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
《农商银行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本行董事、监事薪酬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薪酬分配政策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激励和约束并举,使薪酬分配支持本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实现个人价值与银行价值、股东价值的统一。
3、市场导向原则。
实行以价值创造为导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策略。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本行董事、监事二、薪酬的构成和核定第四条本行对董事长、监事长实行年薪考核制,其他董事、监事实行津贴制。
第五条董事长、监事长薪酬由基本薪酬、管理奖、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收入组成。
(一)基本薪酬:包括基本保障收入、各项津贴、经营管理工资,按月支付。
具体按下述分配方案支付:1、基本保障性收入。
按月发放生活保障性工资。
2、各项津贴:按月发放。
由行员等级岗位责任津贴、工龄津贴、专业工龄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等组成。
(二)管理奖:董事长、监事长的管理奖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费用每年根据全行经审计利润总额的X‰计提。
管理费用用于支付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类会务费用;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津贴;董事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奖;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奖励等。
董事长、监事长的管理奖体现当年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与经营层的效益薪酬挂钩,分别按照行长的XX 倍和XX倍确定。
按岗位履职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三)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知识讲解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农商行会议管理制度

农商行会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农商行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确保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实施细则、《农商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会议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商行各级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参与的各类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办公会、业务协调会等。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一)务实高效原则:会议应坚持求真务实,注重效率,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次数和时间;(二)集体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三)责任明确原则:会议决议事项应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四)保密原则:会议内容和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会议种类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专题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例行会议,指定期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办公会等;(二)专题会议,指针对某一特定主题或问题召开的会议;(三)临时会议,指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的会议。
第五条 组织与管理(一)会议的组织与管理由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主持人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二)会议召集人应确保会议通知的及时性、准确性;(三)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纪要的整理及分发。
第六条 参会人员职责(一)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二)参会人员应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对会议决议事项认真履行职责;(三)参会人员应保守会议秘密,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资料。
第七条 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修订程序按照农商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修订后的制度报请董事会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会议流程第八条 会议筹备1. 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主题、议程、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及地点;2. 会议秘书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明确会议目的、议程、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及所需准备材料;3.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人员,紧急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4. 参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需及时回复确认是否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2013-12-26 18:28:06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外部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外部监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九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
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

农商行监事会工作制度一、概述为推进企业治理,加强监察机构职能发挥,农商行应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商行的一项重要决策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能,可以帮助企业领导管理团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为此,我们制定了本工作制度,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促进农商行的健康发展。
二、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的职责是集中监督农商行管理团队的工作,确保农商行管理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2、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向农商行管理团队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3、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能够有效推动农商行企业持续发展的决策,应当给予支持和辅导;4、监事会应当对农商行的内控管理进行合理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监事会的组织结构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经理任期相同;2、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应当选举产生一名主席,由农商行领导层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秘书:监事会应当设立秘书,由监事会主席聘任,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监事会的职权1、监事会对农商行的各项大事、重大决策和管理工作有权要求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进行详细说明;2、监事会对可能对农商行造成损失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股东大会或其他权利人;3、监事会对农商行董事的聘任、奖惩、保险等事宜,应当参加讨论和决策;4、监事会可以提出审计或调查的要求,以查清农商行治理情况,发现问题并给予合理处理方式。
此时农商行应当对监事会提出的审计或调查事项进行积极配合,保证监事会得到准确的审计结果。
五、监事会的工作流程1、会前准备工作:监事会主席、秘书应当提前明确会议议程、准备好出席监事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2、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合法依法召开,主席按照议程主持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情况和作出有效文件记录。
3、审议和决定:监事会对需要审议和决定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农商银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

XX农商银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
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法人金融机构,其管理制度是保障农商银行正常经营和监管的基础。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农商银行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农商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任命高管人员,审议重要事项并监督执行。
2.监事会:监督农商银行的运营,保障股东的利益,监督高管履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包括行长、副行长等,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内部控制制度农商银行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1.经营风险控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项交易的风险要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资金安全: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清算、结算、资金监管等措施,确保安全运作,防范资金风险。
3.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洗钱、欺诈等违规行为。
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农商银行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措施。
1.招聘制度:依据岗位需求和能力要求,制定招聘标准和程序,确保人员质量和能力匹配。
2.培训制度:根据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资源,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考核制度: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岗位职责考核和风险防控考核,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4.激励措施:通过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绩效和创新能力。
四、风险管理制度农商银行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控制。
1.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信贷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准确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市场风险管理:加强市场风险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合理的对冲策略,防范市场波动对农商银行的影响。
3.操作风险管理:建立操作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和反欺诈措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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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工作职责,理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有效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及本行《章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职责,独立、公正、勤勉地对本行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对本行全体监事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依据本行《章程》,本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二)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三)要求董事、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
的行为;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九)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和监事;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信息沟通
第五条信息沟通的渠道。
为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更好地开展监事会工作,本行监事会在本行稽核审计部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由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高管层、董事会之间建立制度化的日常联系,并按《章程》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收集、传递、沟通、反馈、整理、保管有关监督信息。
监事会办公室接受监事会的直接领导,向监事会负责。
第六条制度化信息沟通的内容及相关处理。
根据本行《章程》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为便于监事更好地了解情况,本行职能部门必须与监事会保持正常的信息联系,经协商,各相关部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向监事会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监事会将按以下方式处理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为强化监事会工作职责,监事会下设两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委员由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推荐,并报监事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协助组织、落实。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三)拟定监事会的人数和构成;
(四)向监事会提名、推荐专门委员会人选;
(五)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行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监督本行董事、高管层及其成员依法合规履职、尽职情况;负责拟定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评价方案,定期组织履职考核评价;
(三)负责拟订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方案,提交监事会或监事长批准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在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时,拟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报告、重要制度进行评估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五)与本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了解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重大调整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六)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董事、高管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行内、外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监督。
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监督;
(九)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加强对内审部门工作的联系、监督和指导。
(一)内审部门需定期或不定期向监事会办公室提交以下工作报告。
1、需定期提交的报告:
(1)年度稽核审计计划;
(2)年中稽核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及调整方案;
(3)年终稽核审计工作总结;
(4)本行《章程》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需不定期提交的报告:
(1)及时报送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审计结果;
(2)重大内审项目报告;
(3)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4)内审机构的调整、职责变更、负责人变动等情况;
(5)本行《章程》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公司经营有疑问时,监事会可要求内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三)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内审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
指导,发现问题将责成内审部门予以整改;对内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和稽核审计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实施外部审计
1、根据本行《章程》,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外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离任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和监事会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的项目审计;
3、外部审计机构由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并报监事会批准;
4、外部审计报告须先征得监事会认可后方可向相关部门报备;
5、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向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是监事会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途径,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长授权委托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的通知、准备、组织、记录以及档案的保管、报备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期间,监事会办公室将提供本制度第三章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供全体监事查看,监事如有疑问可形成监事会决议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质询。
监事会办公室将及时把相关资料传达至全体监事,监事会成员均有权要求随时查看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人员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由监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并将作为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时,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将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必要时监事会也可以按照本行《章程》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将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监事会发现本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将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疑。
第二十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监事有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行《章程》规定勤勉尽职,监事会每年将对全体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由监事对当年自身履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由监事长组织相关评价工作。
凡构成严重失职,不得再担任本行监事或外部监事。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不能勤勉尽职的监事,将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