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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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法规类别】函授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4.10.17

【实施日期】1994.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1994年10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印发)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

1.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函授教育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件站布局和专业设置

1.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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