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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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灾害,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和报告火灾的装置,其设计和使用需要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设计目标3.设计规范3.1.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性能和质量可靠。

3.2.灵敏度设置: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及早检测到火灾。

3.3.探测器布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火灾探测器,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

3.4.报警信号传输:使用可靠的通信方式,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人员。

3.5.联动控制: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控制,提高火灾应对效率。

3.6.备用供电: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可靠的备用供电,以防止主电源故障时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3.7.定期维护:定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4.系统安装和调试4.1.安装要求:根据设备的要求,确保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正确安装和固定。

4.2.线路敷设:注意线路的敷设和布线,确保线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3.调试测试:在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调试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性。

5.使用和维护5.1.使用培训:对系统用户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正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包括对设备的清洁和检查,以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5.3.故障处理:及时处理系统的故障和故障报警,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4.记录和文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文件,包括系统安装、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记录,以便追踪和分析系统运行情况。

6.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规范是确保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和报警火灾的关键因素。

通过正确的设备选择、合理的布置和联动控制等措施,可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效能。

同时,使用和维护的规范也是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和火灾警报器要求标准范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和火灾警报器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4078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和火灾警报器要求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和火灾警报器要求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火灾探测器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并与保护场所火灾特性相适应。

2 、各类火灾火灾探测器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或更换。

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2.2.3条)。

4、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应有10%并不少于50 只的备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第6.2.6条)。

5 、火灾探测器外观完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路容量达250点,探测部件和联动控制模块在同一回路。在250点内对探 测器和模块的位置和比例无任何限制 *可带32个回路,控制点达8000点。最多可带32台楼层显示盘 *总线长度可达1500m *提供强大和灵活的编程功能 *控制器设有集中/区域通讯接口,可同时做集中机和区域机
联动火灾报警控制器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 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 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 防控制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应符合集中控制和区域控制的有关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2)
第 3 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 能: 一、控制系统的启、停; 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 4 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应有 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 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 30s 可调的延时装置; 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 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五、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 统。
3.4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要求
(1) 确定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区设置,其容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本 报警区域内编址探测设备的数量。报警区域编址探测设备,不单指感烟感 温或其它种类火灾探测器的数量,还包括该报警区域内手动报警按钮,消 火栓报警按钮以及通过控制模块转换信号的水流批示器,水压力开关等。 一般火灾报警控制器标示容量都是单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为了保证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实际设计各回路探测点时 要考虑一定的信息余量。关于这一点,G50106-98第 5.1.2条有明确规定。 综合考虑建筑结构与建筑施工等因素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区域火灾 报警器每回路实际设计容量应为标称容量的80~50%。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

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为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应对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依据《消防法》、《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火灾危险的场所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场所等。

三、管理要求1. 火灾报警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火灾报警设备,并通过消防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设计;(2)定期对火灾报警装置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功能完好;(3)报警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换;(4)火灾报警设备的接警中心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各类火灾报警信息。

2. 自动灭火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自动灭火系统,并确保其设计符合消防要求;(2)自动灭火系统应按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3)定期进行自动灭火系统的演练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4)自动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的测试与验收(1)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测试和验收;(2)测试和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功能测试、联动测试、报警信号传输测试等;(3)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需进行整改。

4. 员工培训与消防演练(1)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2)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3)演练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5. 监督与检查(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2)定期进行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的巡查和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3)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6. 应急处置(1)火灾报警接警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确认;(2)在没有明确火灾情况时,采取防止误报的措施,避免误操作;(3)如确认火灾事实,应迅速启动自动灭火系统,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标准版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183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标准版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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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

主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及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

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

5、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6、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系统设备及组件应按规定周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并留存检测、标定记录。

8、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9 、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a)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0、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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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LX-FS-A926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标准范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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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标准范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

主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及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

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
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

5、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6、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系统设备及组件应按规定周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并留存检测、标定记录。

8、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9 、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a)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0、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主电
源断电及恢复供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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