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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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可以分为建筑总面积和建筑净面积。

1.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2.建筑净面积: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

3.地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二、容积率计算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规定用地面积的比值,用于衡量建筑物的容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规定用地面积1.规定用地面积:规定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的建筑用地面积。

2.容积率分类:根据具体规划要求,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容积率要求。

通常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住宅用地容积率标准:在住宅用地规划中,一般根据居住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容积率标准。

例如,高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1.0-2.5,低密度住宅用地容积率要求为0.6-1.0。

4.商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商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高,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发展。

例如,商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1.5-3.0之间。

5.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工业用地容积率要求一般较低,以保证工业生产的需要。

例如,工业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在0.5-1.5之间。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控制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合理规划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和容积率。

2.经济适度:保证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合理经济适度,既满足建筑功能和需要,又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3.环境友好: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的重要性1.指导建筑规模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建筑规模的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建筑物的大小适度。

2.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中常用的指标,用来规定和控制建筑物在土地上的规模和占地比例。

以下是一般的计算规则和定义:
1.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所占据的地面实际面积,包括各楼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建筑面积通常以平方米(m²)为单位进行计量。

2.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FAR):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表示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体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越高,表示建筑物的密度越大。

容积率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地块面积。

3.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密度是指用地上允许建设建筑物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用地的利用程度。

建筑密度主要关注建筑物占地的比例和布局,而不考虑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密度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建筑密度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建筑项目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到相关规章制度或土地使用规定的限制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无锡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小于等于居住区应配建停车位总量的30%时,独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制定,一般是根据城市当地土地资源环境状况、市场需求、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科学分析和实地调查,制定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以下是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一、容积率计算方法1.计算单位:容积率的计算单位为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数或小数表示。

2.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3.建筑总面积:指所有建筑物及用地上的主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4.用地面积:指用于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地面积。

二、容积率标准1.不同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制定相应的容积率标准。

一般而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标准会有所差异。

2.地块周边环境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容积率标准时,要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生态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的影响。

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容积率标准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避免资源浪费。

4.保护生态环境:容积率标准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5.人口密度控制:容积率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利用效益,还要合理控制人口密度,避免因过高的容积率导致人口过密。

三、容积率管理与控制1.容积率控制范围:容积率的管理与控制范围应包括整个城市范围内的各类用地。

2.用地规划与建设:在用地规划和建设时,要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

3.用地审批与监管:对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4.不合理用地整改:对不符合容积率计算规则的用地进行整改,保证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容积率调整与优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对容积率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暂行规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计算和控制容积率,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深圳容积率的计算规定(收藏)

深圳容积率的计算规定(收藏)

4.1.1 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4.1.1.1 当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在建筑容积率计算时,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即: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4.2 建筑容积率的调整在建筑设计审批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鼓励与限制性政策规定,按本规定4.2.1条、4.2.2条及4.2.3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建筑容积率(以下简称"规定建筑容积率")进行核增、核减、奖励性调整,与之对应的建筑面积称为核增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即:调整建筑容积率=(规定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建筑面积=规定容积率X建设用地面积4.2.1 核增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

经审核,下列情形增加核增建筑面积:4.2.1.1 在建筑物内开辟城市公共通道、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或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绿化休闲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或地下室内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5.0米,净高不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

(2)建筑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小于6.0米,进深不小于8.0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停车,但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

(4)建筑楼层架空作绿化休闲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0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并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初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楼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修正:
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面上的总面积,包括各层的厨房、卫生间、过道和登记房间等,但不包括外墙的厚度。

2.非正常地形或凹凸不平的地面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建筑面积计算
中扣除。

3.建筑物的挑楼及天井应将其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4.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室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对于部分埋地
的地下室,应根据埋地深度,按一定比例计入建筑面积。

5.设有楼梯的建筑物,楼梯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6.设有阳台的建筑物,阳台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但临时、简易阳台
的面积可不计。

第二,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1.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计算公
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计算基准可以根据地方性的规划标准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特定用途的建筑物,可以具体规定计算规则。

3.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划标准的限制。

以上是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的修正。

在实际项目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要考虑建筑的结构、功能及地域特点等因素,并
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容积率 计算规则

容积率 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总建筑占地面积和总规划用地面积,通过这两个值来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总建筑占地面积/总规划用地面积。

2. 根据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当小区内总建筑占地面积越大时,容积率就越大,表示小区居住户数越多,人口越密集,所以居住舒适度更低。

相反,当小区内总建筑占地面积越小时,容积率就越小,表示小区住户少,居住舒适度也会比较高。

3. 另外,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联排别墅为,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计算出容积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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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六)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沿建筑物外墙轮廓线)”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式。

第八条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0米的,按2.0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0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2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2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图四);(三)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幼儿园及其活动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四)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以2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图五);(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三)在上述范围内,现有主体建筑应按实测图纸进行模拟分析;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五)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主要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十一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五)附图: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3、日照分析计算图(1:500~1:1000)。

第十四条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一)《日照分析报告》全文1份(含附图);(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份。

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报送材料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图:请下载一、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二、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三、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四、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五、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五)多层及高层建筑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六)居住区内独立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当其提供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室外停车位)小于等于居住区应配建停车位总量的30%时,独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独立建设的停车库不得改做其它功能使用。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它功能性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2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核定建筑面积(A’—折算的核定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其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1.2米小于2 .2米的(其地面以上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按照A’=KA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超出室外地面部分按最大值计算,车库入口部分除外)(如图,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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