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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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沪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发展目标统筹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统筹推广应用与设施配套,统筹生产发展与回收利用,统筹政府支持与企业投入,到2025年:(一)产业规模国内领先。

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

(二)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

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等网联化与智能化核心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完整供应链。

(三)绿色交通能源体系加速实现。

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汽车占比超过50%。

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党政机关公务车辆、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邮政用车全面使用新能源汽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环卫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80%,网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50%,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明显提升。

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总量突破1万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

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是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城市绿色出行的目标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下面,我将从政策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带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政策背景。

新能源汽车作为解决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得到了全球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

上海作为中国最具国际化和现代化城市之一,致力于打造绿色、智能的城市形象。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制定,正是要借助新能源汽车的技术优势,加快城市绿色交通的建设。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购车补贴、购车限行和停车优惠。

首先是购车补贴方面。

根据暂行办法,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购车补贴。

具体金额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车型、电池能量密度、零部件国产化程度等因素确定。

这样的购车补贴政策可以有效降低购车成本,提高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意愿。

其次是购车限行方面。

为了鼓励更多的市民选择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规定了一定的购车限行政策。

根据车辆的排放标准和使用年限,将对传统燃油车辆实施限行措施,限制其进入特定区域。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市内的使用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传统燃油车辆带来的污染。

最后是停车优惠方面。

为鼓励市民使用新能源汽车出行,上海市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市民在停车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这样的政策可以减轻市民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率。

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上海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城市绿色交通建设带来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暂行办法将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带来发展机遇。

通过购车补贴政策,可以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的竞争力,增加市民的购车意愿,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

这也将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其次,该暂行办法将促进城市绿色交通的建设。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再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沪经信装〔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2019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沪经信装〔2019〕17号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18]7号)的要求,现将相关操作流程通知如下: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申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其车型申请。

完成申请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网等网站予以公布。

二、确认凭证申请车型完成申请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以下简称“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申请流程如下:(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上传意向用户信息及相关车辆合格证;(二)市推进办每周一次汇总意向用户信息发送至市相关部门,进行驾照、诚信和社保等信息的核查;(三)市推进办审核车辆合格证并通过管理系统将意向用户核查情况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四)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帮助通过审核的意向用户建设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附件1)、现场照片等基础信息至“管理系统”;(五)市推进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充电设施现场抽查;(六)抽查通过后,由市推进办向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发放《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附件2)。

新兴产业

新兴产业

新兴产业作者:邢帆来源:《中国信息化》2016年第04期在已经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以及“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增财制造等十几大新兴产业被反复提及。

2016年开年以来,已有不少新兴产业推出新政或鼓励行业发展的推广方案,这表明新的一个五年规划已经为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开拓了新的领域,这些领域将集中更多资源、资金、人才,也势必会引起市场的变动。

但是这些新兴产业中有很多对大多数人来说还很陌生,甚至并不为人所知,了解这些产业的含义,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观测宏观经济形势的脉络。

绿色建筑建材绿色建材,又称生态建材、环保建材和健康建材,指健康型、环保型、安全型的建筑材料,在国际上也称为“健康建材”或“环保建材”,绿色建材不是指单独的建材产品,而是对建材“健康、环保、安全”品性的评价。

它注重建材对人体健康和环保所造成的影响及安全防火性能。

它具有消磁、消声、调光、调温、隔热、防火、抗静电的性能,并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特种新型功能建筑材料。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要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大力发展钢结构和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工程标准和质量。

现状:当前,国家正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少地方面临拆迁重建,棚户区住房改造,对于建筑建材需求巨大。

而传统建材存在用量大、耗能高、污染较严重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此时中央提出“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为该行业带来巨大商机。

节能环保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提供技术基础和装备保障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环保装备产业,涉及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节能产品和服务等;其六大领域包括: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产业、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6月15日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有关举措,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

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销货方为注册在我市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我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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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

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

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申领手续。

专用营运额度不得转让过户。

第七条(通行便利)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协助消费者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

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

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联的盈利性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和相关产品进行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厂商和相关产品予以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

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

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与发放)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凭购车发票、确认凭证、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提出专用牌照额度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核发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取得购车发票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专用牌照核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在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牌照额度信息且完成注册登记后,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核发专段号码号牌。

第十五条(专用营运额度申请)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领专用营运额度。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申请)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厂商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相关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用营运额度的,不予核发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厂商责任评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的使用环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履行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单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累计达到40000辆;(二)单一乘用车车型每销售10000辆;(三)单一商用客车或专用车车型每销售500辆;(四)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车辆售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蓄电池性能未能达到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对经评估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及核发确认凭证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快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对本市集中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区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另行研究制订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并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暂行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有关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车型备案,出具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认定;受理并审核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核发专段号码号牌;向受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会同市交通委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支持方案。

市商务委负责制订本市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转让、交易、报废等管理办法,指导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营。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消费者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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