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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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2017年8月23日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其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工作结果负责。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是一种对特定资产进行估值的过程,以确定其市场价格、价值或可实现的价值。

作为金融及商业领域的重要部分,资产评估对于企业、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的决策与运营非常关键。

然而,资产评估并非是一个简单直接的过程,需要借助特定的评估准则来确保其准确性与公正性。

资产评估准则是一套规范与指导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和原则,它们对于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的操作方式与行为进行了规范。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资产评估准则。

首先,公平价值准则是资产评估中的重要标准之一。

公平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充分知情且熟悉相关交易条件的各方进行自愿交易时能够达成一致的价格。

评估师在评估资产价值时应当参考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交易信息以确定公平价值。

因此,评估师需要具备丰富的市场知识与信息获取能力。

其次,法律与法规准则也是资产评估中需要遵守的规定之一。

评估师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法规,确保在评估过程中不违反任何法律。

例如,在房地产评估中,评估师需要了解土地使用政策、房产税法规等相关法规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

此外,独立性准则也是资产评估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评估师需要保持独立的立场,不受外界利益的影响。

他们不应与被评估方存在利益冲突,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资产评估准则还包括信息收集与分析的要求。

评估师需要收集并分析与资产相关的信息,如资产本身的物理特征、产权证明、产权归属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搜集和整合,评估师可以更好地理解资产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评估师还需要准确地运用评估方法与模型,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评估师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并在评估过程中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以达到准确评估资产价值的目的。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指导和规范,它确保了评估师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参考公平价值准则、法律与法规准则、独立性准则以及信息收集与分析要求等准则,并准确地运用评估方法与模型。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004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004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操作准则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是指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需要遵循的具体规定
和方法。

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进行量化和定价,以确定其在市场中的价值和风险等指标,为投资决策和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的具体准则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对象: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种类和范围,包括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各类资产。

2.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情况进行评估。

3.评估周期:确定资产评估的周期和频率,根据市场的变化和资产的特点进行评估,及时更新评估结果。

4.评估标准:确定评估标准和指标,包括市场价格、收益率、风险等指标,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市场情况进行评估。

5.评估报告:编制完整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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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是指对其中一客体的经济价值进行确定、测定以及判断的过程。

在金融、房地产、企业管理等领域中,资产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帮助人们了解资产的价值,为决策者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如下:1.客观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数据进行。

评估人员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如市场行情、产权证明、资产状况等等,以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客观性。

2.实质真实准则: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切实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评估人员应尽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物理状况、市场需求、产权状况等,以形成一个全面准确的评估结果。

3.独立性准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应当独立于资产所有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控制和影响。

评估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驱使,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4.审慎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基于谨慎的原则,遵循风险管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评估人员需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特点和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和可靠性。

5.统一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评估人员需要了解并使用行业通用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6.及时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及时进行,以满足决策者的需要。

评估人员需要适时提供评估结果,并及时更新评估报告,以便决策者能够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

7.透明度准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以便各方了解评估的依据和过程。

评估人员应当保持沟通畅通,向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总之,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是客观性、实质真实性、独立性、审慎性、统一性、及时性和透明度。

这些准则能够帮助评估人员对资产进行准确可靠的评估,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行业要求,灵活运用这些准则,以提高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小编整理了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希望对你有所作用。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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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容。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

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
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四)重大期后事项。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
(一)使用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
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章资产评估档案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制度。

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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