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河北职称制度改革通知

河北职称制度改革通知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通知指出,旨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
背景信息职称制度是我国用来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发展中所具有的职业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知识,并予以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待遇的制度。
它不仅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竞争力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标准,也是维护国家技术领域和企业技术秩序的基石。
在职称制度的实行中,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级,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等级。
这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晋升、职业发展、待遇水平、奖惩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职称制度改革的内容为了增强职称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一、职称评审标准的细化评审机构对于各类职称的评审标准要进一步细化,不断完善评审体系。
同时,明确晋升条件和标准,例如岗位要求、学历要求和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使评审更加规范、科学和客观。
二、岗位分类制度的落实职称评审机构要关注各行各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分类设置岗位评审,确保评审标准和职责要求科学合理。
三、考核方式的多元化职称评审机构要适时调整考核方式,打破面试成为唯一的考核方式的固定模式,不断推广和实践多元化的考核方式,例如实践操作、技术论文、成果评定等,更好地描绘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四、评审机构的建设评审机构是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级职称评审中心和标准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建设,通过加强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保障等方面,提升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信息系统的建设河北省要继续推进职称评审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为评审工作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撑和管理体系。
改革的意义与影响职称制度改革是职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中一次深刻变革,这将影响到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激发。
冀职改办字

冀职改办字[2015]10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推进申报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职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近年职称工作实际和国家、省相关奖励要求,在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梳理、汇总基础上,省职改办对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中所涉及业务奖励和中小学教师荣誉称号进行了认真清理和审核,编制了《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项目表分为必备奖项和参考奖项两部分。
必备奖项为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申报评审条件所要求奖项相对应,凡项目、级别、等次不完全符合者不得申报推荐;参考奖项与业务工作有关,但在业绩成果条件中未作明确要求,可在推荐评审中作为量化评分排序的参考。
该项目表所列奖励以业务奖励为主,同时包括中小学教师的荣誉称号。
业务奖励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国家级业务奖励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省部级业务奖励是指国家部委举办、国家科技部授权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国家部委不举办授权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省委、省政府授权举办的各专业评奖活动;市厅级业务奖励是指省直厅局举办、省科技厅授权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省直厅局不举办授权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市委、市政府授权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
省直管县(市)在管理体制改革后所颁发的业务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可视为市(厅)级奖励。
非国家或地方党政机关、未经授权的行业或社会团体所评奖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一般不作为必备条件。
部分央企举办的针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主系列评奖活动视为省部级奖励;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6家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评奖励视为市厅级奖励,其子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后所评奖励不再认可。
河北省正高、中高、中一评审条件

附件2: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河北省职称各系列(专业)奖励参考目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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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 (2015)104号 教师

小学、幼儿园教师
全国性业 务竞赛、
评比
一、二、三等奖
全国中小学英语教师教学技能大 赛
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 外语研究中心
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研究中心 国基函[2014]003号 国基函[2014]004号
小学、幼儿园教师 省部级 一、二、三等奖 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
不分等级
先进班集体奖励(年度先进班集 体的班主任享受厅级德育先进工 作者待遇)
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厅 冀教政体〔2015〕1号
注:申报评审条件中“破格条件”一项“还需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可破格申报”的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7—
必备奖项
系列(专业)名称 级别
突出贡献奖,一 、二、三等奖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
省科技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 科成市〔2012〕1 号)
一、二、三等奖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成果奖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办
社科规划办字[1998]1号
特等、一、二、 三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育部
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 院令第151号)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国家级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国家级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国家级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国家级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省部级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省部级
等次
奖励名称
主办(承办)单位
批准部门及文号
一、二等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教育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冀职改办字(2015)104号附件(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

注:申报评审条件中“破格条件”一项“还需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可破格申报”的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 7 —
必备奖项
系列(专业)名称 级别 等次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业务奖励) 特等、一、二等 小学、幼儿园教师 国家级 奖 全国性业 小学、幼儿园教师 务竞赛、 一、二、三等奖 评比 全国性业 小学、幼儿园教师 务竞赛、 一、二、三等奖 评比 小学、幼儿园教师 省部级
不分等级 不分等级
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教育系 统先进工作者、河北省优秀教师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 、河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河北 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 育工会 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优 工会 冀教人[1998]11号 秀德育课教师、中小学德育先进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特级教师 省教育厅 冀教师〔2013〕33号 先进班集体奖励(年度先进班集 河北省教育厅 体的班主任享受厅级德育先进工 省教育厅 冀教政体〔2015〕1号 作者待遇)
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必备奖项)
一、高等学校教师 系列(专业)名称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级别 国家级 国家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奖励名称 主办(承办)单位 批准部门及文号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一、二、三等奖 社科规划办字[1998]1号 成果奖 办 特等、一、二、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教学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育部 三等奖 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 国办发 最高奖,一、二 国家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 科技部 [1999]67号 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 等奖 革方案》修订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 一、二等奖 教育部 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科学技术)(包括自然科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 一、二等奖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 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 步奖和专利奖) 省政府授权省社科联承 不分等次 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5]第8号令 办 省政府授权省社科联承 一、二、三等奖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5]第8号令 办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 省委办公厅(冀办字[1996]98号)冀职改办 一、二、三等奖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果奖 字[2013]48号 省政府《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 一、二、三等奖 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省教育厅 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 突出贡献奖,一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 省科技厅 、二、三等奖 成市〔2012〕1 号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社科规划办字[1998]1号 成果奖 办 特等、一、二、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教学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育部 三等奖 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 国办发 最高奖,一、二 国家科学技术奖(5个子项) 科技部 [1999]67号 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 等奖 革方案》修订 一、二、三等奖 等次
市教育局某年高级职称评审方案

市教育局某年高级职称评审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笔记本上,笔尖在纸上跳跃,仿佛自己也有了生命。
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告诉我,这次市教育局的高级职称评审方案,必须严谨、细致、公正,同时又不失创新。
一、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
评审过程必须透明,确保每位参与者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2.实绩为主,综合素质为辅。
重视教师的教学成果,同时关注其综合素质。
3.量化与质性相结合。
采用量化指标和质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估教师水平。
二、评审对象1.在编在岗的高级教师。
2.具备中级职称满五年,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
三、评审标准1.教学成果: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教学研究等方面。
2.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教育理念、团队协作等方面。
3.业务能力: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技术能力、教育创新能力等方面。
四、评审流程1.自评:教师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
2.学科组评审:学科组对参评教师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教师。
3.学校评审:学校对学科组推荐的教师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
4.市教育局评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名单。
五、评审方法1.量化评价:设立一系列量化指标,如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教学研究等,对教师进行评分。
2.质性评价:通过听课、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质性评价。
3.综合评价:将量化评价和质性评价结果相结合,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
六、激励措施1.荣誉称号:对评审通过的教师在年度考核中给予荣誉称号。
2.奖金奖励:对评审通过的教师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奖金奖励。
3.培训机会:为评审通过的优秀教师提供国内外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
七、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级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高级职称评审制度,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强化监督: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4.提高透明度:及时公布评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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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
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
(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3.厅局级。
厅局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委、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2)社会力量奖。
是指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全国性基金会组织评审并颁发的奖项。
1.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纳入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管理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
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2.社会力量设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指参考国家、教育部相关评价体系,结合各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实际情况确定的。
包括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研究基金会社科优秀成果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刘诗白经济学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胡绳青年学术奖、金岳霖学术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王力语言学奖、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杨纪琬会计学奖、管理科学奖等。
可参照省部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3.全国一级学会、专业学会、研究会(具体以国际一级学会、协会目录为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可参照厅局级成果奖确定等级。
4.与本人从事专业技术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荣誉称号。
是指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社部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或由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全国性荣誉。
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2)省部级荣誉称号
1.部级荣誉称号,是指国家各部(委)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2.省级荣誉称号,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各厅(局)与省人社厅
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奖励。
(3)市厅级荣誉称号
1.市政府表彰奖励,是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各局(委、办)与市人社局联合表彰,且与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奖励。
2.省属厅(局)、省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单向行政、业务工作方面的表彰奖励。
3.市教育科研部门等单独进行的表彰奖励,且围绕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的行政、业务方面的表彰奖励。
(4)荣誉称号级别认定
1.由单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表彰,按照领导小组所属政府等级降低一级确定荣誉级别。
2.非党政群系列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含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报社、杂志社、企业组织等)单独授予的表彰奖励,不予认定。
教学类
(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
一、业务奖励
(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教育部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等奖项。
2.省部级。
省级奖指以省教育系统颁发的代表全省教育的最高奖项等。
包括由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科研研究所、河北省教育学会颁发的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师优质课、学科教师公开课、教学设计、说课比赛、教学评比、教学能手、班主任素质大赛等。
3.市厅级。
市厅级奖指市教育系统颁发的代表全市教育的最高奖项等奖项。
括由市教育局、市教育科研研究所、市教育学会颁发的教师优质课、学科教师公开课、教学设计、说课比赛、教学评比、教学能手、班主任素质大赛等。
4.如非上述奖项,可根据获奖证书和审批文件由省职改办进行认定并确定等级。
相关专业学科获奖,可参考省职改办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系列的奖项等级确定。
成果获奖,除上述已列外,一般不包括论文、征文等获得的奖项。
二、荣誉称号
1.国家级。
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奖项。
包括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荣誉称号。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或教育系统颁发的代表全省教育的最高奖项等。
包括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工会颁发的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省级特级教师或由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或由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颁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等。
3.市厅级。
市厅级奖指省(部)级所属局、厅、市级政府颁发的奖项。
包括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河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河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河北省“三育人”先进个人、河北省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河北省教育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4.县区级。
县区级奖指市级所属局、县区政府颁发的奖项。
包括市级所属局、县区政府颁发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师德标兵、学科名师、先进个人、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研员、教书育人楷模、最美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拔尖人才、模范班主任、十佳园丁、百佳校长、三八红旗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