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概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 概 述

• 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
•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 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 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 法律。概括地说, 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 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 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性质和任务;参与刑 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职能、 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制度和程序;证据的收集、运用。
•
• • • • • • •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
•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立法。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理论。 4.古今中外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2.坚持将书本知识与法律条文结合起来。 3.坚持比较研究的方法。 4.坚持系统研究的方法。
•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 • • • • • •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有关法律。 4.司法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 6.地方性法规。 7.有关国际条约。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邻近部门法 的关系
• 一、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监狱法的关系 •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的关系
• 第三编 证据论
• 第十四章 证据概述 • 刑事证据的分类 • 第十七章 证明
• 第四编 程序论
• • • • • • 第十八章 立案 第十九章 侦查 第二十章 起诉 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 • • • • •
刑诉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 公安侦查工作的主要影响
废除收容 审查措施 的影响
律师介 入公安侦 查程序
庭审方 式改革
公安侦 查工作 的调整
侦查观念 侦查体制 侦查模式 侦查行为 的调整 的调整 的调整 的调整
控辩裁三方关系图
二、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自诉和公诉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 依照法定程序 , 揭露犯罪 , 证实犯罪 , 参加下 , 依照法定程序, 揭露犯罪, 证实犯罪, 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罪责轻重, 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罪责轻重 , 并 依法给予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 依法给予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 。 刑事诉讼的 核心是解决犯罪嫌疑人、 核心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特征: 1、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进行的活动 3、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起 诉
审 判
立
案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
三、转变观念,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转变观念, 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 、 规定司法机 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 行为规范。 简言之, 行为规范 。 简言之 ,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 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曾有一位西方哲人问他的学生:假设你不得不面临 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疾病,只有将 你的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在取得你的同意 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 盗的劫持,海盗要求你交出属于别人的珍宝,在遭 到拒绝后准备砍下你右手的中指。如有可能,你愿 意选择哪一种?为什么?
刑诉第一章

刑诉第一章刑诉总论第一章概论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其进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因此,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的一个方面。
但是惩罚犯罪只是刑事诉讼目的的一个方面,刑事诉讼目的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保障人权。
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标杆。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二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
三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刑事诉讼法应把二者妥善的加以协调,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各种社会公正中,司法公正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④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学总论

3、人民检察院
性质、 性质、地位 组织体系和相互关系 职权
作业题第一单元六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理由:因为,虽然根据宪法规定,法院应当向“ 理由:因为,虽然根据宪法规定,法院应当向“人 负责,受其监督。 人大” 大”负责,受其监督。“人大”也有权对法院是否 严格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实行监督, 严格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实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 或个案处理错误,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是, 或个案处理错误,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是,这些 监督应当以集体的方式进行,而不是个人发号施令; 监督应当以集体的方式进行,而不是个人发号施令; 是监督法院办案活动的正常进行, 是监督法院办案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能代替法院 行使审判权。本案中的“人大” 行使审判权。本案中的“人大”副主任丁某的错误 在于他既是丁二的亲属又以个人名义写信, 在于他既是丁二的亲属又以个人名义写信,还要求 法院放人,这是个人行为,是私情作祟, 法院放人,这是个人行为,是私情作祟,不能视为 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而是非法干扰法院独立行 使审判权。因此,该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 使审判权。因此,该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 对丁二作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 对丁二作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概念: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概念: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性质:社会主义类型,属于程序法、 性质:社会主义类型,属于程序法、公 基本法。 法、基本法。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 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国际条约。 规、国际条约。
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 被 告人胡某, 汉族, 广东佛山人, 告人胡某 , 汉族 , 广东佛山人 , 在法庭 审理前, 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 审理前 , 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 , 听 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一个翻译。 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一个翻译。 被告人的这一要求, 法院应否允许, 问 : 被告人的这一要求 , 法院应否允许 , 如果允许,翻译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 如果允许,翻译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 9.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概论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1) 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 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1)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 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 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法律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区别(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法学概论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讲稿讲授内容备注第三编刑事法律第二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概念(一)诉讼的概念、特点。
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三)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性质。
见教材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一)弹劾式诉讼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二)纠问式诉讼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
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三)混合式诉讼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可分为混合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是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课件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应当运用 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问 题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分析
,并提供准确的鉴定意见。
04 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 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通常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传唤没有 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总结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详细描述
首先,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次,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 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最后,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必须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将被强制执行。 在整个程序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侦查
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 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程序
侦查的程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等专门调查工作,以及采取拘传、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侦查的终结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侦查终结 报告,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当 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02 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
立案的定义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 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包括接受报案、审查材料、决定是否立案等步骤。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课件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等。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影响
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为全球法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03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总结词:权力法定
详细描述:这一原则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 权时的法定性和合法性。这些机关的权力来源、行使方式和程序等都应当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惩罚犯罪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 诉、审判和执行刑罚,以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安全。
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保障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 权利。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宣传法律知识
和辩护。
02
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典型代表
美国的联邦诉讼规则、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等。
03
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影响
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刑事司法改革,促进了法治文明的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历史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历史演变
从古代到现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 诉讼法制。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 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及时 发现、制止和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VS
具体而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刑事 诉讼程序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严惩犯 罪分子;二是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预 防犯罪;三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控 制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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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概论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权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以下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决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职权1、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三)公安机关的地位、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1、公安机关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公安机关是重要的侦查机关;(2)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1)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3、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4、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则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四)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1、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项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公开审判原则。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管辖和刑事诉讼的终止(一)管辖1、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①贪污贿赂罪;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审判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理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⑤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
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处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①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域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类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解决那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职职工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的终止我国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主要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间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一)立案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1)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的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二)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通缉等诉讼活动。
(三)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需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理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1)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2)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1、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依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2、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但下列情形不受该原则的约束:(1)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2)经过二审程序,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3)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三)死刑复核程序1、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四)执行1、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公安机关的执行范围:(1)剥夺政治权利;(2)拘役。
3、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监狱的执行范围: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五、刑事赔偿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总原则是:是哪个机关的错误,就应由哪个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而言: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定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