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火灾自动报警布线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的配电要求及布线特点一、系统供电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宜按一级或二级负荷来考虑。
因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均为重要的建筑或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能及时、正确报警,可以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得到保护或少受损失。
所以要求其主电源的可靠性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在消防控制室进行自动切换。
同时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来确保其供电的切实可靠。
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正常。
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要有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要有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CRT显示器、计算机主机、消防通讯设备、应急广播等装置时其主电源宜采用UPS电源,这一要求是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以上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其原因是,漏电与保证装置供电可靠性来比较,后者为第一位。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6、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之答禄夫天创作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呵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合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合、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发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合。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尺度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出100米的建筑中跨出亡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该采取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依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依照系统对象呵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机房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日期:1998年12月7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合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照防火区域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I-6400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安装使用说明书

3.1.7图形下载11
3.1.8数据库备份11
3.1.9打印12
3.1.10网卡生产12
3.1.11读网卡序列号12
3.1.12退出12
3.2编辑12
3.2.1撤消13
3.2.2画笔13
3.2.3切换线型13
3.3信息浏览13
3.3.1消防信息浏览13
3.3.2设备信息浏览14
6)可显示报警平面图的总数和其序号,并可手动切换。
2.1.2网络通讯功能
1)本装置通过ARCNET网卡与系统中的控制器通讯。
2)可与多台控制器通讯,可以显示通讯故障的控制器编号,并具有声光指示。
3)通过以太网与监控中心连接,火警时自动将火警信息传给监控中心,当监控中心发来查询命令时,根据命令将对应的信息传给监控中心。
图2-1 EI-6400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原理框图
ARCNET网卡插于计算机PCI插槽,用于连接我公司生产的EI系列控制器连接,构成ARCNET网络系统,实现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的通讯。
UPS电源为图形显示装置提供备用电源,当交流主电断电时,可自动投入,保持系统连续运行。
接口板、电源滤波板分别为ARCNET网络接口和计算机系统提供抗干扰保护。
2.1.7标记功能
可标记楼和控制器在平面图中的位置。
2.1.8数据库备份功能
将数据库文件备份到指定的地方。
2.1.9系统复位功能
将图形显示装置复位到初始状态。
2.1.10用户管理功能
完成操作人员的交接班,修改密码、添加删除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管理信息录入。
2.2
1)适用环境:温度0~40°C,相对湿度≤95RH(不凝露)
显示板通过串口与计算机相连,显示系统运行状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要求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47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要求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要求通用版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图形显示装置要求1 、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2 、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系统各类消防、报警及其控制设备的名称、位置和运行状态、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等动态信息;3、当有各类报警、反馈、屏蔽、故障等信号输入时,应能显示输人信号的位置、类别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4 、图形显示装置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在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
二、火灾报警控制器1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消防控制室安装的消防联动系统要求

消防控制室安装的消防联动系统要求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有关信息的功能。
3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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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要求Setting requirements for graphic display device and fire alarm controller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要求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图形显示装置要求
1、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2、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系统各类消防、报警及其控制设备的名称、位置和运行状态、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等动态信息;
3、当有各类报警、反馈、屏蔽、故障等信号输入时,应能显示输人信号的位置、类别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4、图形显示装置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在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
二、火灾报警控制器
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3、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3s 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并能控制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启动和停止。
4、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功能应运行正常;触发自检键,应能够对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等进行功能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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