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五至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五至十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中的五至十级标准可是很重要的呢,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
一、五级标准。
五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好多情况呢。
比如说,一眼有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这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可不小呀。
就像平时看东西,总是模模糊糊的,好多美好的景色都看不太真切了,工作的时候可能也会经常出错呢。
还有呢,四肢瘫肌力4级,这就意味着四肢的力量比较弱啦,拿东西可能都费劲,走路说不定也会摇摇晃晃的,就像个小企鹅一样,不过小企鹅还挺可爱的,但是人这样可就很不方便啦。
再比如说,单肢瘫肌力3级,一个肢体没什么力气,想抬起来都要费好大的劲儿,感觉这个肢体就像在和自己作对似的,总是不听使唤。
二、六级标准。
六级也有它的特点哦。
像面部重度毁容并且符合一定的标准,这可太影响一个人的外貌啦,自己看着可能都会伤心难过好久呢。
而且呀,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者视野小于等于48%(或半径小于等于30°),这看东西就更困难啦,世界在眼前都变得小小的、暗暗的,就像生活在一个小角落里一样。
还有就是双侧前庭功能丧失,走路的时候会感觉天旋地转的,像在坐过山车,可这过山车不是自己想坐的呀,随时都可能会摔倒呢,多危险呀。
三、七级标准。
七级标准也有不少情况。
例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这一只眼睛看不到东西,另一只眼睛虽然还能看见一些,但心里还是会很害怕的,总担心剩下的这只眼睛也出问题。
再就是,三肢瘫肌力4级,三个肢体都没什么力气,做什么事情都要依靠别人帮忙,感觉自己像个小婴儿一样,什么都做不了,这种感觉可不好受呢。
还有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等于30cm²,这对头部的保护可就少了很多呢,一不小心碰到脑袋可就麻烦大了。
四、八级标准。
八级的情况也得说说呀。
像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走路的时候脚会没力气,走一会儿就累得不行,别人大步流星往前走,自己却只能慢慢挪,心里可着急啦。
还有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一只手没什么力气,拿筷子、写字这些简单的事情都变得好困难,就像手在和自己玩罢工一样。
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旨在评估个体的劳动能力水平,以便为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或职业培训方向。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十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确保准确评估和分类。
二、十级鉴定标准1. 第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身体或精神状况严重受损,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个体。
例:智力重度残疾、严重精神障碍等。
2. 第二级:极低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受损,仅能从事简单重复的、非常有限的工作。
例:肢体受限、智力轻度残疾等。
3. 第三级:较低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能从事简单操作或辅助性工作。
例:肢体轻度残疾、学习困难等。
4. 第四级:中等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尚能够胜任多种工作,但对复杂的工作有困难。
例: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5. 第五级:一般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正常,能够胜任大多数工作,但对高强度或高风险工作有一定困难。
例:中度听力障碍、特定职业技能不足等。
6. 第六级:较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完全正常,能够胜任绝大多数工作,但对某些特定领域或复杂工作有一定挑战。
例:具备大部分职业技能、适应性稍弱等。
7. 第七级: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出众,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和适应性,能胜任各类工作。
例:具备多项职业技能、适应性强等。
8. 第八级:非常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非常出众,具备高度职业能力和强大的适应性,能胜任各种复杂工作。
例:具备多项专业技能、适应性极强等。
9. 第九级:极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非常优秀,具备卓越的职业能力和顶尖的适应性,能胜任高难度的职业工作。
例:具备高级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强等。
10. 第十级:无限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无可挑剔,具备非凡的职业能力和无限的适应性,能胜任各种职业工作并迅速适应新环境。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下所具备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的十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需的能力和技能水平,将其分为十个等级,从而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选择适合的劳动者。
首先,十级标准中的第一级是指劳动者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可以完成简单的日常生活动作,但在工作中需要有一定的辅助。
第二级是指劳动者可以完成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机械操作,但需要有一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级是指劳动者可以完成一般的体力劳动和机械操作,并能够适应一定的工作强度和环境。
第四级是指劳动者可以完成一定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五级是指劳动者可以独立完成一般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并能够适应一定的工作压力和环境。
第六级是指劳动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
第七级是指劳动者可以独立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并能够适应较高的工作压力和环境。
第八级是指劳动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高难度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
第九级是指劳动者具备卓越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特殊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
最后,第十级是指劳动者具备非常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可以独立完成极其复杂和高难度的技术操作和工艺流程,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实际的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的岗位需求和工作环境,结合十级标准来评估和选择合适的劳动者。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对照十级标准来进行自我评估,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劳动能力水平,为就业和职业发展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的十级标准是对劳动者能力和技能水平的科学分类和评定,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匹配岗位需求和个人能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希望各方能够充分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在劳动市场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分类和评定的指导标准,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级标准的内涵。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类和评定标准》制定的,共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其中一级代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级代表劳动能力完全正常。
每一个级别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评定要求,包括身体功能、智力水平、职业技能等多个方面的评定指标。
二、十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适用于各类劳动者,包括因病、残疾、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劳动者,以及老年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等特殊群体。
通过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准确评定,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十级标准的评定要求。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评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十级标准的评定要求进行操作。
评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对劳动者身体功能、智力水平、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评定,准确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和意见。
四、十级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它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帮助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和劳动力的利用率。
五、十级标准的完善和落实。
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对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评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环境。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一种评估个体劳动能力的标准,用于确定个体在特定工作任务上的适应能力和表现水平。
以下是一般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一些例子:
1. 体力劳动能力:评估个体的肌肉力量、耐力和活动能力,包括能否完成重体力劳动、长时间工作、重复劳动等。
2. 技能水平:评估个体在特定职业或领域内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并确定其熟练程度和适应能力。
3. 认知能力:评估个体的智力水平、学习和理解能力,包括工作中的问题解决、决策能力和分析能力等。
4. 沟通能力:评估个体在交流、表达和理解信息方面的能力,包括口头和书面沟通的能力。
5. 团队合作能力:评估个体在团队工作环境中与他人合作和协作的能力,包括领导能力、倾听和理解他人的能力。
6.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评估个体的职业素养、工作态度、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的职业和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工作要求相匹配。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目的是为雇主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以便判断个体是否适合特定的工作岗位。
劳动能力七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七级鉴定标准一、基本要求1. 充分了解所从事工作的技术要求、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2. 具备独立解决一般性工作问题的能力;3. 能够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日常工作任务;4. 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5. 对工作细致认真、勤勉敬业。
二、知识与技能1. 熟悉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2. 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3. 在工作中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实际操作;4. 具备处理一般技术操作或事务性工作的能力;5. 能独立进行简单的问题排查与解决。
三、工作表现1. 具备独立完成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能力;2. 能够按照工作要求正确、高效地完成工作;3. 能够独立完成常规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跟进;4.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进行有效沟通;5. 对所负责工作的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有基本的能力。
四、问题解决与创新能力1. 能够独立识别问题、找出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2. 能够积极参与团队讨论,为问题解决提供思路和建议;3. 具备分析和评估解决方案的能力;4. 能够灵活应对突发问题,快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5. 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能够提出改进或优化工作流程的建议。
五、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1. 能够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同事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意见、听取他人意见;3. 能够在团队中分享经验、互助学习,提高团队整体水平;4. 能够积极主动解决与他人的工作合作问题;5. 珍惜团队荣誉,时刻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六、自我学习与能力提升1. 具备积极主动学习的意识,持续学习并提升工作技能;2. 能够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掌握学习自主管理的方法,能够规划和安排个人学习时间;4. 具备解读并运用相关学习资料的能力;5. 能够利用学习成果提升工作效能。
以上为劳动能力七级鉴定标准,旨在评价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能力水平,实现人员合理配置与职业发展。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以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应用。
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是为了确定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岗位上能否胜任的过程,它对于招聘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以下是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的要点:
1. 身体条件评估: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身高、体重、眼力、听力等因素,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特定工作岗位的身体要求。
2. 技能和知识评估: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进行评估,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和工作经验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完成特定工作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3. 心理素质评估:对劳动者的心理素质进行评估,包括心理稳定性、应对压力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心理素质。
4. 沟通能力评估:对劳动者的沟通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与他人有效沟通的能力。
5. 工作态度评估:对劳动者的工作态度进行评估,包括工作责任感、工作积极性、适应能力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
结论
通过遵守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有效地评估劳动者的能力,并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
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评估过程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附录b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附录b
附录B: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
以下是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标准,根据受评者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1. 劳动能力等级一级:
-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明显的身体缺陷或疾病;
- 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 能够胜任较为复杂和高难度的工作任务;
- 具备较高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能力;
-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2. 劳动能力等级二级:
- 身体状况良好,可能存在轻微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但对工作影响较小;
- 具备一定的相关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一般工作任务;
- 工作效率和生产能力较高;
- 具备一定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3. 劳动能力等级三级:
- 身体状况一般,可能存在一定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但不影响工作能力;
- 具备一定的相关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基本的工作任务;
- 工作效率和生产能力一般;
- 具备基本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4. 劳动能力等级四级:
- 身体状况一般,存在较明显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但仍能胜任轻微的工作任务;
- 具备一定的相关技能和经验,但技能水平相对较低;
- 工作效率和生产能力较低;
- 具备一定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5. 劳动能力等级五级:
- 身体状况较差,存在明显的身体缺陷或疾病,工作能力受到较大限制;
- 技能水平较低,只能胜任简单的工作任务;
- 工作效率和生产能力较低;
- 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有限。
根据以上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时,评估人员将综合考虑受评者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情况,最终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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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①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
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
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精神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①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
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②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
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③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
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20°)。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官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喉、气管狭窄,影响发音功能,但能平静呼吸。
2、声嘶和失音,经治疗无效,呼吸音尚正常。
3、双耳听力分别损失≥51db≤70db。
说明:(1)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试结果为准。
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颅脑疾病导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
(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3)听力障碍不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
外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有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2、巨大良性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手术切除且严重影响机体功能。
3、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有短肠综合症,造成吸收不良、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0g/L。
4、因结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造口。
5、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6、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出血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肝功能损害,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血胆红素>34μOl/L。
7、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8、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
9、Ⅲ度烧伤面积≥51%。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乳腺、消化道、泌尿系统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无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