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瘦肉精作为一种违禁药物,长期被非法用于养殖领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杜绝瘦肉精的非法使用,确保肉类产品的安全。
二、组织架构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三、工作重点1.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严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使用。
2.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检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瘦肉精危害的认识。
四、具体措施1.开展全面排查。
对全市范围内的养殖场、肉类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情况。
2.严格监管。
对养殖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等情况。
同时,加强对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使用违禁药物。
3.强化检测。
加大对肉类产品的检测力度,对入市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4.严厉打击。
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
5.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1-3月):开展宣传教育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2.第二阶段(4-6月):加强监管和检测,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3.第三阶段(7-9月):巩固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3.落实资金保障。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严格考核评价。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思绪如潮,我将这些想法一一记录在案。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XX专项整治实施方案4篇

XX专项整治实施方案4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省商务厅决定从XX年6月1日起至XX年6月1日,区商务局将在我区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禽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生猪、畜禽肉品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在全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中深入开展以打击屠宰含有“瘦肉精”的畜禽、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6月10日至30日)依据省商务厅《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我区实际,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目标。
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责任。
要采取召开会议、进厂宣传等方式,使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充分认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积极性和自觉性。
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安全食用肉品常识,提高病害肉的鉴别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XX年7月1日一XX年1月10日)按照整治目标和任务,重点开展以下整治活动:1、“瘦肉精”排查工作。
着重查找屠宰企业是否屠宰含有“瘦肉精”的畜禽;是否配备有检测“瘦肉精”的基本设备(如试纸等);检测“瘦肉精”的人员是否经过省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如发现问题肉品是否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处理等。
2、屠宰秩序整顿工作。
重点查找屠宰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畜禽进厂检查验收、肉品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肉品销售台帐管理等制度措施;是否存在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现象,如存在上述现象制定哪些整改措施。
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3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方针,以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畜禽养殖生产、加工环节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以“瘦肉精”为重点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着重查找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个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进一步强化监督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清除非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品的行为,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乃至今后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加强饲料环节整治。
1.___开展饲料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取缔无证企业和违法违规企业;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督促其完善饲料产品进、出、使用台帐,建立饲料质量追溯体系。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
2.加强对饲料的监管和监测力度。
加大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抽检力度。
认真开展违禁添加物检查检测工作,发现问题严厉查处;严禁使用“三无”饲料产品。
(二)加强兽药环节整治1.重点查处禁用兽药。
严厉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人用药品、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___办法》的兽药广告。
2.加强兽药使用监管。
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3.加强兽用抗菌药物整治。
逐步完善执业兽医师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三)加强养殖环节整治1.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进货台账记录。
2.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添加。
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抽检力度。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方式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进行“瘦肉精”专项监测,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样品,立即送XX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
二、监测范围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兼顾部分生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2-3份活畜尿液样品。
三、监测样品活畜(肉牛、肉羊和生猪)尿液。
四、监测项目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五、监测任务全区计划完成养殖环节猪(牛、羊)尿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快速监测共100O批次;食槽料50批次(由兽药饲料监察站完成)。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任务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任务具体安排详见附表2)。
六、监测要求(一)抽样要求。
尿液的抽样工作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
疑似阳性样品按照方法分成3份,封样并填写《尿液抽样单》(详见附件1份留受检单位(严密封样,并提示储存条件),另2份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
(一)检测方法。
现场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
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依据标准《动物尿液中11种B-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1063号-3-2008)进行确证检测。
七、判定依据和原则(一)判定依据。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二)判定原则。
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五篇)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五篇)第一篇: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及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
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
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
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德府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发〔2021〕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有效杜绝和震慑不法分子违法行为。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吉牧联发〔202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5月6日至6月30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
组长:牟兆彬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王兆辉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秦力民市公安局政委李凤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陈功明市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张明彦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刘文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广吉米沙子镇镇长董科伟大青咀镇镇长乔金武郭家镇镇长王海峰松花江镇镇长陈荣锋达家沟镇镇长闫树峰大房身镇镇长宋文政万宝镇镇长孙山岔路口镇镇长刘金威朱城子镇镇长曹玉宝布海镇镇长刘文祥天台乡乡长王凤梧菜园子镇镇长王成立同太乡乡长于文生边岗乡乡长孟德义五台乡乡长孙学伟朝阳乡乡长王志夏家店办主任柴国辉开发区党委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调度、督办、信息报送和检查指导。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1. 背景介绍瘦肉精是一种禁止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
然而,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对肉类需求量较大的地方,为了提高肉类生产效益和满足市场需求,一些不法分子使用瘦肉精来加快猪、牛等家畜的生长速度,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瘦肉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长期摄入会引发多种疾病,包括心血管疾病、肾脏疾病等。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肉类产品的安全和合规。
2. 目标与措施2.1 目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主要目标是:1.杜绝瘦肉精在养殖过程中的使用和滥用。
2.加强对肉类市场监管,确保市场上销售的肉类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提高社会对瘦肉精危害的认知,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2.2 措施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2.2.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瘦肉精使用的立法工作,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瘦肉精的禁用范围、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2.2 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肉类产业监管体系,包括监测网络、风险评估和检测手段等。
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和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
2.2.3 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力量,建立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组,定期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抽查和检测。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2.2.4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肉类产品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对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销售的肉类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2.2.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式,加大对瘦肉精危害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其避免食用含瘦肉精产品的意识。
3. 实施计划3.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和完善禁止瘦肉精使用的法律法规,明确使用范围、处罚标准和责任追究。
预计完成时间为2022年底。
3.2 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包括监测网络、风险评估和检测手段等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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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瘦肉精”监督管理,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监管纳入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原料药及生产单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生产前必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生产、供应、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严查销售流向,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药品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莱克多巴胺的企业进行逐一清查,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以及x年、x年、x年1月至3月产量、销售量、库存及销售流向(包括销售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等情况,努力使莱克多巴胺在源头得到有效控制。
对含有“瘦肉精”的新产品生产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企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
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
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各检疫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
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
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
同时,商务、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
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和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
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营主体规范治理,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认真审查企业经营资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注册登记,严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开展肉类市场执法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发现出售含有“瘦肉精”肉制品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查封、扣押其商品,依法从重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完善肉类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市场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肉类制品的索证验票、进销货台账和信誉卡等监管制度,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类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检验检疫、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对肉类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肉品索证索票专项检查,以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严查各餐饮单位肉品原料索证索票情况,对未建立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票证与所购肉品不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行为,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七)深入开展进出环节整治。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肉类备案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来源及使用情况、兽药存放及使用情况、动物入出栏情况等,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出肉类备案企业的,坚决取消备案资格。
对出肉类备案企业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原料来源情况、原料及产品检测情况,存在安全隐患企业,依法暂停其肉类出,并责令整改,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肉类出。
加大对出猪肉、牛肉“瘦肉精”抽样检验力度,出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养殖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生产的出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认真落实“瘦肉精”补充监控计划,采集备案养殖场饲料样品及原料来源,对备案养殖场的肉类样品开展“瘦肉精”残留监测,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
充分利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出肉类备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及时记录不良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出肉类备案养殖示范区建设活动,x年年底前完成在宾县、青冈县的试点活动。
三、进度安排(一)部署阶段(x年6月)。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整治阶段(x年6月至x年4月)。
各地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x年5月)。
省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本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省畜牧兽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瘦肉精”各环节的监管职责,落实具体措施。
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
各地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
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
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结合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
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
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