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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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监管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在不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以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围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展开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是指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各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整理,以便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1年,交通运输部门对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加全面细化地统计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相关数据。

二、具体内容1. 运输业务情况统计1.1 运输量统计指定主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2021年在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中,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量做了更为细致的统计。

不仅统计了货物运输量,还包括了旅客运输量、运输里程等数据,从而全面了解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情况。

1.2 车辆运输能力统计除了运输量统计,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中还新增了车辆运输能力统计内容。

通过统计车辆的数量、载重量、载客量等数据,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能力情况,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 经营管理情况统计2.1 经营收入统计为了全面了解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情况,2021年的一套表统计调查对经营收入进行了更详细的统计。

包括货运收入、客运收入等内容,从而掌握了企业的主要经营来源和经营规模。

2.2 人员情况统计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因此在统计调查中,也新增了人员情况统计。

统计了企业员工人数、学历分布、职称情况等数据,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在道路运输行业,因为行车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重大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减少行车事故的发生,道路运输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行业部门了解行车事故的发生情况和原因。

通过对各类行车事故进行统计和调查,可以发现事故的频发地点、时间、原因和责任方等信息,为进一步制定防范措施和政策提供依据。

对行车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也可以帮助企业和从业人员认识到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和操作规范,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率。

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也有助于推动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通过对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交通管理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改进建议,进而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统计调查制度还可以促进行业内文化的自我完善和提升,引导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和行为规范,主动遵守交通法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总结来看,建立完善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对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深入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可以为交通管理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从而有效地降低行车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和整体形象。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建立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性,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为稳定和安全的环境。

在个人看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统计调查和深入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才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我强烈呼吁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3篇)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数据,为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主要由以下单位负责收集:(一)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道路运输服务单位;(二)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运输企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企业;(四)港口、货运站、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单位;(五)旅行社、航空公司、火车票代售点等旅游运输服务单位;(六)国家统计局委托的调查机构。

第六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确全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进行任何虚假填报;(二)及时准确: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的时间要及时、数据的内容要准确;(三)标准统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收集、报送和发布数据;(四)保密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自主填报:交通运输单位自行完成数据的填报工作,并定期向统计机构报送;(二)委托填报:交通运输单位将数据填报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并由该机构向统计机构报送;(三)抽样调查:统计机构通过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数据;(四)数据对接:统计机构直接与交通运输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收集。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第八条统计机构收到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

第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整理和分析体系,包括数据的分类、归纳、计算和分析程序。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津交发〔2020〕17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0年第5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第四章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七章统计监督与数据质量责任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统计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委其他内设处室根据职责承担各自专业的统计工作。

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运、航道等领域统计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路设施的统计工作,负责公路交调站点的管理和维护。

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职责或者授权内容开展统计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3)(二)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 (4)(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情况 (5)(四)污染物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6)(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7)(六)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设备配备 (9)四、主要指标解释 (10)五、附录 (1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7)一、总说明(一)为掌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的基本情况,加强公路、水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满足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公路、水路发展规划、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加强对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监督、调研和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是指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和管道运输等各个方面的数据统计。

第四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统计学原则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对全国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方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二章统计调查内容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运输里程、载客、货运量等相关数据;(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相关数据;(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统计调查,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程度、治理措施等相关数据;(四)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统计调查。

第八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准确无误。

第十条各地方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统计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数据报告方式可以采取纸质报告、电子报告等多种形式,确保数据的传递和保存。

第三章统计调查方法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样本,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二)全面调查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三)综合调查方法,结合各种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制度1.前言为了解我公司所属区域道路交通情形,及时掌握交通运行情况,做好交通管理和决策,订立本制度,旨在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相关人员,包含管理层、执法人员、相关部门以及合作单位。

2.目的本制度的重要目的如下:•统一规范道路交通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供应准确可靠的交通数据,为公司决策供应科学依据;•加强交通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实施科学严密的数据分析,以改进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3.职责与义务3.1 公司管理层•负责订立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各部门和人员依照规定的调查方法和程序履行调查职责;•审核和批准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交通问题,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3.2 相关部门与人员•依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时提交调查数据;•严格依照订立的调查方法和程序进行数据的手记与整理;•维护交通设施和设备,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搭配其他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供应所需信息。

3.3 执法人员•搭配相关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调查;•依法依规开展交通执法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4.调查内容和方法4.1 调查内容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流量统计:通过各级交通设施上的监控设备、车载设备等,统计车辆的流量、车型、车速等信息;•交通事故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数量、原因、责任等信息;•交通违法行为统计:统计不同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种类、惩罚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需求统计:统计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交通运输需求,为交通规划供应依据。

4.2 调查方法公司道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采用以下方法:•基于现有监控设备和车载设备,通过数据手记和分析软件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配置专业人员进行上报数据的甄别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联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和核实数据。

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制度一、绪论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要支撑。

随着科技的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和创新,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不仅推动着交通运输行业的高效运转,还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因此,对交通运输科技的统计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查对象本次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涵盖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交通工具、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交通、水路交通、城市交通出行方式等。

三、调查内容1. 交通工具的类型和数量:统计各类交通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

2. 科技设备的应用情况:分析各类交通工具上的科技设备的应用情况,如智能导航系统、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等。

3. 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调查有无新颖的科技创新成果被广泛推广应用的情况,如自动驾驶技术、智能交通信号灯等。

4. 交通运输企业的科技投入情况:收集交通运输企业对科技研发和应用的投入情况,包括资金、人才等。

5. 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情况:了解政府部门对交通运输科技的政策支持情况,如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等。

6. 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情况:统计科研机构在交通运输科技领域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情况、科研项目等。

四、调查方法1. 实地调研:实地走访各类交通运输企业、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了解他们的科技应用情况和需求。

2. 数据收集:通过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各方面的数据信息。

3. 专家咨询: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为调查提供专业指导和意见。

五、调查意义1. 了解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现状:通过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全面了解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 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据此,政府部门可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措施,促进交通运输科技的发展。

3.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调查,将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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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二、报表目录(一)年报(二)定期报表(三十一)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具体如下:(1)设市城市城区的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直辖市、地级市或县级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的统计范围不含市辖县与独立的市辖建制镇。

(2)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驻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县城的范围界定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

(3)对于镇(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与城区(县城)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县城)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县城)连接,该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范围;否则,不纳入。

(4)“500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和“城市建成区面积”由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第一批、第二批创建城市及成都市、厦门市等城市填报,该两项指标涉及的城市根据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2.本表第01行、07行、08行、22~24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02(轨道交通车站数)≥03;05(综合客运枢纽)≥06;09(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10+11+12+13;1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15+16+17+18+19。

(三十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说明:1.统计范围: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设市城市和县城,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的统计范围见交行统U101表。

2.本表第10~13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01≥02;01≥03;01=04+05+06+07+08+09;12≥13。

(三十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说明:1.统计范围:36个中心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含市辖县(市)。

2.本表所有指标保留一位小数。

3.表内逻辑关系:03行≥04行。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交行统U101表)1.公交专用车道:指为了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而科学、合理设置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

公交专用车道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1)常规公交专用车道,指为常规公交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置的限时段满足公交车快速通行的行车道;(2)常规公交逆行专用道,通常是指在单行城市道路上,允许公交车逆行通行的专用行车道;(3)快速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道),指为快速公交(BRT)在城市道路上专项设置的,采取全时段、全封闭的专属行车道。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按照划线长度统计。

计算方法:(1)单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车道长度(2)双向车道长度计算公式:公交专用车道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长度+下行起点至终点长度)2.轨道交通车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供乘客候车和上下车的场所个数。

包括地面、地下、高架车站。

如同一个车站被多条线路共用,同站台换乘站计为一站;非同站台换乘站,按累计计算。

3.换乘站数:指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乘客能从同一站台或通过专用通道从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转乘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的车站数,不同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的站点按一个换乘站统计。

4.城市客运轮渡在用码头数:指报告期末在用的、供城市客运轮渡停靠和乘客购票、候船和乘降的场所的个数。

5.综合客运枢纽:指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之间、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中任意一种方式之间能够实现换乘且线路相对集中的枢纽站,是为安全、有序、高效地疏导客流而设有相关设施和场地的大型车站的集合体。

综合客运枢纽是多种客运交通方式线路汇集的大型客流集散点,枢纽站中不同交通方式的场站设施实体建筑应在同一空间内布设或有专用通道相连或可通过专门的摆渡工具实现旅客换乘衔接。

本制度中统计的综合客运枢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进行衔接的换乘枢纽站;一种是对外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即城市公共汽电车或轨道交通与其他至少一种对外客运交通方式(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进行换乘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站。

6.500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指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含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公共汽电车运营站点)为圆心,分别以500米为半径画圆计算所有圆能够覆盖的总面积,剔除交叉覆盖重复部分后计算的净覆盖面积。

该项指标由“纳入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更新调查范围的城市”填报。

7.公共汽电车停车保养场:指供公共电汽车提供运营车辆集中停放,或提供车辆停放场地的同时备有必要设施,能对运营车辆进行各级保养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存储、发放的场所。

公共电汽车停车保养场可分散专门建设,也可与公交首末站等站点进行合建。

注:停保场面积=企业自有专用面积+租用社会面积8.经营业户:指截至报告期末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运营资质证件,从事城市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业户。

按照经营类别,分别统计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和城市客运轮渡的经营业户数。

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8〕200号《关于企业划分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国统函〔2003〕4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的相关规定和说明,本表中的“国有企业”指狭义的纯国有企业,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

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按企业经营业户数和个体经营业户数进行统计。

企业经营业户数按不同企业管理车辆规模(含自有车辆、合股车辆、挂靠车辆等)进行分组统计。

9.轨道交通最高日进站量:指报告期内单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出行的乘客数量的最大值。

10.轨道交通最高日客运量:指报告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单日运送乘客人次的最大值。

11.城市建成区面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建成区的土地面积。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本级行政辖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

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认定参照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范围界定。

该项指标由“纳入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更新调查范围的城市”填报。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交行统U301表)1.运营车数:指已经领取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牌照的运营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长期行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车辆。

巡游出租汽车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2)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3)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4)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指具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营运证,经营性质为个体的巡游出租汽车。

2.载客车次总数:指企业所有巡游出租汽车年载客运行的总次数,数据可通过计价器、车载GPS等车载设备采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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