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工作调研报告
三调联动调查报告

三调联动调查报告三调联动调查报告发挥三调联动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0xx年以来,我县按照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即“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新路子。
一、我县“三调联动”工作现状1、建立组织机构。
20xx年6月,由县维稳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以两办文件全文批转,推动“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方面规范运行,有力指导“三调联动”工作科学开展。
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信访局、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
2、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了“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县法院、县司法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采用集中培训、交流经验等形式,累计举办培训会3场次,培训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共120多人次,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深入开展调解工作。
自去年6月份“三调联动”工作机构成立以来,“三调联动”各组成单位结合各自岗位职能和工作1 眉县“三调联动”工作调查报告实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
共调解纠纷18起,成功调处13起,涉及金额28万元,案件调处成功率72%。
二、“三调联动”基本做法1.诉前引导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调联动调研.doc

关于我省"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字体:大中小】2009年07月14日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目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促进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近期,省人大副主任、省综治委副主任刘晓带领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等部门领导赴西宁、海东、海南和海西四州(市、地),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单位等形式,对各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各地"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三调联动"工作,通过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全面推行"三调联动"调解机制,基本实现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办)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调解资源。
一是将"三调联动"工作作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来抓,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意见,明确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
二是州县两级成立了由综治、政法和职能部门参加,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加强了对"三调联动"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办考核。
三是县乡两级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中心,实行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工作模式,推进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全乡三调联动工作汇报

全乡三调联动工作汇报一、强化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确保“三调联动”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了由“一把手”牵头的领导机构,适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制定了《乡“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就全乡“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措施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使“三调联动”工作正规化、常态化。
二、三个到位,抓好联调机制。
一是网络组建到位。
乡、村分别成立了由政府“一把手”挂帅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全乡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组成立了调解小组。
一张“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覆盖全乡。
二是力量配备到位。
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综治办牵头,以司法所为依托,抽调妇联、民政、计生、农林水、派出所等职能站共同参与。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职调解员,负责从事具体工作。
村(居)调委会吸收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教师担任义务调解员。
三、督查考核到位。
“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综治考核以及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初签定责任目标,年中随机督查,年底考核相结合。
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凡是责任区域内发生一起矛盾纠纷上交则在年终考核时相应扣分,与各级干部奖惩、待遇,调解员的补助挂钩,从而将调解工作责任落实在基层。
同时细化了领导包案、特殊群体帮扶等考核奖惩办法。
四、狠抓落实,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突出化解涉及全面深化改革领域的矛盾纠纷。
主要是因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出台引起的利益关系调整出现的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对可能影响稳定的新矛盾、新问题及早开展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建议,落实应对措施。
加强信息搜集研判预警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是突出化解涉及民生利益的矛盾纠纷。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政治“敏感”时期,加大资源环保、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利益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各个时期社会政治稳定。
三是突出化解涉及群体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矛盾纠纷。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利用各种资源,认真负责地解决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对确实无法按期解决的,制定好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稳控措施,做到案案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事事有结果。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08be823fb8f67c1cfbd6b828.png)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总结]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xx镇委、政府紧紧围绕以以服务经济社会赶超发展为中心,以和谐平安创建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生命线,深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努力探索推行“三调联动”新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突出重点,平安创建促和谐1.是以和谐平安宣传为动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首先,认真开展了综治宣传月活动。
在此次活动中,制定了《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全镇政法综治工作会议,表彰了2021年全镇综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其次,积极制作各种宣传标语。
在本镇政府大门口制作了一块大型约2㎡的宣传标语牌,书写了10多条永久宣传标语和两条长横幅宣传标语。
制作了6期《政法园地》宣传专栏,散发了各类综治、法律、科普等宣传单2000多份。
此外,还把和谐平安村、平安家庭、和谐平安单位创建标准张贴到各村、组、单位。
2.是以群防群治为基础,筑就治安人防网络。
近年来,该镇就如何发挥人防网络的作用进行探讨和尝试,加强了各级治安防范力量。
全镇现有治安巡防队员8名,治安信息员29名,综治特派员3名,以退休干部、员、教师、为主的治安志愿者20名,以村营长为主的一批村级信息联络员6名,以中心治安户、民间纠纷调解员为重要力量的信息人员80名。
以上组织的建立使全镇在人防方面形成了一种全天候的三级防范网络。
3.是以电子监控为关键,筑就治安技防网络。
近年来,镇政府不断加大技防投入,花钱买平安。
今年上半年,该镇又在xx停车处、镇政府大门口等处增加和维修7个电子监控探头,探头全部联网到综治维稳中心的监控室。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时发现和打击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
为保证电子监控探头的实际效果,在探头附近安装了街道路灯56盏,方便值班人员夜晚进行实时监控。
按照县综治办提出的“一万人以下5个,一万人以上三万以下6个,三万人以上8个”的安装标准”,镇政府决定在明年再增加2个探头,分别安装在政府大院和xx农贸市场,这些新安装的探头将与派出所进行联网。
三调联动半年工作总结_银行调岗工作总结

三调联动半年工作总结_银行调岗工作总结一、工作任务分析在工作开始阶段,我组织了全组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体研讨,分析了本次调岗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流程,明确了各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通过分层细化分解,我们成功完成了转移业务、认定客户、开立账户等任务。
同时,我们团队跟踪和整理了每一项任务完成的进展情况,并且及时反馈给分管领导,确保了工作进度。
二、无缝协作此次三调联动工作,我们需要与四个部门进行协同合作。
我负责调派组内同事,配合统一协调一线行员和各部门领导,使得每项任务的完成有序和顺利。
在协同合作中,我注重团队沟通和信息共享,积极主动地与各部门领导联系沟通,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严谨的工作态度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以上率下”,严格落实分配工作,严格执行工作标准,规范了工作流程,并且对组内成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和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心理调适和情绪控制在这半年的工作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但是通过今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心理优势,调适自己的精神状态,保持了稳定坚定的工作心态。
在每一个人员工作出现问题时,我通过耐心细致、妥善处理和有效的措施,化解了各种不良情绪的免疫作用,确保了工作进度的顺利进行。
五、总结和反思在这半年的三调联动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客观分析,总结调查,发现问题的原因,并快速有效地解决了它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工作中,通过深化理解、研究技巧的方法,我不断提高自己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完善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总之,在这半年的工作中,我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标准,认真对待工作的每一项细节,确保了调岗工作的顺利实施,为银行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扎实工作、迎难而上,依然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的原则,为银行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调研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调研三调联动工作总结引言调研三调联动工作是指将三种类型的调研活动(市场调研、用户调研和竞争调研)进行协调和联动,以获取全面的信息和洞察,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本文中,我们将总结这项工作的进行过程、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工作过程确定调研目标在开始调研之前,我们首先明确了调研的目标。
目标的确定是为了明确我们希望从调研中获得什么信息,以及如何利用这些信息来指导企业决策。
建立调研团队为了保证调研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成立了一个跨部门的调研团队。
这个团队由市场部、研发部和销售部等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领域知识。
制定调研计划在确定了调研目标和组建了调研团队之后,我们开始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
这个计划包括了调研的时间节点、调研方法和调研问卷等。
进行调研活动根据调研计划,我们进行了市场调研、用户调研和竞争调研三种类型的调研活动。
* 市场调研: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数据,了解市场趋势、消费者需求和竞争对手的动态。
* 用户调研:通过与目标用户进行访谈和观察,了解他们的使用习惯、需求和反馈意见。
* 竞争调研:通过研究竞争对手的产品和策略,了解他们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潜在的威胁和机会。
数据分析与汇总完成调研活动后,我们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汇总。
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发现和洞察,这些发现和洞察对企业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生成调研报告最后,我们将数据分析的结果整理成了一份调研报告,报告中包括了调研的背景、目的、方法、主要发现和建议等内容。
这份报告将向公司高层和相关部门汇报调研的结果,并提供决策支持。
取得的成果通过三调联动工作,我们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
首先,我们详细了解了市场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竞争对手的战略和产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为我们制定市场策略和产品规划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其次,通过用户调研,我们了解到了用户对产品的需求和反馈意见。
这些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进一步优化产品的设计和功能,提升用户体验。
三调联动半年工作总结6篇

三调联动半年工作总结6篇篇1一、引言在当前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三调联动机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总结本单位在三调联动工作中的半年成绩与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大局。
二、工作内容概述1. 矛盾纠纷排查:积极组织各方力量,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 调解案件处理: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效率与质量,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 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完善的三调联动机制。
4. 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重点成果1. 成功调解矛盾纠纷XX余起,调解成功率达到XX%以上。
2. 建立完善的三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3.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4. 开展法治宣传活动XX余次,覆盖人数达XX万余人。
四、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 问题:矛盾纠纷排查存在盲区,部分矛盾纠纷未能及时发现。
解决方案:加大排查力度,拓宽排查渠道,加强与社区、村级组织的沟通协作,确保矛盾纠纷全面排查。
2. 问题:部分调解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影响调解效率与质量。
解决方案: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与高质。
3. 问题:三调联动机制在信息沟通方面存在不畅现象。
解决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五、自我评估/反思在过去的半年中,本单位在三调联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三调联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进步。
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三调联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未来计划1. 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三调联动调查报告

三调联动调查报告一、调查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城市发展的状况,了解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满意度和需求,我们展开了这一三调联动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为了:1)了解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满意度和需求,包括交通、建筑、供水、供电等方面;2)了解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满意度和需求,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3)了解居民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和需求,包括环境保护、噪音污染、空气质量等方面。
二、调查方法与样本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实地观察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样本数量为500人,覆盖多个年龄层次、职业类型和住房类型的居民。
三、调查结果1.居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满意度和需求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居民对城市的交通状况表示满意,认为交通便利,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交通拥堵问题较为突出。
此外,大部分居民对建筑、供水、供电等方面的满意度较高,但也有一些居民对水电设施的安全性提出了担忧,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
2.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满意度和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对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满意度较高。
不过,一些居民反映,部分医疗场所服务态度不佳,希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和培训。
另外,有一部分居民对文化场馆设施的满意度较低,认为设施不够完善,希望能有更多的文化活动和资源。
3.居民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和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居民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较高,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做得不错。
然而,仍有部分居民对噪音污染和空气质量表示担忧,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治理工作。
四、结论与建议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加大交通拥堵疏导力度,提高交通网络的覆盖率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问题。
2.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监管,确保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居民对基础设施的满意度。
3.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对文化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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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工作调研报告在现行国家司法制度中,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可分为三种:即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和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
无论哪一种途径化解矛盾纠纷,都实行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沟通,通过教育疏导,促进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现行的国家司法(行政)法规,针对不同的社会矛盾纠纷,规定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不同的调解制度。
在具体调解某一社会矛盾时,三种调解制度既可以单独使用,发挥独特优势,也可以三调联动,发挥联合优势。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不同的调解制度,调解主体不同,功能优势各不相同。
(一)人民调解是指群众自治组织,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1)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
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2)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
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
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
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基本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主,突出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调解过程中情、理、法相融合的民间性特征。
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的规定,既体现了确保调解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又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保持了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特色。
(4)人民调解还具有司法辅助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人民调解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第111条明文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民间纠纷。
这是对人民调解制度宪法地位的明确规定。
20XX年8月公布,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6)人民调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社会治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人民调解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的激化和转化,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有力地推动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7)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连结群众的纽带,是落实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全市现有人民调解员1万3千余人,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较完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这些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推选,由群众信得过的、为人公正、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担任。
他们深入千家万户,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人民群众也通过他们的言行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在扩大党和政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居间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
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行政调解进行统一的规范,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大多散见于《行政复议法》、《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商标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文件(行政法规)中。
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比,行政调解具有显著的特征:(1)具有行政管理权威性。
即便行政调解强调居间调停的属性,一方面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纠纷当事人自然对行政主体产生敬畏心理;另一方面行政主体掌握着众多行政资源,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影响。
因此,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可能相互妥协,更容易达成协议。
(2)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随着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诸如专利、版权等各种新型纠纷不断出现,给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
行政主体工作人员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新型纠纷中及时找到症结,可以对当事人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调解意见,利于当事人接受并达成协议。
(3)具有综合运用惠民政策解决问题的优势。
行政部门掌握所有的惠民政策,在行政调解中,可以综合运用惠民政策,缩小当事人诉求差距,通过为当事人办实事或者提供救助帮助等方式,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定纷止争。
(三)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司法调解是一种重要的审判行为和结案方式。
司法调解的这种性质,使之区别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中当事人的和解。
司法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司法调解既是一种审案方式,又是一种结案方式。
司法调解实质上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具有证据认定权、定罪刑罚权和赔偿决定权,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更为权威、积极、主动的角色。
经法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
(2)司法调解是在自愿合法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平等友好协商。
自愿是指调解活动的启动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也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
合法主要是指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规定,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均适用调解,庭审前可以进行调解,庭审中可以进行调解,庭审后也可以进行调解。
只要在法院裁判作出前,均可进行司法调解,可见司法调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
在实际工作中,三调联动主要有四种实现途径即一个互动衔接机制和三个主导联动机制。
(一)三种调解制度的相互衔接机制。
(1)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审理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
(2)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在受理处理纠纷时,对一些适宜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所在地(居住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进入行政程序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处理纠纷时,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对适宜行政程序处理的案件,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对适宜诉讼处理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二)人民调解主导三调联动化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邀请法官、律师和干部参加,通过群众说事、律师(法律工作者)说理、干部专家解读政策、调解员细说社情民意、法官模拟释法断案等环节,宣传政策法律,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当事人转变思想,沟通缩小诉求差距,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有机统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达成协议,实现问题解决,彼此理解,心顺气顺。
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人民调解员大多是村(居)民委员会的干部或者当地有影响的杰出人士,生活在群众之中,非常了解社情民意。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司法的负担,因而最受群众的欢迎。
(三)行政调解主导三调联动化解信访纠纷。
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在受理处理走访(信访)纠纷时,邀请法官、律师和人民调解员参加,通过群众说事、律师(法律工作者)说理、干部解读政策、调解员细说社情民意、法官模拟释法断案等环节,以行政管理权威性,影响纠纷当事人产生敬畏心理,以综合运用的惠民政策和救助帮助上的优待,宣传政策法律,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当事人转变思想,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定纷止争。
行政(执法)部门是社会治理工作的主体。
管理与被管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有效治理社会必须有效化解矛盾。
通过行政调解定纷止争,是落实协商民主,发挥人民主体地位的最佳社会治理方式。
所以三调联动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解难题、办实事,密切联系群众的主要社会职责。
(四)司法调解主导三调联动化解诉讼纠纷。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诉讼纠纷时,邀请干部、律师和人民调解员参加,通过群众说事、律师(法律工作者)说理、干部解读政策、调解员细说社情民意、法官释法断案等环节,以证据认定权、定罪刑罚权和赔偿决定权的权威影响,引导当事人转变思想,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定纷止争。
经法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在基层有着丰富的工作实践和便捷灵活的务实做法。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务实做法主要有诉前引导、诉中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三种。
1、诉前引导进入人民调解。
主要是三种做法:(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立案接待时,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及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由人民调解组织介入先行调解。
具体做法包括: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到司法所或镇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恢复诉讼。
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不必因专设联动机构而投入专职人员、办公机构及相应的经费,不足之处在于缺少专门的经办人或联络员,需要派出法庭与司法所及其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起良好的沟通。
(2)县区司法局协助基层人民法院,在法院内部(或附近)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和办公机构。
目前10县区都建立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