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园区管理,提高农业园区建设水平,发挥农业园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园区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农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园区。
第三条农业园区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创新机制的原则,推动农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农业园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园区规划、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第二章园区规划第五条农业园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突出园区特色,发挥园区优势。
第六条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园区概况、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运营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经审批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八条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园区规划,突出产业特色,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九条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农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浪费。
第四章科技创新第十一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园区生产效益。
第十二条农业园区应当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农业园区应当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园区内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五章人才培养第十四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技能。
第十五条农业园区应当与相关院校合作,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第十六条农业园区应当设立人才奖励基金,激励园区内人才创新、创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农业园区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定期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6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保护、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加收入。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陕农业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农垦集团,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五条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及权限范围内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陕农业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印发《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6〕49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农业厅2016年第7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管理,规范园区认定及项目评审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域内园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队伍,落实责任,做好园区项目申报、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发展目标第四条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要素,推进区域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把园区建设成为理念超前、改革创新、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环境友好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行区和样板区。
第五条园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导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
第六条园区农业高新技术集成度高,示范和培训平台作用突出,在培育市场主体和职业农民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品牌建设及“五治”(土壤、水质、化肥、农药、饲料和兽药添加剂治理)成效显著。
第八条园区产业服务保障体系配套完善,生产组织方式科学先进,实现种养结合,资源生态循环高效利用。
2024年现代农业园区改造提升建设规划方案范本(3篇)

2024年现代农业园区改造提升建设规划方案范本一、项目背景与目标现代农业园区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融合升级、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
本规划旨在对我市现有农业园区进行全面改造和提升,构建现代化、智能化的农业园区,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
二、工作原则1.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产业发展和农产品供给的有效衔接;2. 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推进园区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建设;3.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破传统农业发展模式,培育新的农业经营主体;4. 注重规划与实施的有效衔接,确保项目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推进。
三、主要任务1. 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等硬件设施,确保园区功能完善;2. 加强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引进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3. 增加农业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仓储物流、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等,提高农产品附加值;4. 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培育农业特色产业,推动农产品深度加工和品牌建设;5.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高园区生态环境质量;6. 完善农业人才培训和社会组织服务体系,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项目内容和措施1. 基础设施建设a. 修建和改善园区道路交通,提高交通运输能力;b.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园区正常运行;c. 完善园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园区环境质量。
2. 科技创新支撑a. 引进农业科技成果和高效农业装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b. 建立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供农技培训和技术咨询;c. 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
3. 农业配套服务设施a. 建设冷链物流设施,确保农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品质;b. 建设农产品展示销售中心,提高农产品附加值;c. 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产品深度加工。
4.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a. 培育农业特色产业,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b. 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c. 建立农业品牌保护体系,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颐天沙苑子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方案_图文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颐天沙苑子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方案(2015—2017)陕西颐天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规划纲要 (1)1、园区名称 (1)2、园区类型 (1)3、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 (1)4、主导产业及占比 (2)5、规划范围及规模 (3)6、总体目标 (5)7、规划年限 (6)8、主要规划建设内容 (6)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7)10、效益分析 (7)第二章园区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8)1、园区建设背景 (8)2、园区建设的必要性 (11)第三章园区发展现状 (15)1、建设主体 (15)2、区域发展条件 (16)3、产业发展及优势 (19)4、设施建设 (20)5、科技推广 (23)6、农业机械化 (23)7、生态循环 (23)8、体系建设 (24)第四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25)1、指导思想 (25)2、基本原则 (25)3、建设目标 (27)第五章规划内容 (28)1、规划总体目标 (28)2、建设规划和布局 (29)3、项目技术方案 (30)4、规划建设内容 (32)5、实施进度安排 (33)第六章生态保护与建设 (36)1、噪声污染 (36)2、废水污染 (36)3、固体废弃物污染 (37)第七章园区规划投资与效益分析 (37)1、投资估算 (37)2、资金筹措 (39)3、项目财务评价 (41)4、社会效益 (43)5、生态效益 (45)第八章园区建设保障措施 (45)1、组织管理 (45)2、运行机制 (46)3、保障措施 (47)第一章规划纲要1、园区名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颐天沙苑子现代农业园区2、园区类型建设一个集沙苑子示范种植、生产加工、科普展示、养生休闲于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园区3、建设单位及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为陕西大荔科技产业园区,地处大荔县官池镇。
项目建设单位——陕西颐天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大荔县科技产业园区,成立于2011 年7 月,注册资金为1000 万元,公司目前总资产689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986万元,员工132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8 人,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现代农业及生物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培育及推广;新型栽培技术示范与应用;农副产品的仓储与销售。
现代化农业园区规章制度

现代化农业园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代化农业园区的管理,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现代化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现代科技手段和新型农业经营方式为主,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业区域。
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园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管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参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园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园区规划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原则,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推动园区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园区建设应当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和管理理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
第七条园区内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科研与技术创新第八条园区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创新体系,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园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一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采用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强农产品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
第十三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五章营销与服务第十四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营销,拓展市场渠道,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五条园区应当建立农业信息化平台,提供农业科技、市场信息、政策法规等服务,促进园区内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127 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 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 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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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项
目管理,规范园区认定及项目评审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经省人民
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域内园区
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队伍,落实责任,做好园区项目申报、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发展目标
第四条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要素,推进区域优势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把园区建设成为理念超前、改革创新、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环境友好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行区和样板区。
第五条园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导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
第六条园区农业高新技术集成度高,示范和培训平台作用突出,在培育市场主体和职业农民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品牌建设及“五治”(土壤、水质、化肥、农药、饲料和兽药添加剂治理)成效显著。
第八条园区产业服务保障体系配套完善,生产组织方式科学先进,实现种养结合,资源生态循环高效利用。
第九条园区综合效益显著,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园区区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为推进全省现代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设立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专项项目,对经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确定的提质增效园区项目,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认定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
(二)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手续完备。
关中规划面积应达到5000亩以上,陕南、陕北规划面积应达到2000亩以上;
(三)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四)水、电、路及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
(五)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较为完整;
(六)经营制度、技术应用和组织形式先进;
(七)产业支撑服务体系完善;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
(九)生产环境“五治”工作全面开展;
(十)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并对农民增收示范带动作用较大,综合效益比较显著。
第十二条提质增效园区申报条件
(一)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
(二)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农业机械化水平高,基本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发展;
(三)建设规模、技术应用、经营制度和组织形式等在本地区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取得一定成果;
(五)园区环境评价良好,“五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六)品牌建设效应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七)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
(八)综合效益显著。
第十三条申报与认定
(一)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省级园区认定及提质增效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按照要求编写申报材料,联合本级财政部门择优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三)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在现场考察、综合评审的基础上,择优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并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网上同步申报。
(四)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的园区认定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质询论证、综合评分,提出拟定意见,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联合有关部门发布认定通知,并根据年度实施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省农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园区提质增效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提质增效建设标准》编制的实施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省农业厅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园区发展咨询
专家组,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园区认定评审及项目监督检查验收服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有关部门安排的园区建设资金;
(三)各市、县(区)财政配套的园区建设的资金;
(四)企业及农户自筹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园区生产环境“五治”,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及品牌创建,种、养业良种体系建设,先进生产技术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物质装备水平,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十七条园区建设省级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市、县配套资金应按要求足额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园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项目
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园区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园区验收时成立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园区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审计情况、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方面。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绩效考评等形式。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根据园区检查验收情况,对于项目执行较好,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综合效益较好的园区,优先安排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提质增效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省农业厅对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市县,将采取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将依据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验收或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
问题,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园区,取消其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称号,并暂停所在县下一年度的园区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