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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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00]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护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共17篇)

护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共17篇)

护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共17篇)护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共17篇)第1篇: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年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今年我院继续深化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根据卫生部"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要求,结合住院患者十大安全目标护理实施方案,以积极争创"二级甲等医院"为契机,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塑造医院形象,与时俱进,实现新跨越的一年。

抓护士长和护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病区优质护理服务规范、护理制度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促使护理管理业务技术水平、服务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使各项护理质量指标达到"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要求。

一、加强护理人员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意识的,尤其是护士条例、护士守则,使其明确各项护理工作质量标准和职责,以达到全体护理人员均能贯彻执行的目的。

二、加强各级人员的素质培养,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综合素质,重视护患沟通能力与技巧,尤其是加强护士长思想素质、管理素质、业务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护士长科学管理能力。

认真落实护理部质控委员会、护士长、科室质控员三级管理体制,将服务理念贯穿于护理工作全过程中。

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岗,一级考核一级,努力提高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重点强调科室环节过程质量管理。

三、各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质护理服务实施方案及考核标准。

强调人文护理服务。

科室对住院病人每月一次满意度调查、工休座谈会,护理部每季度对各病区进行病员满意度调查。

四、继续修改、完善各项护理质量检查标准,尤其是护理服务流程及岗位标准。

五、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将"三基"、"三严"作风贯穿到各项护理活动及各项护理管理活动中。

树立质量"三级预防"的观点,认真落实各项护理管理制度;实行非惩罚性的不良事件报告机制,加强护理缺陷的管理,严格执行"三查八对",预防护理并发症、护理纠纷和差错事故的发生。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修订说明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修订说明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粤继医教〔200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人事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以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1〕第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原《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以下简称“授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的“授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授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医学教育学分通知抄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继教委办公室 2002年8月21日印发校对:科教处苏慧萍(共印300份)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细则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如下: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积计算,Ⅱ类学分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护理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范文

护理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范文

护理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范文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和护理人员自身学习提高的需要,护理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在护理部领导下,充分利用我院的继教资源,落实好以专业技术为重点的教育培训,护理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特制订如下工作计划:1、根据《护理管理工作规范》岗前培训制度、护士毕业后的实施及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再进入临床一线接受岗位培训,岗位培训以临床科室带教式为主,要求“一帮一”专人带教,培养良好的习惯、仪表、态度,以及岗位职责、护理规范与标准、责任制整体护理要求、临床护理技术,使护士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巩固理论知识,掌握基础护理技能,胜任助理护士的工作;安排好毕业后5年内护理人员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集中培训及理论考核、护士夜班前的轮科培训安排;坚持边使用边培养、把教育训练贯穿在日常护理活动中,与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护理继续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重点加强助理护士三基理论集中培训及实操训练,使N0、N1级护士有能力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完成所要承担工作的能力。

2、负责院内和省内护理技术操作比赛的组织和培训,通过竞赛,增强护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热情。

在每季度对全院各级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技术培训及考核,全院人员完成CPR培训。

3、根据《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及管理,组织申办广东省、潮州市继续教育Ⅰ、Ⅱ类项目;组织全院性的护理学术讲座、业务学习,并对学习的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本年度申报市级Ⅱ类继续教育项目3项。

4、根据《护理管理工作规范》护理科研管理制度,负责护理科研项目标书的评审及登记、由护理部主任批准后提交科教科;组织护理学术交流,介绍先进的护理科研信息;今年计划申报市卫生局立项2-3项,申报市科技局立项1-2项。

5、争取多派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吸收先进护理工作经验,结合国内外护理科研进展及医院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护理流程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研究和革新。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1.目的为提高儿科门诊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儿科专业技术人员。

3.制度内容3.1.科主任定期针对科内工作需要做好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落实科内人员日常继续教育工作。

3.2.内容3.2.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3.2.1.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取学分。

科室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医院有继续医学教育档案,需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3.2.1.2.达标要求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I类和II类学分可互相补充,所补充比例不超过该类别学分达标所需总值的50%。

3.2.1.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及范围。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按照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专业科目,即“继续医学教育”,由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选修科目,可通过省人社、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途径进行学习。

内容包括:1.省级、市级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院内的自管项目院科两级业务学习;3、自学和其他形式项目外出学习、短期培训、进修、学历教育;4.远程医学继续教育(“华医网”网上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教育范围:1、基础理论知识;2、本专业技术知识;3、相关学科知识、健康促进教育、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知识等。

3.2.1.4.学分授予依据: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参照卫生部《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3.2.1.5学分发放及登记要求3.2.1.5.1.学分发放及登记必须做到真实、公正、科学、合理。

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二00六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成人教育学院工作职责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 (1)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二级管理实施细则 (6)成人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0)成人教育学院会议制度 (12)成人教育政治辅导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 (13)成人教育选用教材的暂行规定 (15)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岗位职责 (17)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岗位职责 (18)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工作职责 (19)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科科长岗位职责 (20)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职责 (21)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23)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科工作职责 (24)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科科长岗职责 (25)第二部分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制度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26)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4)广东东医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教师聘用的暂行规定 (49)广东医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52)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54)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试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62)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缓考的暂行规定 (66)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免考暂行办法 (67)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69)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73)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81)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表现综合测评办法 (84)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形式学生“三好”活动总评办法 (88)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听课制度 (90)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试讲制度 (91)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师任教、讲评制度 (92)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集体备课制度 (93)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制度 (94)广东医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制和填报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的通知》 (95)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材管理暂行规定 (102)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珠海会议摘要 (104)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习医生守则 (111)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习医生职责 (113)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和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115)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规则 (116)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室规则 (118)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119)广东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章程 (125)关于调整广东医学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129)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试行) (130)成人教育二级学院提成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原则 (132)关于实施《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的细则 (134)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管理规定广东医政发[2004]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人教育是国家发展国民教育的重要战略任务,是国家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方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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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省(部)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

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项目。

拟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六、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全省公布,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并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以后,须报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或讲义)、学员签到表等材料。

如需在次年继续举办,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备案1次。

备案项目在每年2月底或3月初公布。

九、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组织制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着、教材等(Ⅱ类学分)医学着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

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㈠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或录入。

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地点、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统一使用IC卡管理。

㈢学分登记、年度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将登记证(或IC卡)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㈣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㈤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者不予登记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㈠继续医学教育(含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授予统一使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指定社团组织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样式学分证书。

其他形式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㈡在一个验证周期(晋升周期)内,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可使用电子版的《验证证明》),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连同晋升评定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㈢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1~3年等处罚。

㈣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六、中级以下职称(护理师除外)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行。

即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折合为90学时),也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学分标准。

七、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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