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导论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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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民法总论1.第一章 民法导论

吕刑 法经 秦律
唐律疏议
(1) 中国古代文献中,刑、
法、律三个字的含义是相通的,
可以互换的。《唐律疏议》: “法,亦律也。”三代最初为
“刑”,春秋战国为“法”,秦
汉以后为“律”。
大清律列
(2) 中国古代的民事刑罚化:《唐律疏议》
“凡律以正刑定罪” —— 私法的补偿性
家庭财产
“父母在,
买卖
债务
侵权
负债违契 买卖奴 婢牛马、骆 不偿,一疋 子孙别籍、易 驼、已过价, 以上,笞二 产者,徒三年” 不立市券, 十日,又二 过三日笞三 十日罪止六 《唐律疏 十杖,百疋 十。 徒一年。 《唐律疏 义· · 户律》 议· 杂律》 《唐律疏 议· 杂律》
2013年8月19日,京东商城发布了某品牌抽油烟机的超“低价”“促 销”广告,广告中宣称,“仅限24小时,历史惊爆价,不要惊呆,抓 紧抢购”,再看价格,抽油烟机加燃气灶一套,京东价300元,果真是 惊爆价格。如此吸引眼球的低价促销信息,瞬间就吸引了全国不同地 区的上千名消费者在京东下单购买这一款产品,下单后的第二天,京 东通知消费者厂家标错了促销价格,需取消订单,道歉的同时说会给 消费者赠送代金券,然后就有消费者发现订单被京东单方面取消了。

梁慧星《民法总论》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从具体到抽象,从一般到具体。 采取这种方法注意两个问题: (一)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总论 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 继承。 (二)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 的规律。特别初学者,一定注意记忆和理 解两个环节。
② 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经济的出现 ③职业法学家的出现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 公元170——228)是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第一章 导论04966-56页精选文档

第一章  导论04966-56页精选文档
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人际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
(一)调整对象定义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主体方面——平等 2、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综合定义法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 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思想实验:民法的社会土壤
请发挥你的想象力,在思维中建立起这样两 种社会模式:
1、一切社会性活动都由一个中央计划者安排 的社会(A型社会)
(四)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
民法规范的主要问题,无非是“人”、 “物”和“权利”(包括权利的取得、变更与 消灭等)三个方面。

——[德]汉斯·哈腾鲍尔
如何认识三者自身的内容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 成为民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民法典编撰
德意志法系民法体系概览
民法
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制度 客体:物(不动产、动产)
内容:权利义务体系 权利变动制度: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事件、事实构成)
时间制度:时效(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和期间
物权法: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分)、侵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亲属法 继承法
单方法律行为也是债之发 生原因,但一般规定在民 法总则而非债法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范雪飞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 和其他利益。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财产归属关系和财 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性和自愿性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民法的特点
民法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弱 者原则等特点。
民法的性质与作用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
民法的作用
民法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法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后来在中世纪和近代逐渐发展和完善。
常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民事主体可以 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

06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 的法律效果;
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就 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 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
权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 遗嘱、结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事件是指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非基于民事主体意志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0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 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能够产生当 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 行为。
02
03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第01讲 民法导论

第01讲 民法导论

四、民法在中国
(一)中国古代“民法” 中国古代“民法”
• 我国法律的起源很早。早在《周礼》中就有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规 我国法律的起源很早。早在《周礼》 秋官》 范,如《周礼·秋官》规定:“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 周礼 秋官 规定: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 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这就规定了拾得物 的所有权问题。 的所有权问题。 • 在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私法并不发达: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在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私法并不发达: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重农抑商”的政策;封建专制主义;宗法等级制度。 重农抑商”的政策;封建专制主义;宗法等级制度。 • 中国古代民法的主要特点:民法的主要渊源是“礼”,大量民事关 中国古代民法的主要特点:民法的主要渊源是“ 系依靠“ 系依靠“礼”的规范调整;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实行宗法等 的规范调整;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级制度和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使个人缺乏独立的人格, 级制度和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使个人缺乏独立的人格,且对个人独 立财产权进行严格限制 。
三、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二)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
• 1.利益说(目的说):乌尔比安: 调整的利益 利益说( ):乌尔比安 利益说 目的说):乌尔比安: • 2.主体说:德国的耶律芮克: 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说: 主体说 德国的耶律芮克: • 3.理念说:郑玉波教授: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3.理念说:郑玉波教授: 理念说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 1.质的规定性:平等主体说 • 2.量的规定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3. 3.以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民法总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知识产权法
01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概述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不得违反法律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等原则。这些原 则是整个民法的灵魂和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中。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在我国,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分别 遵循《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 南》的规定。申请者需提交专利 申请书和相关文件,经过初审、 公开、实审等环节,最终获得专 利权。
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 的标志。商标具有独占性、显著 性、地域性等特点,需遵循《商 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保护。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 、物权法定、公示公信。
物权法的作用:维护国家基本 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关系,保护物
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 物享有的全面支配权,包 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合同的转让
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
合同的终止
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终止,包括清偿 、解除、抵销、提存等方 式。
04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概述
要点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 征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财产 权,具有无实物形态、非直接经济属 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 。
合同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 容三个要素。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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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民事义务的分类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不作为义务 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义务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 中,最常见的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分类,这两种分 类主要适用于确定民事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范围。此外 ,根据义务的内容和特点,民事义务还可以分为不作为 义务和作为义务等。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更 好地理解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法人
01
02
03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活 动性质和组织形式,将法 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的机关
法人组织设有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机关,如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等,依法行使 职权。
理人的义务。
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违 反被代理人的意志,不得滥用代 理权,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行为,称为无权代 理。无权代理在没有得到被代理 人追认的情况下,不发生法律效
力。
07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根据组织种类和 法律规定确定。
04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2024年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2024年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否则 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物权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 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 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债权
01
02
03
债权相对性原理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转让的类型和规则。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 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
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违约责任类型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区分与认定。
违约救济措施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的选择与 适用。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认定与处理。
04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 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 过程。罗马法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精湛的法律技术,对 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民法
近现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实现了从 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确立了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基本原 则。
物权变更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更,自交 付时发生效力。
物权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人丧失其享有的物权。不 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注销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注销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消灭, 自丧失占有时发生效力。来自05婚姻家庭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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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的民事立法
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 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 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 学者所谓“诸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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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帝法典》:整理帝国所有的法 律,剔除过时的和矛盾的。
(2) 《学说汇纂》:对罗马法学家的 理论著作进行摘录。
(3)《法学阶梯》:仿照通行的教材, 编成法律教科书。
(4)《优帝新律》:优士丁尼在位时所 颁布的法律。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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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导论
一、民法的语源
➢ 民法(Civil Law)一词从罗马法而来,罗马法 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 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前者适用罗马市民, 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自3世纪后, 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原则上都取得了市 民权,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消失。近现代 各国使用的“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 转译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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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优士丁尼立法: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不 断的扩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变得非常庞杂,于是就产 生了法律编撰的问题。公元527年,东罗马 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继位,第二年设立法律编 撰委员会,开始了法典的编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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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者梅仲协在其所著的《民法要义》中指 出:“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 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目前日本学 界公认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采用汉语翻译成“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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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又 一个代表。1896年颁布,1900年1月1日 生效。该法典的编撰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该 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 法;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结构严谨、概 念精确、逻辑清晰,被称为19世纪德国法 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 典制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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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民法
1、1907年通过,1912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2、1922年《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
和继承四个部分。1926年制定《苏俄婚姻、 家庭监护法典》。 1964年新的《苏俄民法典》 颁布。 3、1922年《荷兰民法典》。分为八编:自然 人和家庭法;法人法;财产法总则;继承法; 物权;债务法总则;具体合同;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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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民法
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各国所制定的民法, 反映并调整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
➢ 1、《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代 表。该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为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财产 取得的各种方法。该法典1804年生效。
我国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末制定《大 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国民国民律 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 的第一篇),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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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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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民法:是指古代的罗马法,已 经有2700年的历史,是罗马奴隶制国家 法律制度的总称。
➢ 1、“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罗马共 和国元老院迫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 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制定成法律条文予以 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其中3-8表 属于民法规范。
➢ 1、物权法律关系
(1)自物权(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2、债权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
(2)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3)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4)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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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
(1)著作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 4、继承权的法律关系
(二)人身权法律关系
➢ 1、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自由等
➢ 2、身份权的法律关系
配偶权、亲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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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性质
罗马人将罗马法划分为政治国家的公法和 市民社会 的私法,前者以权力为核心, 以国家利益及公共秩序为内容;后者则以 权利为本位,以个人利益为本,并视个人 平等和自由为终极关怀。
民法是私法:民法规范个人之间的利益, 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者非基 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都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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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权神圣:民法以创设和保护私权为 目的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2、私法自治: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 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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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清民律草案》
➢ 1908 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 年 底完成。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 承五编,共计1569 条。其概念体系、编制 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 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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