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定义“村民”明确选民资格(精)
改革与突破:新农村建设视域中的村民自治

的 村 民 自治 组 织 , 必 须 从 多 个 方 面 入 手 :
一 一
体 及 其 内 涵 外 延 ; 明确 规 定 村 民 自治 组 织 一 一 村 民会 议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0 年 09
第2 3卷 第 6 期
改革与突破 :新农村建设视域中的村 民 自治
丁 玉 娜
(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09 ) 107
摘要:村民 自治是新农村 建设 的题 中之义,村民 自治在取得长足进展 的同时,也存在诸多 问题 。为了加快社会主
明确选 民资格 :设立村 民会议机构 ,使村 民充分表达 地方 ,由于村 民 自治难 以为村 民提供 良好的社会服务 ,缺 念 , 乏凝 聚群 众的 物质 基础 ,村委 会 办理 公共 事务 和公 益事 自己的意愿,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 民利益 的重大问题,从而 行使村 民当 业 , 只 能 完 全 依 靠 村 民 出 资 出 力 。 因 此 , 村 民 自治 运 作 实现对本村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 的管理,
善 阻碍 了村 民 自治的顺利进行 ;村委 会与 乡镇政府权 力不 本 条 件 。特 别 是 当代 中 国 农 村 正 处 于 巨 大 的 历 史 变 革 之 平衡 ,导致村 民 自治中附属行政化倾 向比较严重 ;村委会 中 , 出现 了许 多 新 的情 况 和 新 的 问题 , 尚 有 待 法 律 制 度 给 宪法 》和 《 委 村 与党 支 部 争 夺 自治 权 , 造 成 部 委 权 力 冲 突 ; 部 分 村 干 部 和 予 明确 的界 定 和 解 释 。 首先 ,修 改 《 农 民较低 的文化 水平限制 了村 民 自治 的深 入发展等等 。 会组 织法》有关不合理 或不切实 际的规定,补充和完善有 村 。在 《 民 自治法 》中 , 村 扩 大 并 完 善村 民 自治建 设 是推 进 社 会 主义 民主 的基 础 性 关 部 门法 ,制 定 《 民 自治法 》
七星街道金星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精)

七星街道金星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无候选人选举)(2008年3月26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新昌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及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七星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二、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3名(其中妇女委员1名,实行专职专选)。
本村选举日为2008年4月24日。
本届选举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三、选民登记及资格审查1、凡户籍在本村,年满十八周岁(即1990年4月24日24时前出生)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3、具有选民资格的本村村民,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
4、选民名单公布后五日内户籍迁入本村并符合选民条件的予以登记。
在选举日前迁出或死亡的选民自动取消选民资格。
5、因土地征用的农转非人员(丝织厂征用工)准予登记。
6、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提请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处理。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工作任务;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4、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能集中精力做好村委会工作;5、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民法典村民资格认定标准

民法典村民资格认定标准
一、村民资格定量标准
(一)村民定量标准总体要求
1.户籍要求:村民应当是本村居民或现有Statutory Residence Order(以下简称SRO)。
2.历史关系要求:村民必须有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收养关系,亲戚关系跟着任何
传统家庭已被证明为村民村民年代上的长辈或同胞。
3.年龄:村民必须年满18岁,要求持久的居住状态或在村裡度过整个成长期。
4.宗教信仰:村民必须是村裡现行的正统宗教之信徒,在村里有礼拜日子或礼拜仪式。
5.同意:村民必须同意遵守村民法典正式订立的条例,代表村民和整个村民团体共同
生活的义务责任。
(二)村民定量标准的具体措施
1. 村民申请:村民的申请方式包括书面申请,通过村民事务审核委员会进行公开征
求意见的申请,以及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申请。
2. 持久的居住状态:居住时间限制在2年以上,只有在工作、读书、护理亲人或其
他类似状况下,且有正当理由正常出现居住转移才可以不计入居住时间。
3. 年龄与生活质量限制:对新申请村民的年龄及生活质量要进行量化核准,限制的
标准在18周岁到45周岁之间,并要求村民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或其他有形的财产作为经济
支持。
4. 村民亲属关系证据:村民必须提供完整的家谱证据、出生证明、婚姻证明等,以
证明他/她应当被认定为此村民。
5. 村民审核申请:村民申请及能通过审核,必须通过村民事务审核委员会或村民大会,最后由村长正式发出此村民登记表和相关证件。
选民资格的规定

选民资格的规定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选举法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
选民出生日的确定,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资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在确认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行使权利时,应当以精神病医院或者有资格出具精神病诊断证明的医院做出的精神病诊断为依据。
(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2024年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2篇)

2024年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一、背景和目标2024年是我村村级“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一年。
根据党的要求,我们确定选举的目标是选举出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村级领导班子,为我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在此次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我们成立了一个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在选举前,我们广泛开展了宣传动员工作,通过村级广播、电视、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向村民宣传选举的重要性和程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选举,并宣传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竞选纲领。
三、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推荐我们组织了选民登记工作,确保选民名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我们开展了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通过广泛征集和选拔,选拔出一批政治经验丰富、才干出众的候选人。
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群众大会,听取了村民对候选人的意见和建议,为后续选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四、选举组织和程序我们设立了选举工作办公室,成立了选举委员会,负责具体的选举组织和管理工作。
在选举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采取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的得票数决定了最终的当选结果。
选举结果在选举现场当即向公众宣布,并通过媒体向村民公开。
五、结果评估和反馈选举后,我们组织了选举结果的评估工作,对选举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和总结。
通过民主评议,我们了解到村民对此次选举工作的认可和不满意的地方,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我们还向选民和候选人发放了选举工作的问卷调查,以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未来的选举工作做好准备。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本次选举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选民的参与度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村民的选举意识。
其次,选举过程中的宣传不够到位,需要加强对候选人的宣传,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个人素质和才能。
村民资格认定案例

村民资格认定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村民资格认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民身份进行确认和认定的程序。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村民资格认定制度,以确保村民权益得以保障。
在中国,村民资格认定是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村民资格是指村民的身份地位,是农村组织生活和管理的基本单位。
只有具备村民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相应的村民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村民义务。
下面我们以一个村民资格认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过程。
某村村民小王,因为自己在县城有一处房产,经常到县城打工,平时很少在村里居住。
村民代表发现小王长期不在村里居住,怀疑其是否有资格享受村民待遇。
小王的村民资格被提出质疑,需要进行资格认定。
村委会将组织对小王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其在县城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经过调查得知,小王确实在县城有一处房产,经常在县城打工,但是也有在村里居住的记录,小王自己也表示村里还有父母和亲属,因此认为自己完全具备村民资格。
村委会对小王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村民资格的条件。
根据《村民法》规定,成年人在村里居住满一年以上,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或为集体经济组织做出贡献的,可以被认定为有村民资格。
小王虽然在县城有一处房产,但是在村里也有居住记录,并且有家人在村里居住,所以符合村民资格认定的条件。
村委会在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核后,对小王的村民资格进行认定,确认其具备村民资格。
小王也在认定后,继续享有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村里参与组织生活和集体经济活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村民资格认定的程序和过程,也体现了村民资格认定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认定程序,才能确保村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也促进了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和组织生活的稳定。
村民资格认定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部分,有助于促进农村的发展和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这样2000字差不多了】第二篇示例:村民资格认定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居民的身份进行认定,确认其在村民委员会所属地区具有村民的身份和权利。
选民条件

选民条件
根据《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选举日为截止时间,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薄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属地条件: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政治条件:必须是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
判断一个人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其它部门认定无效。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给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无法行使选举权利。
精神病患者精神恢复正常后,应恢复行使选举权。
认定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人员,应以医院证明为准,并经其监护人认可后才能认定其无法行使选举权利。
);
(二)本人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选民资格认定和登记

选民资格认定和登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意思是这类人员应全部作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意思是如果本人要求参加选举应进行登记;如果本人表示不参加,就可以不进行登记,不作为选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参加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到村任职1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但村官不占村委会职数,不在村委会领工资,各村须将符合条件的村官列入本村的某个村小组的参加选举选民名单)。
具体操作上要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月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即1997年1月份以前出生的)二是政治条件。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不予以登记。
三是属地条件。
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这是最基本的;户口不在本村的主要看:一是看是否长期居住,必须在该村居住一年以上;二是看本人申请没有,村民代表会议是否同意;三是看是否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其他村参加选举。
《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第78页已经明确,对外出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尽到告知义务,通过公告、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委托其亲朋好友通知等方式,告知外出村民。
外出村民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表示是否参加本届村委会选举,本人明确表示不参的或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的选民(一定要有联系过的证明,联系方式可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不列入本届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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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义“村民”明确选民资格内容提要:本文在不违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论述给“村民”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明确那些公民具有村民委员会选民资格,以便于今后更好地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
关键词:村民选民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一个明确的选民资格是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首要问题,认定选民资格关系到整个村的选举成功与否和选举的民主性、广泛性。
当前,我国和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选民资格问题的规定有:《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一个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计算时间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二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这是两个也是仅有的两个条件,只要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村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剩下的问题是,这些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哪里实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给“村民”下定义的问题。
因此,解决选民资格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给“村民”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不会引起歧义和争议的完整定义。
下面,笔者就如何定义“村民”和明确选民资格作一分析。
一、是不是“村民”不应以是否具备农业户籍性质为依据当前居住在农村的公民有以下几种对象:第一种是户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籍性质的公民;第二种是户籍在本村,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籍性质,但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没有居住在本村的公民;第三种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籍性质,但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居住在本村的公民;第四种是户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属非农业户籍性质的公民(包括:回乡定居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国家没有安排工作的回乡大中专毕业生,辞职、下岗、开除、辞退等回乡的原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土地被建设征用就地农转非和因婚姻、家庭关系农转非的公民,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等);第五种是户籍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属非农业户籍性质的公民(包括的对象同第四种);第六种是户籍在本村,居住不在本村,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属非农业户籍性质的公民(包括的对象同第四种);第七种是由于计划生育等原因,户籍未登记没有户籍,居住在本村的公民。
在我省今年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明确规定以户籍性质作为划分有无选民资格的主要依据,确定予以登记的对象为:“户籍关系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具有农业户籍性质的选民;因土地被建设征用,就地农转非(仅转变户籍性质)的选民;具有农业户籍性质、户籍关系挂在本村,且不居住在本村的选民,应在公布的选民登记起止时间内,主动回村登记,逾期者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户籍已迁出或未迁入本村,但仍居住在本村且尽村民义务,具有农业户籍性质的选民,由本人选择一地登记。
已在本村登记的,通知对方不予登记”。
这在无形中剥夺了部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太妥当。
起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二是造成部分公民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与当前户籍改革的政策不相适应;四是给认定公民的选民资格造成一定的难度。
这是因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应该有也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省的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中央的部署,在去年就全面完成。
我们国家已经取消了户籍性质划分,如果硬要按户籍性质作为划分标准,若干年后势必会出现无档可查和从出生以来就没有确定户籍性质的公民,必将对公民的选民资格认定带来很大的难度。
因此,按户籍性质来划分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阶段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求的。
二、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划分是否“村民”的依据在我省的选举办法和省民政厅编印的选举规程中,提出了一个划分是否本村村民的重要依据就是:“享有本村村民权利,履行本村村民义务”。
这一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给认定谁是村民谁不是村民带来了很大难度。
大家知道,每个公民都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省定的所谓本村村民权利不外乎就是享受村里的集体经济收益带来的分红和社会福利,履行本村义务不外乎就是乡统筹和村提留。
该享受的权利,是谁享受的就是谁享受;该尽的义务,是什幺对象的公民就尽什幺样的义务。
这和选举完全是两码事,和选举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选举权和被选举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必须加于保证的权利,居住在本村的部分公民虽然在本村没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些人在其它地方享受了他们该享受的权利,也履行了他们该履行的义务。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却只能在本村来实现,如果不给他们在本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试问,这些公民去那里实现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就成为一句空话!社会主义民主不就会成为“有选择”的民主?三、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个公民都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当今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在村民委员会这一级选举实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现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上。
我们国家的公民不外乎居住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从理论上说,在村(居)委员会选举中,每个年满十八周岁未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每个生活和居住在村民委员会的年满十八周岁未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村民”定义的原则应该是:居住在本村的公民。
四、限制某些特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现实需要现实社会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某些特定公民无法正常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从实际出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保证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有些公民是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属于无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的人。
这些公民在现实社会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精神病患者;另一种是严重智力障碍人员。
由于这两种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
因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监护人认可,属精神病患者在其犯病期间,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应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对于因各种刑事、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虽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是无法让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在被羁押和监狱服刑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文书认定。
三是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刑属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员以及违反计划生育和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应对这些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给于适当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我个人认为,我省在今年的选举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就是赋予他们选举权,但是,对他们的被选举权给予限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我省的选举规程规定的取消候选人资格条件是:“选举前二年内本人提前生育(婚前生育、未满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选举前五年内本人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司法机关逮捕的在押人员;上一届村委会成员中,连续六个月以上擅自不参加村委会工作的”。
我个人认为还应增加被人民法院判刑属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员,也应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四、正确处理有工作的公民参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在现阶段,第一种对象已经明确,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对于第二种对象,大家注意是可以不参加,意味者也可以参加,如果是要参加,也是允许的。
因此,还需对这种对象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作一必要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但是,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的正常运转,象这些在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如果要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首先必须确定户籍是本村的公民,并居住在本村的才给予登记,并告知,当选后必须辞去现有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来处理村民委员会的有关事务。
还有一些县、乡招聘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有志于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亦可同等对待。
综上所述,给“村民”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当前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解决和无法回避的问题,确定明确的选民资格是成功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前提。
我个人认为“村民”可定义为:“居住在村民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原户籍性质,都是村民”。
选民条件可表述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作为登记依据,户籍和居住不在同一个村的由本人选择一地登记,已在本村登记的,通知对方不予登记;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精神病患者在其犯病期间和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监护人认可,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各种刑事、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根据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的法律文书,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人民法院判刑属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员;选举前二年内本人提前生育(婚前生育、未满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选举前五年内本人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上一届村委会成员中,连续六个月以上擅自不参加村委会工作的,凭县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书,停止其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