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1.12【实施日期】2001.01.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名额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3人;(二)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5人;(三)2501人以上的村,一般设7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人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和罢免、辞职、补选,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
补贴办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各下设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二)建立和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根据量力而行、民主自愿的原则,编制本村建设规划,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办理本村修桥建路、兴办学校、整治村容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禁毒、禁娼、禁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扫除文盲,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七)依法调解村民在婚姻、家庭、财产、土地、邻里关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八)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一、选举目的和原则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发展为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积极、阳光、民主原则进行的。
选举应当保障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确保选举结果具有合法性、公信力。
二、选举范围和条件1.选举范围: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范围为XX村委会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选民资格。
2.选举条件: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8周岁以上;–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为村民服务的热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选举组织形式和程序1.选举委员会的组建:选举委员会由XX村委会委员会负责组建,选举委员会由1名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委员由村委会成员推选并经主任任命。
2.选举程序:–公布选举公告: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开始前10天内,通过村委会公示栏、通知、宣传等方式公布选举公告,公告应包括选举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内容。
–选民注册:选举委员会将选民名单登记在册,并在选举开始前3天内公布选民名单,确保选民的知情权。
–推荐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民可以推荐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需在推荐时提交个人简历和承诺书。
–宣传和候选人初审: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宣传活动,介绍候选人情况,候选人需面向选民公开竞选。
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投票和计票:选举委员会按照选举时间和地点组织选民进行投票,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对选票进行计票,并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
–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24小时内公布,包括当选人名单和得票数等信息,确保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四、候选人和选民权利及义务1.候选人权利:–参选权: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都有权利参加选举。
–竞选宣传权:候选人有权利进行宣传,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发表竞选演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23•【文号】民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民发〔201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目前,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开展了7至8届村委会选举,总体平稳有序,对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执法不严、指导不力等原因,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有的村故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村投票时间尚未结束就开箱计票、唱票;有的村不当众公布选举结果,甚至出现不进行民主推选直接内定候选人的情况;有的村存在贿选等不正当现象且未及时加以制止;有的村选举完成后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甚至存在恶意毁坏集体财务账册、工作档案等文件资料;个别村存在宗族宗派势力、黑恶势力插手村委会选举等情况,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挫伤了村民的参与热情。
今明两年,大部分省份将陆续开展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好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是做好村委会选举的重要基础。
地方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画、文艺队、公示栏、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村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村民了解村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选举程序和步骤,珍惜和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增强抵制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和自觉性,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人选进村委会。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最新】村民代表选举办法镇村村民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为保证公正有序地推选出本村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数额的确定和分配本村共有户人~分个村民小组~经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全村共推选名村民代表~其中:女性代表人~实行专职专选~男性代表人。
各组分配名额如下: 第一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二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三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四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五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六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七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第八组名~其中:女性代表人~男性代表人,二、村民代表的构成村民代表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
为确保党员和妇女在村民代表占一定例~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3以上, 提倡村党支部成员或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等职能~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村民~不宜被推选为村民代表:1.长期外出本县~一年内连续在外时间超过6个月的,2.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及有现行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3.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查处的,5.长期拖欠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四、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户代表会议推选方式进行~投票选举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何选举村委会

如何选举村委会导读:本文是关于如何选举村委会,希望能帮助到您!如何选举村委会于伏海今天,本律师想谈谈村委会如何选举的问题。
第一,村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村委会的全称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据此,我们可以说,村支部书记即村支书不是村委会成员,村支部书记,是中共在农村设立的党支部的书记,也就是说村支书只是中共的成员。
但是,因为在目前的中国,中共几乎领导一切,所以,中共在农村设立党支部,也几乎是领导一切,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这样说的: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一),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只要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希望参加选举的申请(最好是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就可以参加本村的村委会选举了。
但是,参加了居住村的村委会选举,就不能再参加户籍所在村的村委会选举了。
2021年村委会选举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我乡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211年应进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
为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11]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乡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
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在全区全面推动“三化两区”建设,我乡全力实施“三乡”战略目标的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重要实践。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信任、党组织满意、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得到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全乡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为此,全乡广大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我乡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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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第四条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指导。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及其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省、市、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期间的村级财务组织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依法实施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九条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培训市、县、自治县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二)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各村选举日,统一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指导、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三)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申诉和来信来访;(四)处理其他选举事项。
各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没有递补的,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二)拟订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三)向村民(含外出村民)公布本村选举日、投票时间和地点,组织选民登记,组织提名候选人,办理委托投票事项,制作票箱,组织投票选举;(四)解答和受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咨询和申诉;(五)办理其他选举事项。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第十五条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大会不能按规定程序完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主持完成选举大会。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进行选民登记时,计算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七条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委员会选举延期进行的,选举前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四章提名候选人第十九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选民大会可以分片召开。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
不提名候选人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选民为候选人:(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选举日前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五)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五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选人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一名女性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指定一名女性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候选人提名后七日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提名候选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但是,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第二十四条因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造成候选人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数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候选人的,应当补充推选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可以安排候选人在正式选举前发表竞选演说,介绍任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