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援助与难民保护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援助与难民保护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际法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原则,以促进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的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的概念、国际法的框架以及主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和机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道援助的概念与国际法框架国际人道援助是指国际社会对于遭受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道危机影响的人们提供的帮助和支持。
国际人道援助的目的是缓解人们的痛苦,保护其基本权益,促进其发展。
国际人道援助在国际法中被认为是人道主义行为的一种,其原则和规范主要体现在国际人道法中。
国际人道法主要通过《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等法律文书进行规范。
二、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原则与规范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人道主义原则、中立原则、区分原则和互助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对受灾人员和难民的生命和尊严予以尊重和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暴力;中立原则要求在援助活动中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区分原则强调在武装冲突中应区分军事目标和民事目标,保护平民和民事设施;互助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人道灾难。
三、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难民保护是指对因故乡不再安全而被迫逃离的人们提供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难民保护在国际法中的基础是《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
根据这些国际法律文件,难民被赋予享有基本人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四、国际人道援助与难民保护的国际机构为了协调和推动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工作,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机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是最主要的国际机构之一,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球的难民保护工作。
同时,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ICRC)承担着推动国际人道援助的重要角色,并积极参与到国际人道法的制定和监督中。
总结:在国际法中,国际人道援助和难民保护被赋予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解读国际人道法战争与人道原则的法律规范

解读国际人道法战争与人道原则的法律规范编程中的人道主义原则是我们在编写代码和设计系统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用户的隐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并确保我们的技术不会被用于恶意目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读国际人道法中关于战争和人道原则的法律规范,并将其与编程实践相结合。
1. 国际人道法概述国际人道法是涉及战争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并限制战争行为的野蛮性。
它包括《日内瓦公约》和《额外的日内瓦公约》,并覆盖了战争中的各个方面,例如战俘待遇、医疗人员保护、非战斗人员保护等。
2. 国际人道法中的编程相关规定虽然国际人道法主要面向武装冲突,但其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也可以应用于编程领域。
例如,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可以引导我们设计和实施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他人滥用这些信息。
此外,限制使用暴力和武力的原则可以提醒我们避免开发恶意软件或编写具有潜在危害的代码。
3. 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的编码准则为了将人道主义原则纳入我们的编程实践中,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几点准则:a) 保护用户隐私: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这包括使用加密算法来存储和传输数据,以及确保仅在必要的情况下访问用户的敏感信息。
b) 防止滥用技术:我们应该尽力避免开发和推广恶意软件、网络攻击工具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技术。
我们的代码应该遵循道德准则,并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c) 促进数据安全: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
这包括对数据库和服务器进行安全配置,以及使用最新的安全性补丁和防护措施。
d) 传播技术的合法使用:我们应该清楚地了解和遵守有关数据使用和技术传播的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版权和专利等规定,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
e) 强调可追溯性和责任:在编写代码和设计系统时,我们应该追求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记录代码的改动和决策,并明确分配责任和权责。
4. 编程中的人道主义案例人道主义原则的应用不仅体现在编程准则上,还体现在我们如何利用技术来解决社会问题和推动可持续发展。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国际人道法是一套旨在保护人类尊严和权利的国际法规,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保护战争受害者、保护人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和尊重人道主义原则等方面。
一、保护战争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战争受害者,包括平民、战俘和武装冲突中的其他非战斗人员。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利,确保战争受害者在战争中的生存权、尊严和自由。
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了禁止使用某些武器、禁止过度攻击平民目标和保护战争受害者的医疗援助等原则。
二、保护人权国际人道法在保护人权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人权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范各方的行为,防止对人权的侵犯,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追责。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鼓励各方尊重基本人权,促进和平与稳定。
三、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精神的体现,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护,防止战争和其他人为因素对文化遗产的破坏。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促进了对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四、保护环境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国际人道法通过规范各方的行为,防止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了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环境的武器和禁止过度开采自然资源等原则。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鼓励各方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尊重人道主义原则国际人道法尊重人道主义原则,认为人类应该受到尊重和关爱,无论其种族、国籍或信仰。
尊重人道主义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鼓励各方以更加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待他人。
例如,国际人道法规定了禁止种族歧视、禁止歧视妇女和儿童等原则。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鼓励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人类尊严和平等。
总之,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领域。
它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保护人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和尊重人道主义原则等方面,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日内瓦公约关于平民的定义

日内瓦公约关于平民的定义根据日内瓦公约,平民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个人。
下面是对平民定义的详细解释:平民是指那些不穿戴军事制服、不携带武器或不直接参与战斗的个人。
他们可以是平民居民、儿童、老人、妇女、医护人员、救援人员、记者、志愿者等。
平民享有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权益,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各方冲突方都有责任保护平民的生命、尊严和安全。
日内瓦公约强调了对平民的特殊保护。
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协议明确规定了冲突各方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平民不受任何形式的攻击、伤害或仇视待遇。
以下是保护平民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1.区分原则:冲突各方必须区分平民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并尽一切努力避免对平民造成伤害。
2.禁止针对平民的攻击:对平民的攻击是明确禁止的,包括任何形式的杀害、伤害、恐吓、恶意难民、强奸等行为。
3.保护特殊群体:对于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平民,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怀。
4.人道措施:冲突各方应允许人道组织和援助人员进入冲突地区,为平民提供帮助、医疗和援助。
5.保护民用设施:民用设施,如医院、学校、宗教场所、饮用水供应设施等,应受到特别保护,不能成为冲突的目标。
6.避免使用人防措施:各方冲突方应尽量避免在平民区或密集居民区使用军事设施,以减少平民的伤亡和破坏。
7.义务追究:冲突各方应对针对平民的任何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日内瓦公约对平民的定义和保护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和减少平民在武装冲突中的伤亡和痛苦。
保护平民的义务应由各方冲突方共同承担,并采取实际措施来保护平民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这不仅是国际法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规范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规范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战争是人类社会最可怕的灾难之一。
然而,战争却难以避免,也难以完全根除。
针对战争对人类造成的伤害和苦难,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并成为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规范,旨在对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际人道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人道法是指国际法中保护国际武装冲突中非军事人员的法律体系,也称之为国际人道法律制度。
它主要是规范主体(包括战争各方等)在武装冲突中行为的基本规范(包括武装冲突的具体规则、防止和惩治战争罪等规范),旨在保护处于战争环境中的人的基本权利。
国际人道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前后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7世纪的“华盛顿公约”以及1874年的第一次日内瓦公约等。
20世纪中期,随着现代武器的发展和战争的残酷性不断加深,国际社会对战争规则和战争罪行的审视变得更加深刻。
1949年,国际惯例和公约构成的日内瓦公约四个附加议定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人道法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二、主要的国际人道法规范1.国际人道法的核心规范:日内瓦公约和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和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规范,既包括了武装冲突中受保护人员的地位和对其的保护、红十字运动的地位和任务等规定,也规定了各方应当遵循的战争规则,包括禁止攻击平民、禁止劫持、禁止虐待俘虏、禁止使用无差别的武器、对伤病员的保护和救护等。
2.国际刑事法庭的规范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指1998年7月成立,具有独立性和独立经费的国际法院。
它的任务是处理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ICC的规范旨在惩治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国际习惯法的规范国际习惯法是指一些既定的、被普及认可应当遵循的国际惯例,这些惯例可能来自于大量国家的行为和实践,也可能来自于国际海洋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活动。
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 雅各布•克伦贝格尔
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致谢
本《解释性指南》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重要出 版物,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03至2008年间组织 专家审议的成果。
《解释性指南》的构思、起草和出版归功于许多 人的参与和贡献,但在此我们只能对其中的一些表示 感谢。我们首先要特别感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 问尼尔斯•梅尔泽博士,他从2004年开始负责专家审 议,并且是《解释性指南》以及审议期间大部分背景 文件和专家会议报告的作者。我们还要对专家们致以 最诚挚的谢意,他们所有人都以个人身份参加了专家 会议;没有他们的参与、学识和经验,这一旨在澄清 的审议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最后,我们还要衷心感谢 所有对《解释性指南》的文本做出评论,对专家会议 的组织和后续工作提供宝贵支持,以及对《解释性指 南》的出版给予帮助的我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仁。
《解释性指南》包括10项建议,每项建议都概括 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某一特定法律问题进行国际人 道法解释的立场,并附有评注,说明了每项建议的依 据。在整个文本中,特别是在专家意见存在重大分歧 之处,均用脚注指明了记录相关讨论的专家会议报告 和背景文件中的段落。《解释性指南》的不同章节和 建议之间密切相关,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才能恰 当理解。同样,《解释性指南》中提到的例子并非是 对某种特定局势或行为法律性质的权威说明,而必须 结合其确切背景、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人道法原则和 规则加以善意解读。它们只能阐明做出相关区分所依 据的原则,而不能代替对当时时间和地点具体情况的 仔细评估。
《解释性指南》对“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这一概 念给予了法律解读,旨在强化对区分原则的执行。为 了使禁止直接攻击平民的规定得到充分遵守,必须将 武装冲突—不管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各方的 军队同平民相区分,将从不直接参加武装冲突的平 民同那些单独、零星或无组织地直接参加武装冲突 的平民相区分。本文试图通过对如何解释与直接参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区别

国际⼈权法和国际⼈道法的区别各国基于对现代战争的痛恨⽽达成⼀些协议,这些协议后来被所有国家认同,于是有了国际⼈道法的雏形。
对国际⼈道法有了初步的了解后,⼤家可能想知道它和国际⼈权法有什么不同吧,那下⾯这篇⽂章就会对此做⼀个简单的介绍,希望下⾯的⽂字对⼤家有所帮助!⼀、形成背景不同国际⼈道法先于国际⼈权法⽽产⽣,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权要从《世界⼈权宣⾔》开始,也就是说⼈第⼆次世界⼤战结束开始。
⽽国际⼈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道法适⽤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内⽡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附加议定书》。
它适⽤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内⽡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附加议定书》。
⽽国际⼈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歧视公约》(1979年),《禁⽌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童权利公约》(1989年)。
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权和基本⾃由公约》(1950年)、《美洲⼈的权利和义务宣⾔》(1948年)、《美洲⼈权公约》(1969年)以及《⾮洲⼈权和⼈民权利宪章》(1981年)。
⼆、涵盖内容不同国际⼈权法的含义更为⼴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国际⼈道法则⼀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国、参战⼈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道法的⽇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员⼀旦由于⽣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内必须保障平民的⽣命、财产和⾃由等。
“人海战术”在战争中的使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

“人海战术”在战争中的使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一、背景介绍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极端状态,不仅带来巨大的破坏力,还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在战争中,为了取得胜利,各军事势力常常采取各种战术策略。
其中一种被称为“人海战术”,即以巨大的人员数量来冲击敌方,以期达到军事目标。
然而,“人海战术”在使用中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二、人海战术的特点及争议1. 提升攻击力:“人海战术”通过投入大量的士兵来提升攻击力,针对敌方防线进行冲击。
这种战术在人员数量上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形成一种无法忽视的压力。
2. 民众伤亡:然而,“人海战术”通常以大量士兵冲击为特点,这意味着大量平民可能会卷入战斗,给无辜人们带来严重的伤亡和痛苦。
这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引发了众多质疑和争议。
3. 战争目标:在使用“人海战术”时,军方需要明确战争目标,并评估使用该战术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如是否有选择性地采用其他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平民伤亡等。
三、国际人道法对“人海战术”的规定1. 禁止无差别攻击:根据国际人道法,战争双方禁止使用无差别攻击手段,不能将平民作为军事目标。
在使用“人海战术”时,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平民伤亡。
2. 符合区分原则:国际人道法要求战斗双方在使用武力时,应尽量区分战斗人员和平民,并对平民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在使用“人海战术”时,军方需要审慎评估,确保避免平民伤亡。
四、人海战术的危害及反思1. 平民牺牲:使用“人海战术”可能导致大量平民伤亡,给战争当事国和国际社会带来深远的道德伦理问题。
我们必须深入反思,寻找更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战争方式。
2. 优化作战策略:在战争中,要尽量避免盲目使用“人海战术”,而应借鉴先进的军事科技,优化作战策略,以减少平民伤亡。
3. 国际合作与立法: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完善的国际法规,确保所有军事行动都符合国内和国际的人道法。
五、结论在战争中,使用“人海战术”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孙国顺区分原则是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基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在武装冲突中区分平民与战斗员、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
这项成果集中体现在1949年《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四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区分原则是现代国际人道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它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和民用目标提供了理论根据。
根据区分原则,军事行动只能针对冲突各方的军事目标(包括武装部队),而不能针对平民或民用目标;当一个人或一个目标难以确定其地位时,应首先假定其为平民或民用目标。
然而,该原则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从资产阶级兴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首先,提出区分思想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因此。
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
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
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护者。
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
而不能以人为敌”。
1美国1863年的《列伯法典》第155条规定:"在正规战争中,所有敌人区分为两大类,即敌国政府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或称非武装公民)”。
但上述规定不得影响紧急军事必要原则,即军事必要允许“在战争的武装对抗中,直接摧毁敌军生命或肢体,摧毁其他不可避免受到摧毁的人们”。
2而且。
它还规定:“敌国的公民或当地人作为敌国或敌对民族的组成分子也是敌人,并因此而遭受战争痛苦”。
3该法典的规定是前后矛盾的。
并未真正反映现代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
《列伯法典》在一段时期内并未引起欧洲国家的效仿。
1874年,在俄国沙皇亚历山大的倡导下,欧洲十五国代表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
会议讨论了与区分原则有关的包围与轰炸、保护平民个人财产、和平居民与游击队的区分等。
会议不同意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作简单的区分,而是对武装部队、民兵以及志愿军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以便取得战斗员身份展开了深入讨论并就此达成一致。
这些条件是:1、有为其下属负责的指挥人员指挥;2、有从远处能够辨认的固定明显标志;3、公开佩带武器;4、按战争法规和习惯作战。
这四项条件后来全部被1949年日内瓦第一和第三公约所采纳。
4为区分原则奠定了基础。
《布鲁塞尔宣言》虽然未得到与会各国政府的批准,但它对以后欧洲各国的军事手册起到了蓝本的作用。
51875年,国际法研究院设立了一个专门研究《布鲁塞尔宣言》的委员会。
该委员会起草并通过了一份供各国政府参照的手册,即1880年《陆战法规手册》,亦称牛津手册。
牛津手册的条款没有新的内容,基本上是从《布鲁塞尔宣言》照搬过来的。
此后,欧洲国家开始制订军事手册。
1899年,在俄国沙皇尼古拉斯二世的倡导下,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会议分成三个委员会,分别讨论:武器;武装冲突法;调停与仲裁。
关于武装冲突法的第二委员会由俄国代表马尔顿任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修订《布鲁塞尔宣言》,会议最后通过了由该委员会起草的海牙第二公约和规则。
该规则主要是处理交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占领土的非战斗员和平民与交战方的关系问题,该规则所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条款1见何兆武译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8页。
2见《列伯法典》第15条。
3见《列伯法典》第16、23、21条。
4见日内瓦第一和第二公约第13条、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
大多与被占领土有关。
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通过了马尔顿条款,即在海牙规则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交战者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6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在海牙召开,此时。
沙皇俄国与日本刚发生日俄战争,使得很多人对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的成果产生怀疑,并希望制订更加详细的规定。
但事与愿违,第二次海牙和会通过的第四公约和规则只是对1899年关于陆战法规的海牙第二公约和规则作了少量的修订。
到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如前所述,区分原则和保护平民的问题虽多次在欧洲和平会议中提及,这也只不过是一些微弱的正义之声,当时的欧洲列强在世界范围实行殖民掠夺政策,它们在非洲、美洲和亚洲大量杀害无辜,掠夺平民财产,洗劫文化财产,它们怎么可能会为保护殖民地国家人民和财产而制订束缚它们自己手脚的法律呢?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后不久,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就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大量无辜平民和作战人员的伤亡,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
一战中,交战国大量无辜平民被杀或遭受极大痛苦,因此,急需制订有关规则限制交战方的权力,以保护交战领土上的敌方平民。
7192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十届国际红十字大会责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准备关于保护战俘和平民的公约草案,平民的危险处境此时才最终进入国际会议议题。
由于当时国联的主导思想是维护和平和裁减军备,讨论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问题将对国联是一个打击,因此,这一议题又被搁置。
1934年第十五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在东京召开,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在交战方领土或在被交战方占领的领土上敌国平民的保护和状况的国际公约草案”,即东京草案,但由于未得到大国的支持而未能就此召开外交会议并缔结条约。
8飞机的大量使用造成了众多平民的伤亡和痛苦,海牙规则关于轰炸的规定已不适应要求。
1922年华盛顿限制军备会议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讨论飞机作为新的作战手段问题。
委员会经讨论。
认为轰炸只能针对军事目标才是合法的,9但它也规定了可能被人滥用的例外。
10西班牙内战中飞机的使用再次引起对平民的关注。
1938年,英国首相张伯伦提出轰炸的三条原则,11这三条原则被当年国联大会决议采纳。
同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保护平民免受新的战争机器影响的公约草案”。
保护平民的呼声日益高涨。
可没过多久便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到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制订二战爆发后不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求交战国制订保护敌国平民的公约,但遗憾的是该建议被有关国家政府拒绝了。
12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又多次向交战国建议保护平民的措施,但均未得到积极的响应。
这样,二战中,保护敌国平民的法律仍属空白。
纳粹德国在欧洲系统地残杀犹太人;法西斯日本则在远东大量杀害中国人民和亚洲其他国家人民。
各种惨无人道的事情他们无不做绝。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侵略和残忍是法西斯和帝国主义6马尔顿条款原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书面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可由军事指挥官任意判断并非缔约方的本意。
在更加全面的战争法典制订之前,缔约各方认为,在它们之间通过的(海牙)规则未包括的情况下,宣布人民(population)和交战者继续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原则是产生于文明国家间已经确立的惯例、人道法以及公共良心的要求”。
7海牙规则第42-56条对平民的保护都与被占领土有关,因此。
到一战时尚无关于保护交战领土平民的规定。
8法国反对。
英国认为草案准备不够充分。
9海牙规则第25条规定,“禁止对不设防城镇、乡村、居民区或房屋的任何方式的进攻或轰炸”。
10它说:“在与陆战直接相邻的区域。
在考虑了可能对平民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合理的假定证明集中军事力量进行轰炸相当重要,对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区或房屋的轰炸是合法的”。
11(11)“l、故意轰炸平民是非法的;2、空中瞄准的目标必须是合法的军事目标并可辨认;3、进攻合法的军事目标不得由于失误而轰炸附近的平民”。
战争的本性,敌国平民未能得到保护并非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即使当时有保护平民的人道主义公约,平民也未必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
正如当时有废弃战争的《巴黎非战公约》,但德、意、日法西斯仍公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尽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都有关于惩治针对平民犯罪的规定,与一战结束后的情形一样。
二战结束后。
武装冲突法的编纂问题也未提上日程。
1949年,当国际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适合其编纂的专题时。
大多数委员考虑到编纂武装冲突法可能被人认为是对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缺乏信心。
反对将此列入适合其编纂的专题。
13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鉴于一战后的经验,它在大战即将结束前夕就通知各国政府和各国红会修改日内瓦公约,并于1948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了“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草案”,该草案成为1949年外交会议的讨论基础之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日内瓦第四公约。
日内瓦第四公约对平民的保护是史无前例的,但其弱点也不可否认,特别是如何保护平民免受不分皂白的战争危险仍未解决。
1965年,第二十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庄严宣告四条原则,其中第三条原则称“在任何时候,应对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和平民进行区分。
以使平民尽可能不受影响”。
14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要求联大请秘书长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磋商后研究制订人道主义补充性公约的必要性或修改现有公约的可能性。
以保证对平民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151969年,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第二十一届国际红十字大会要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订人道法的补充规则。
1971年和1972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召开了两次政府间专家会议。
专家会议认为有必要就日内瓦公约存在不足的方面制订规定,并确定了供讨论的八个方面问题。
16其中第一、三两个方面是关于平民和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的区分问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两份议定书草案,一份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一份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
1974年至1977年的外交会议经过长达近四年的谈判与磋商,最后于1977年6月8日通过了这两个议定书案文,即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规定,“为了保证对平民居民和民用物体的尊重和保护,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居民和战斗员之间和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因此,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仅应以军事目标为对象”。
至此,现代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才最终确立。
战斗员与平民、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的区分要弄清区分原则,必须首先弄清何谓战斗员;何谓平民;何谓民用目标;何谓军事目标。
(一)战斗员与平民的区分。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0条的规定,平民与战斗员的区分是采取排除的方法,即不属于战斗员的人就是平民。
第一附加议定书和日内瓦第3公约规定,17战斗员是指可以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成员,具体包括:1、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主要有:1)有组织的武装部队、团体和单位的成员;2)编入武装部队的民兵和志愿军的成员:3)编入武装部队的准军事机构或武装执法机构(已通知其他交战方)的成员。
2、效忠未被交战他方承认的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的成员;3、其他民兵、志愿军。
包括有组织抵抗运动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