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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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形成和作用

联合国的形成和作用

联合国的形成和作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简称UN)成立于1945年6月24日,是二战后世界秩序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总部位于纽约市,旗下拥有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等数十个专门机构和一个总会议。

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拥有193个成员国,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

一、联合国的形成联合国的成立是在二战胜利后,以美国、英国、苏联等五个盟国为主导,为了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国际合作而设立的。

这些国家历经战争,在不断的博弈中,最终选择合作,寻求共同的利益与目标来维护和平。

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世界安全四大自由”,即表达思想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贫困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这是以联盟(Allies)作为盟国的国家,希望在战争结束后的国际秩序中得到一些保障的愿望。

在此基础上,1942年联盟国家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提出了“公平的国际秩序”等基本原则。

1944年英国首相丘吉尔、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苏联领袖斯大林共同签署了“达特摩斯宣言”,提出了成立一个以联合国为核心,能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推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国际组织。

1945年艾奇逊法案被美国国会通过,其中规定成立一个联合国的国际协定。

同年4月25日,联盟国家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宪章的会议。

4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历时两个月,在各项谈判后,于6月26日正式签署宪章,从而成立了联合国组织。

二、联合国的作用1.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以及促进国际安全是联合国的核心任务。

联合国的维和部队被派往世界各地,执行不同的任务,包括观察停火、维护和平等。

其目的是防止国家间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在和平的环境下促进协商和合作。

2.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联合国通过协调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联合国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支持合作并协调全球经济发展。

该组织监测全球经济状况并向政治领导人提供建议和支持。

3. 保护人权联合国致力于推动和保护人权,并在全球范围内倡导促进各国实现普通人权。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倪学伟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

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

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

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期末试题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期末试题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国际法》期末试题答案1.题目:()可以引起国家继承。

正确选项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内容。

2.题目:()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正确选项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内容。

3.题目:()不能行使紧追权。

正确选项是(民用商船)内容。

4.题目:()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正确选项是(决策机关)内容。

5.题目:()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正确选项是(情势变迁)内容。

6.题目:()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正确选项是(直线基线法)内容。

7.题目:“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正确选项是(不低千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内容。

8.题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签订的。

正确选项是(1944年在芝加哥)内容。

9.题目: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千任何国家。

正确选项是(宾刻舒克)内容。

10.题目:18世纪末,()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

正确选项是(边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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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课程或科目名称搜索11.题目: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正确选项是(格老秀斯)内容。

12.题目: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

正确选项是(行政机关)内容。

13.题目: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正确选项是(复合国)内容。

14.题目: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正确选项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内容。

15.题目: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正确选项是(国内运输权)内容。

16.题目: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国际法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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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B: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C: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D: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答案:A2.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不同体现在()。

A:主体不同B:强制实施方式不同C:渊源不同D:调整的对象不同答案:ABCD3.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的强制力是通过()来实现的。

A:国际警察采取强制措施B: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C:国家单独采取强制措施D:国际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C4.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主体本身单独的或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A:错B:对答案:B5.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

()A:错B:对答案:A6.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认识,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派,主要有()A:苏联法学派B:实在法学派C:自然法学派D:格劳秀斯法学派答案:BCD7.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

A:人类的法律良知B:自然理性C:最高规范D:国家的同意答案:D8.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

()A:错B:对答案:A9.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的强制力是通过国际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A:对B:错答案:B第二章测试1.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存在,必须寻找证据。

证据可存在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道、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

()A:对B:错答案:A2.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都构成新的国际法的渊源。

()A:对B:错答案:B3.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机构中最重要的一个,其在国际法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联合国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

联合国安理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中包括解决国际冲突、防止战争、处理武器控制和防控核战争问题。

联合国安理会有两个重要的决策机制,即行动决议和决议。

行动决议是安理会的最高决策机制,其具有强制性,并可以采取包括经济制裁、武力行动在内的各种措施来解决国际冲突。

决议则是安理会的次高决策机制,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被广泛认为具有普遍的道义效力。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法的最高制定者和执行者。

它负责制定和修订国际法,并负责执行国际法。

例如,它制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公约》以及《防止生物武器的公约》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同时,它还负责执行这些法律文件,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下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进行审判。

其次,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法的最高解释者。

它可以对国际法的条款进行解释,以便使各国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

例如,它可以对《联合国宪章》的条款进行解释,以帮助各国了解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联合国安理会还起着国际法的维护者和保护者的作用。

它通过行动决议和决议,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尊严。

例如,在叙利亚内战中,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各国保护叙利亚平民,并采取措施确保化学武器不再被使用。

最后,联合国安理会还起着国际法的推动者和推广者的作用。

它通过与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推动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并帮助各国加强对国际法的认识和遵守。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可以与各国政府合作,在各国内开展培训活动,帮助政府官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

同时,联合国安理会还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推广国际法的知识和理念,促进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国际法原有进步和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而提出的。

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不仅使《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实现得到了更有力的保证,也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它既是国际法的新发展,又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这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它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完整的法律原则体系而提到世界面前,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独立国家的兴起,这对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新独立国家的要求下,产生了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既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又对原来的国际法发生改造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缅甸首先倡议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体现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又得到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赞同和承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虽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原则,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人类已经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世纪50年代国际形势新发展的需要,第一次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原则体系提到世界面前,而且赋予它新的时代含义,这就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的发展,其含义是禁止国家采取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预别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

它的表现形式是:对别国内政施加压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直接或间接侵略、占领,公开或隐蔽的干预和干涉等,都是侵害了被干涉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这无疑否定了关于"依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等主张。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已有原则的简单重复和概括,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特点,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2、1954年中国和印缅共同倡导 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2)互不侵犯; • (3)互不干涉内政; • (4)平等互利; • (5)和平共处。
3、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10项原则: • (1)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 章; • (2)尊重一切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 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 (4)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 • (5)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 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的规定,因而,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 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 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 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
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 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 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3)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的特征,除了国际公认之外,是 对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并构成 国际法的基础。而有些国际强行法规则虽然 是各国公认的和有约束力的,但不能适用于 国际法的一切方面,更谈不上构成国际法的 基础。
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对于第二条四 项的解释和适用,各国主要在下面 几个问题上争论不休。:
首先,“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含义,“武力”是否应 包括政治和经济上的胁迫。 第二,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将不使用武力原则同样 适用于武力威胁。 第三,第二条四项明确规定,不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 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第四,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否适用于受当事国之邀或经 联合国授权的情况、针对它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 立而使用武力是宪章所禁止的。
•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了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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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联合国成立于二战的炮火之中,,是各国人民期盼和平的最好体现。

尽管它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战后的复杂形势,是各种势力的妥协,但联合国诞生的几十年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际上各个国家的经济与文化交流,与此同时,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的形成具有开拓式的作用。

本文仅对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的作用作一论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法学界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

王铁崖先生认为: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是各国公认的,对国际法具有指导性、基础性作用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在全世界造成的极大影响,各国人民都为战争付出了深重而惨痛的代价,痛定思痛。

在这个背景下形成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各国如何相处,如何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就表达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各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联合国就是以这个基础建立起来的。

第二条则是在第一条发展起来的,因为各国是平等的,因此我们要相互尊重善意的履行义务,保障各成员国的权益。

接下来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第二条的主要内容,即各成员要用非战争手段处理国际争端,尊重各国
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影响国际社会的平稳发展。

再接下文的几条都是对平等原则的补偿的确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以各成员国平等为核心的,其他的一系列原则都是由此而发展起来的,例如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与用武力相威胁原则。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各国也越来越注重与别国的关系,国际法真正获得了大发展,处于核心地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自不用说。

截止目前,《联合国宪章》仍然国际间最重要的的国际法文件。

不仅宪章本身构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的特殊地位,因而宪章对其他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特别是其所述的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范围遍布全球的,以平等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因此,该原则经常出现在一些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例如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和1963年《非洲统一组织宪章》都规定了尊重《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作为特殊的国家间条约,确立的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由于未国际所公认,又因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必要因素,因而夯实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的提出、确认对国际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其他文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作用
在这些已有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社会不断发展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联合国的文件不断提出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例如依据1970年《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中提出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将这个原则适用于外层空间。

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首次提出了解决国际经济关系的十五项原则,并将国际经济关系列为跟政治关系和其他关系同等的地位,具有深远的政治与历史意义。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还把不追求霸权和划分势力范围列为十五项原则之一。

1979年12月联大又通过《国际关系中不容推行霸权主义》的决议,把反对霸权主义和不谋求霸权作为一项原则提出来,这在国际法上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深远的影响。

另外,联合国通过的一些法律文件还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新的解释,赋予了新的含义。

另外,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对该原则作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解释,并强调了国际法原则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也就是应把国际法原则作为一个体系来对待,要用整体的眼光和观念去正确理解,这是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三、联合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自1990年代以来,通过联合国的得力协调或通过第三方在联合国的支助下采取的行动制止了许多地区冲突。

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布隆迪、苏丹和尼泊尔冲突。

研究显示,自1990年代以来,全世界冲突减少40%。

联合国的预防性外交和其他预防性行动,避免了许多可能发生的战争。

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千年发展目标一直是工作指南,自1947年以来,世界银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本文由收集整理和捐款并在100多个国家支持了11000多个发展
项目。

我们可以看到从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联合国不仅成为各国交流的机会,为各国增进交流了解提供了一个普遍认可的舞台,同时也成为了一个有力的国际主体,在以人类的终极福祉为前提,解决各种各样的国际纠纷。

联合国为了采取措施促成停战,武器禁运,派遣维和部队,是对世界和平的维护,保障各国互不侵犯,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一些列手段减少歧视,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实践和宣扬。

总之,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由联合国的独特地位决定的,其次也因为这些原则符合历史潮流,顺应了全人类追求独立和平的需要。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国际形势的不断深刻变革,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更新是难以避免的。

在新的时代,联合国依旧是发挥这股作用的主角。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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