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和备案(国统制〔2016〕101号、国统办函〔2016〕462号),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要求,确保统计质量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报表制度,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统计口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限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效。

三、加强数据分析,发挥统计作用各单位要按照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数据综合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领域出现的问题,研判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附件: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厅质监字[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我部于2006年确立了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

各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安徽、福建、广西、贵州、重庆、上海、新疆等省份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事故统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和“零事故”月报制度,进一步发挥了统计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事故统计分析,部进行了行业建设安全形势的趋势分析,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增强了事故预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但是,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中也存在报送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缺乏事故续报意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渠道。

依法进行事故统计、报送,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确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填报人,将事故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确保事故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报部质监总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交公路发[2008]444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八年十一月七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公路41表)(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公路42表)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1.08
•【文号】交办规划函〔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办规划函〔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海事局:部组织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统计调查制度的布置和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等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坚决防范交通运输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综合规划司张皖杉,************。

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8日附件
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83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交公路发〔1996〕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道路运输的发展规模、布局、经济成分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日常管理工作效率,现将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运管站要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网络,以保证本报表制度的实施。

根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指标,基层运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做到数据齐全,计算准确。

省和省级以下运管部门要配备必需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实现管理信息和统计报表处理及传递的自动化。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运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监督协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二、道路运输统计报表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附件一: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说明1.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2.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技术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出入境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5)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

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 或重伤 3-10 人; 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 60,000 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运发〔201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3)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5)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者传真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表号:交运15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填报单位: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初步原因及责任分析: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201 年月日时
交运1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路况:指事故发生地点道路状况,如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在普通城市道路、公交专用道,是否在高架桥、高速路、低等级公路、长下坡、急弯、险路等路段,是否有道路施工或雨雪冰冻等。

二、运行线路、线路类别、车站等级针对客运班线车辆,其他车辆可不填写上述内容。

其中线路类别填报内容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旅游、包车。

三、对于轨道交通车辆事故,路况、资质等级、车站等级、车牌号、车辆型号、营运证号、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栏目可不填。

四、表中车型填报内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公共汽电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等。

五、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死亡人数中应注明外籍人员的死亡人数,并在“事故概况”栏中注明各死亡外籍人员的国籍。

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初步判断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应在事故概况中予以说明。

七、事故初步原因可根据情况填报超载、超速、驾驶员操作不当、疲劳驾驶、机械故障、爆胎、天气原因等事故直接原因。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表号:交运16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填报单位: 201 年月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交运16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按照发生事故的车辆类型,将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分别填写在班线客车、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对应表格中。

班线客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当其他类型车辆负主要责任或全责时,计入其他类型车辆事故;在班线客车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不能确定责认时,计入班线客车事故。

二、表内逻辑关系:
1行(本月合计)=2行+3行+4行+6行+7行+8行;
4行≥5行;
1列(合计)=2列+3列+4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