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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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

《安全生产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

《安全生产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示例文章篇一:《安全生产法》是保障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可有些企业却不当回事,犯下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安全生产法》的十大典型违法案例。

先说说第一个案例。

有个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那可是乱得一塌糊涂。

工人没有合格的安全帽,那些安全帽就像是纸糊的一样,一撞就坏。

而且现场的脚手架搭得歪歪扭扭,感觉就像一个醉汉站在那,随时可能倒下来。

我就想啊,那些老板难道不知道这有多危险吗?他们就不怕工人出事吗?这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来,没有给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明显就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啊。

要是工人从那歪歪扭扭的脚手架上掉下来,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可能一个家庭就这么毁了。

再讲讲另一个工厂的例子。

这个工厂里堆满了各种易燃的东西,可是消防设施呢?少得可怜,就那么几个灭火器,还都是过期的,这就好比让一群羊在没有围栏的狼窝边吃草一样危险。

一旦着火,那可就是火烧连营啊。

厂子里的工人每天都提心吊胆的,他们向老板反映,老板却不当回事。

这老板的做法,难道不是把工人的生命当儿戏吗?这当然是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消防安全可是安全生产里很重要的一部分呢。

还有一个矿山企业,他们让工人下矿的时候,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这就像让一个不会游泳的人直接跳进深水里一样愚蠢。

那些工人都不知道在矿里遇到危险该怎么办,连最基本的逃生知识都没有。

万一发生个塌方或者瓦斯泄漏,那工人不就只能干等着灾难降临吗?这个矿山企业的这种行为,完全就是无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有个化工企业也犯了大错。

他们的储存罐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就像一颗随时会爆炸的炸弹。

储存罐的密封不好,周围也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这化工原料要是泄漏出来,周围的环境可就全完了,附近的居民都得遭殃。

可是企业的负责人就跟看不见似的,根本不去整改。

这负责人难道就不想想一旦出了事,他能承担得起这个责任吗?这显然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还有一个运输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时候,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扎实开展,贵州省应急管理系统聚焦直管行业重大隐患,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023年9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制度执行特殊作业2023年5月15日,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按执法计划并结合2023专项行动到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该公司存在特殊作业未按制度有效执行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处以五万元罚款。

案例二: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2023年5月30日,安顺经开区安监局对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新世纪加油站双线改造工程施工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叶某某在未持有电焊工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重大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三:砂石厂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2023年5月30日,毕节市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纳雍县龙场镇跑马坝村周佳芹砂石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砂石厂存在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重大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3)5.2.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纳雍县龙场镇跑马坝村周佳芹砂石厂作出处以罚款二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非煤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配置五职矿长等2023年6月20日,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松桃县西溪堡镒矿北矿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五职矿长和四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等十六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四项:1.企业五职矿长和四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一是未行文任命安全副厂长和机电副矿长、二是安全副矿长杨某为高中学历不具备任职资格、三是未配备采矿专业技术人员);2.外包单位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溪西堡项目部机电技术人员陈某某无学历证明不具备任职条件;3.设计上中段运输和切割天井均采用锚杆加锚网支护,井下部分巷道未按要求进行支护,305中段部分巷道顶帮极端破碎,锚网已经严重变形,未加强支护;4.无压风系统现状图、采准工程和采区布置图、通风系统图、六大系统现状图,采空区现状图与实际不符,且部分图纸未经矿长签字。

警示!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4

警示!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4

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违法行为在这个领域尤为危险。

为了提醒大家警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以案例来具体说明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本文将分析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概述:此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这十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案例。

这些案例包括了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企业,旨在揭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和危害性。

正文:一、无证经营行为1.经营者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证照- 通过案例分析,说明无证经营对于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风险。

- 介绍有关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惩罚措施。

2.经营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或证照- 分析伪造证照的危害性和后果。

- 简述相关法律对伪造证照的处罚措施和防范措施。

3.经营者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揭示超范围经营的安全隐患。

- 分析相关法律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和防范。

二、违法操作行为1.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证书- 分析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危害性。

- 阐述相关法律对无证操作的处罚措施和监管措施。

2.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通过案例分析,列举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 强调对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3.违章搭设和使用设备- 揭示违章搭设和使用设备对安全的威胁。

- 介绍相关法律对违章搭设和使用设备的处罚和防范。

三、职责追究不到位1.企业主体责任缺失- 分析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

- 通过案例说明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的危害性。

2.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强调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 分析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3.相关责任人逃避和推诿责任- 揭示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和推诿责任的危害。

- 强调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对其追究的措施。

四、安全设施缺失或不合格1.企业安全设施缺失- 通过案例分析企业安全设施缺失的后果。

- 强调完善企业安全设施的重要性。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 分析未检测和维护安全设施的危险性。

- 简述安全设施的检测和维护标准。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十宗典型案例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发生事实: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点评:本案涉案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该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学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

学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

学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2021年8月6日,永康市交警大队石柱中队在湖石线1KM+500M 岩洽村地段处对向某某驾驶的浙G6J2Z1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执勤检查时,发现车上载有大量疑似液化气的钢瓶。

石柱中队随即联系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经询问核实,发现该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向某某系受永康市三超燃化气有限公司大园东供应点负责人蔡某某的安排非法运输液化气,经称重有液化石油气2366公斤,数量较大,危及公共安全。

经核查,向某某、蔡某某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9年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向某某、蔡某某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附件:
2008年1至9月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序号
处罚案件类别
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1
生产安全
重伤事故
2008年2月22日,夏港街某车料公司派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人员对电梯进行检修,检修后未将电梯门关闭,又未在打开的电梯门口前作围蔽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东区街某人力资源公司派出的劳务工准备使用电梯到一楼时,从二楼的电梯口踏空跌落到一楼,导致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未向安监部门报告。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安监部门报告。
1.对该科技公司处10万罚款;
2.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处10万罚款;
3.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项目经理处上一年收入30%,即1.08万罚款。
5
非法储存危化品
2008年8月19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擅自租用我区九龙镇某化工公司厂区内标准仓库五间(面积库400平方米)储存70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UN2014),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1.对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处2.5万元罚款;
2.对该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年收入40%,即0.96万元罚款。
2
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008年2月29日11时30分,开平某施工公司一空调安装人员在东区街某汽配公司进行作业,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坐在离施工平台1.8米高的空调柜柜顶上焊接铜管,被经过的天车滑线检修吊梯撞到了颈部,导致其颈部被挤压致死。该汽配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开平某施工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并存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制定完善、有效的协调和作业方案,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开平施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于在危险区域内的施工未能落实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将施工情况告知汽配的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2024年8月12日晚上,天津滨海新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多人失踪,800多人受伤,对周边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在事故现场的化工危险品仓库中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出现泄漏,随后引发火灾并爆炸。

造成这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不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和管理,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在储存危险化学品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分区。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特殊的物质,其性质危险,如果没有做好分类和分区,将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一起,就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而这家企业则将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混在一起储存,没有做好分类和分区。

其次,企业没有进行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建设不符合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性能,而这家企业在建设仓库时并没有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导致仓库的安全性能不足。

另外,这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没有做好安全管理,没有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例如,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火势扩散,消防力量也没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一步加大了事故的损失。

此外,事故调查发现,这家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超标储存危险化学品、违规拆卸危险品运输车等。

这些行为的存在表明企业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安全放在首位。

这起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些问题,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需要提高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管力度,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剖析和说明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剖析和说明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剖析和说明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剖析和说明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说明。

一、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10·20”较大瓦斯爆炸事故2020年10月20日,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73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井下密闭区域内顶板垮落,撞击金属物体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摧毁密闭墙,横飞的料石击中1208回风顺槽内的作业人员,导致人员伤亡。

这个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密闭墙不合格,未按照标准设计施工,现场施工无人监督,密闭验收流于形式。

2.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对封闭废弃切眼内存在的冒顶、爆炸等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将质量不合格的密闭墙纳入风险管控范围。

3.上级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阜生煤业密闭墙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失管失察。

针对这个事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密闭墙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密闭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4.加强上级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李氏婚纱梦想城重大火灾事故李氏婚纱梦想城是一家集婚纱摄影、婚礼策划、婚庆用品销售等业务于一体的企业。

然而,在2017年10月29日凌晨,该企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45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有关单位无资质设计、施工,未按规范设计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施工方在明知李氏婚纱梦想城未依法办理消防手续、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情况下进场施工;保温工程违规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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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
2015年10月,某化工公司的生产装置管道破裂造成管可燃气体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管道压力过大造成炉管破裂。

经事故调查组仔细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化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2014年8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存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12月,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车间仍然有工人在进行生产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案。

2018年2月11日,安监局执法人员到某机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劳动合同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事实:201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与
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行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安监部门
对该公司两种行为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危险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管理
事实:2016年4月1日,某混凝土公司员工某在公司堆场作业区进行管桩吊装作业时,该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某在从作业平台下来的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到地面导致受伤。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铝镁打磨设备粉尘防爆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事实:2015年3月,某公司被查出铝镁粉尘打磨设备的粉尘防爆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主要问题是打磨抛光车间粉尘回收系统使用塑料管和非防爆电机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监部门对该公司铝镁粉尘打磨设备责令停止作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八:未依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案例九:未办许可证擅自生产危化品
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存放有危险化学品原料,工人正在进行危化品生产作业。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和对该公司两种底漆产品进行证据现行保存,并对其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3员工因同一个问题致企业被罚2.5万
2016年2月,安监执法人员对市某五金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共有7名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中3人未经过专门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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