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微信扫码缴税和建行手机银行缴税功能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微信扫码缴税和建行手机银行缴
税功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微信扫码缴税和建行手机银行缴税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我局已开通微信扫码缴税和建行手机银行缴税功能。
纳税人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微信或建行手机银行缴税,“扫一扫”就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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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
线期间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08
【实施日期】201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6年10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现就上线期间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业务办理安排
(一)2016年9月27日至10月7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系统切换,电子税务局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移动APP、申报客户端、微信办税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增值税发票的网上认证、发票开具、数据上传可正常使用,网络发票开票系统、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发票开具可正常使用。
(二)2016年9月27日至9月3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深国税函[2010]235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上线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235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为加强对我市拟改制上市企业证明开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证明开具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开发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违法证明模块(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证明模块),自2010年8月1日起上线运行。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务违法证明模块适用范围此模块业务暂仅适用于我市拟改制上市(或增发)的纳税人申请某时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开具,以及纳税人已开具证明的查询。
二、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范围和标准参照《关于为拟改制上市企业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问题的函》(深上市办字〔2010〕2652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纳入税务违法证明的违法违章范围和标准为:(一)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违章行为;(二)所有涉及补税、滞纳金或罚款的稽查案件(不包括还未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稽查案件);(三)截至证明开具日,纳税人有欠税的情况;(四)纳税人是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的情况。
其中,证明以录入的“查询期限起、止”为确定违法违章情况统计的时间口径。
即以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来确定,只要决定书出具的日期在“查询期限起、止”之内的,则该违章信息要纳入证明开具范围。
“欠缴税额”则以开具证明当天为截止时点统计纳税人所有逾期未缴税额。
三、税务违法证明开具流程(一)纳税人申请。
申请开具证明的纳税人,应当持深圳上市办开具的书面协调函(《关于为某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验身份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新版纳税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新
版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7.27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新版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
告
(2007年7月27日)
为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我局将于2007年8月20日启用新版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报税系统升级和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20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启用新版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为顺利完成新旧版系统切换,自2007年8月4日0时起至2007年8月19日24时止,暂停办理地税各项税收业务(我局网上报税系统于2007年8月3日0时起暂停使用),请纳税人提早安排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二、自2007年8月20日起,实行网上报税系统全面升级。
现行计算机专网报税、报
税机报税方式将停止使用,使用上述两种申报方式的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13日深地税发[1997]591号)各分局: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报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征纳双方工作量,降低征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积极推行电子报款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子申报即报税自动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履行报税义务的一种报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03•【文号】国税发[2005]193号•【施行日期】200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 企业零纳税证明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企业零纳税证明
如果企业实际没有纳税的,一般没有完税证明,也打印不了完税证明,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去税务局打印纳税证明,该纳税证明上会写清楚企业在某个纳税期间实际缴纳的税费金额为0元。
如果是0税率,则可以去税务局打印税种核定证明,证明上会显示税率为0。
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交纳税费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已完成纳税义务。
最常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获得的税务机关开出的一份缴纳税收额度的一个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缴纳的税额为其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常见的完税证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车船购置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
企业每月申报,凭税务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去申报(也可以电子报税),并交入银行税款,就可以拿到完税证明。
个人要开发票或想纳个人所得税,凭协议或合同及开票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去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税金后,也可以立即各种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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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8.15
•【字号】深地税告[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3〕10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我局决定从2013年8月20日起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凭证内容
《电子缴款凭证》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生成的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号码、税务征收机关、缴款日期、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费)种名称、实缴金额、所属时期等。
二、凭证用途
该凭证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可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
三、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开具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四、其他事项
(一)该凭证目前暂定在我局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税费和我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使用,增加使用范围将在我局网站公告。
(二)我局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使用的《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专用章”和“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票据专用章”;我局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使用的《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印章”和二维码,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验证其真伪。
五、本通告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税费)(样式)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样式)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5日附件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税费)
告知事项:该凭证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电子缴款的,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有效。
纳税人如需开具完税证明或验证真伪,可于开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凭该凭证、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附件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委托专业市场代征地方税费)
第次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