便捷性,为现金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多元化的学习培训。

专业人员集中授课培训和现场实务指导;
运用新媒体技术开设网课或远程培训;
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根据其主营业务情况、从事反假货币培训情况、师资队伍学历及从业经历、培训使用的课件及教材等,综合判断该机构是否适合配合本机构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培训效果评估
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所有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反假货币水
平评估,保证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各级机构根据《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货币鉴别能力要求》,制定不同岗位现金从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评价标准,在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开展测评,并按照测评结果分档,合格及以上的测评结果有效期为3年。

测评合格的人员优先安排上岗;测评不合格人员需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期间不得从事反假货币工作。

测评应包括业务知识理论测评和工作技能实操测评两个环节。

测评结果档次应至少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并根据需要增加良好、优秀等档次。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岗位考核
各级机构应将辖内现金从业人员上岗后的实际履职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员工岗位管理与考核范畴。

通过调阅监控视频、抽查钱捆质量等方式,跟踪考核现金从业人员通过培训后所学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与岗位的适应性以及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现金处理质量等,分档次对每位现金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考核档次应至少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并根据需要增加良好、优秀等档次。

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并与考核期薪酬绩效挂钩。

第十五条检查监督
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反假货币培训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反假货币培训监督管理的职责、程序和制度,规范反假货币培训工作。

定期对本机构及所辖机构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各级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培训档案管理
各级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对每名现金从业人员培训时间、次数、测评成绩、岗位考核结果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培训档案进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报备
(一)各级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本机构的反假货币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次数、人数、内容、形式、测评、考核等。

(二)各级机构应将培训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三)各级机构应定期向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反假货币培训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本指引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指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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