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而颁布实施的一项法规。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简要介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登记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都需进行管理与登记。
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储存单位则要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消防、泄漏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而使用单位则需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标识与运输要求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合理包装,并标明相应的警示标识、危险标志和安全说明。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有效避免泄漏和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装载和卸载设备,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定期检查车况、避免与火源接触等。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自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与评估。
预案应明确事故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并做好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同时,预案还应包括对事故后果的评估和处理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与调查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相关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应急救援部门报告,并配合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报告需要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要求为提高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条例要求相关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教育与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辨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以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储存第五章使用第六章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以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并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第三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销售台账,采取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和防火、防爆、防盗等工作。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对于过期、变质或者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依法予以销毁或者处理。
第六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安全、环保、合法原则,采取措施降低对人体、环境和设备的危害。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职管理人员、确定专用作业区域,加强个人防护、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泄漏、损坏或者被盗窃。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出口。
第二章生产第八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全程监管。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包装材料使用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窜改或者更换包装。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是指于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兼具危害的剧毒突显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凶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概要借鉴,相信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置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则表示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地理环境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化工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管理工作安全废物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名称应当具备法律、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市场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必需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此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正职,应当获致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杀虫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胶粘剂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凶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肩负的部门),依照下列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危化品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成功进行安全科泽藓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系统安全生产杀虫剂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方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工作。
危化品管理规定(5篇)

危化品管理规定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____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衡,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解读

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款(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危化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
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在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修订 草案。
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 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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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0.危险化学品内河禁运制度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共九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 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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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 1.危险化学品限制制度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 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保留原条例内容) (第75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为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1.剧毒化学品是指《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如3-氨基丙烯、丙腈、丙烯亚胺等)。
我校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配剂等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1-苯基-2-丙酮、黄樟素、N-苯乙基-4-哌啶酮等),第二类、第三类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如三氯甲烷、乙醚、甲苯、丙酮等)。
我校禁止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如硝酸、氯酸钾、过氧化钠等)。
4.其他危险化学品是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实验过程中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解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确立了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是《条 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也是一 项填补空白的重大制度。
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企业 性质的限制,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通过新条例的修订
1、堵塞管理的漏洞,填补制度的空白 2、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切合实际,发挥 法制的规范指引保障作用
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归 根到底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践的需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的指导思想
一、统筹协调安全管理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一 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 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 强化。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全符合 实际情况,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设立审批制 度,并且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批, 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够强,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解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2011年3月2日,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发布,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措施,都 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制度设计 上有许多新的亮点。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化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处置活动中采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危险源,防控事故风险。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化品按照其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气体、危险物质混合物等八大类。
危化品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危化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和说明书等应当标明相应的危险性等级、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警示。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第六条从事危化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化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危化品的分类分区要求,完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四章危化品的销售和使用第九条从事危化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销售的危化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从事危化品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掌握危化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章危化品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危化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危化品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发展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危化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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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一、一般规程
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品和腐蚀品。
2、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生产场所、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6、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8、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1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二、使用煤气安全操作规则
1、煤气灯及煤气管道要经常检查,如闻有煤气味,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检查修理。
2、检查煤气设备是否漏气时,要用肥皂水涂于可疑或接头处试漏,严禁用火试漏。
3、点煤气灯时,必须先闭气门,擦燃火柴后再开煤气,最后调节风量,停用时要先闭风后闭煤气,依次进行不能颠倒。
4、使用煤气灯,炉,时要注意防止内燃,下班前更要详细检查是否熄灭,以免发生事故。
5、因发生事故或在停用煤气时,必须立即关闭用气开关和总阀门。
6、无人在室内,禁止点燃煤气灯,炉,。
7、点燃的煤气灯近旁,不得放置易燃物品,如抹布、毛巾、油脂等,。
8、连接煤气用胶管不宜过长和不准用物品掩盖住胶管。
三、使用毒品安全操作规程
1. 凡能产生有毒气体和剌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这些气体是,一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氯化氢、二硫化碳、氯、碘、二氧化硫、氧化锰、二氧化氮等。
2、进行有毒物质的试验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或面罩、手套,实验后要洗手,试验中禁止饮食、吸烟。
3、所有使用过含毒物的溶液,必须由该试验的工作人员作一定安全处置合乎排放标准后,再倒入下水道,然后仔细洗净仪器和工作地点。
4、工作人员手、脸、皮肤、有破裂时,不许进行有毒物质操作,尤其是氢化物的操作。
5、一切有毒药品和溶液应倒入废液罐内,禁止直接倒入下水系统。
应经过安全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倒入下水道,并用水冲洗水糟。
6、禁止用实验室内的任何容器盛放饮料和其它食物。
7、处理无名药品,不许用口尝。
如嗅其味,可用手掌在药物品表面上空向脸部煽动嗅之。
8、有毒液体、生产污水或其它腐蚀性强烈的液体在取样时,不许用口吸取,只能用抽气管吸取。
9、使用水银注意事项,
,1,装水银的玻璃器皿,应当是坚固的。
,2,装水银的溶器表面应盖一层甘油。
脏水银则盖一层脏水,
,3,当水银可能与大气直接连遇时 , 不许在表面上复盖其它物质。
应在水银
和大气中间 , 接一段内装活性二氧化锰的玻璃管,
,4,装水银容器应放在金属质浅盘中。
当水银溅出地面时,应填死或以高镜酸锦溶液灌泡,
,5 ,脏水银的回收,可用 10% 的硝酸,浓度不许再高,在
通风柜内处理,分离后用水洗34 次。
先用滤纸吸干,然后再于真空中干燥二小
时左右,不许采用加热蒸干。
10. 遇到下列毒性强烈的物质时,应特别注意安全,
汞及汞盐,铅盐及铅,砷化物及砷,氰化物,白磷及磷化氢,氟化物,二硫化碳,
钾、钠、氨的氯酸盐,络的化合物,所有的有机化合物。
四、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剂安全操作规程
1、搬运和使用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及溴等,要戴橡皮手套、围裙、眼镜,
并穿深筒胶鞋。
2、搬运酸、碱前应仔细作下列几项检查,
,1,装运器具的强度 ,
,2,装酸或碱的容器是否封严,
,2,容器的位置固定是否稳,
,3,搬运时,不许一人把容器背在背上。
3、移注酸碱液时,要用虹吸管,不要用漏斗,以防酸、碱溶液溅出,
4、酸碱或其它苛性液体,禁止用嘴直接吸取,如无吸气器可用量筒量取。
5、开放盛溴、过氧化氢、氢氟酸、氨水和其它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然后开瓶。
开瓶时,瓶口不准对人。
6、在稀释酸,尤其是硫酸,时,应当一面搅拌冷水,一面慢慢将酸注入。
禁止将
水注入酸内。
7、拿取碱金属及其氢氧化物和氧化物时,必须用镊子夹取或用磁匙采取。
8、废酸、废碱必须倒在专门的缸子内。
缸子应放在安全的地方。
9、如腐蚀性物质触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10. 腐蚀性强烈的物质有,溴及溴水,硝酸,硫酸,王水,氢氟酸,酸溶液 ,氢氰酸,五氧化二磷 ,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钠,冰醋酸,磷,硝酸银,盐酸。
五、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