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合集下载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欢迎阅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可辨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是医生在诊断、治疗和记录患者信息时的重要工作之一。

它不仅是医疗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质量的重要评估指标之一。

为了提高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可读性,以下是一些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1. 标题:每一份病历都应具有明确的标题,表示该份病历的类型和内容,例如“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等。

2. 个人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联系方式。

患者的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不应出现在病历中。

3. 主诉:患者的主诉应该简明扼要地描述患者的症状和不适。

主诉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指导医生进一步进行检查和诊治。

4. 现病史:记录患者当前就诊时的病情发展过程,包括病程长短、症状表现、治疗情况等。

对于既往病史和家族病史,应在病历中单独列明。

5. 查体与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医生进行的身体检查和各种辅助检查的结果,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应注意记录检查方法、结果和医生的诊断意见。

6. 诊断与治疗: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指导治疗方案。

确诊的疾病应注明疾病的名称和代码。

7. 治疗过程:详细记录每一次就诊和治疗的过程,包括给药途径、剂量、频次、使用时间等。

同时记录患者的治疗反应和不良反应。

8. 随访与复查:记录患者治疗后的随访情况和复查结果,包括症状变化、体征改善情况、辅助检查结果等。

9. 总结与建议:患者诊断和治疗结束后,应对疾病的病情演变、治疗效果和患者的康复情况进行总结,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10. 签名与日期:病历应由医生亲自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总之,病历书写是医生诊治患者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严格遵守规范化的病历书写规范,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还能为医生提供科学的医疗依据,进一步提高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

因此,医生应重视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书写技巧和知识水平。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是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件。

正确的病历书写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以便医疗工作者能够准确、规范地记录患者信息。

一、病历的基本组成部分病历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

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应按照这些部分的顺序进行,确保内容全面、系统。

二、主诉的书写要点主诉是患者自述或由家属陈述的病情描述。

在书写主诉时,应记录患者病情的起因、症状、持续时间、伴随症状等详细信息。

应使用准确的描述词汇,避免使用模糊、不明确的词语。

同时,应注意主诉的客观性,避免主观色彩的加入。

三、病史的记录方式1. 现病史:应详细记录患者当前的症状表现,包括发病时间、症状进展的过程、治疗效果等。

对于慢性疾病,还需记录患者病史的长期演变情况。

2. 既往史:包括过去手术、疾病、药物过敏等信息。

应尽量详细地记录,避免遗漏重要的既往史。

3. 个人史:包括吸烟、饮酒、嗜好等个人生活习惯,对于与病情相关的个人史也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4. 家族史:记录患者直系亲属中是否有某种疾病的家族史,有助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四、体格检查的要求体格检查是通过对患者进行身体各部位的观察、触诊、叩诊、听诊等手段,旨在了解患者的体征和生理状态。

在记录体格检查时,应按照系统进行,如头颅、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

对于异常体征,应详细描述,包括部位、性质、程度等。

五、辅助检查的记录辅助检查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等检查手段。

在记录辅助检查时,应确切标明检查项目、结果和参考范围。

同时,还应注意注明检查日期和报告单的编号,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六、诊断和治疗计划在病历中,对患者的初步诊断和治疗计划应进行明确而简明的记录。

对于不同疾病,诊断应尽可能准确,并应附上相应的证据,如实验室检查结果、影像学检查结果等。

七、书写规范和标点符号的应用1. 书写应工整清晰,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模糊不清的字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病历书写宜顺畅、通顺、易识别,言简意赅,文字要清楚,排版要整洁、简洁、醒目。

2. 病历书写应严格按照表单填写项目依次填入。

所有词语需用正确的术语,拼写和语法应无误,特殊符号应严格采用相应的标准符号。

3. 医嘱单上药物应包括:药物名称、剂量、频率、给药方法。

4. 实施治疗、检查单上应详述检查或处理内容,护理记录单上应注明病情变化以及相关护理措施。

5. 主要检查、治疗情况和病情变化有两种表述方式,一个是用描述性语言,另一个是用定量数据,如р值、血压、血氧饱和度、心电图、肌力指数等。

6. 日常中应严格遵守诊疗机构的住院病历的书写规范和编制要求,尤其是病情变化部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及时书写,以便及时显示出每日病情变化,及时把握病情发展趋势。

7. 医生在记录住院病历时,应对病人检查结果、诊疗过程、出院小结等进行有力的、准确的综合分析,注意填写病案的结论,确保病历的完整、准确。

8. 病历书写要注重表达和文字规范,力求字里行间所表达的信息明确正确,不应产生模糊或误导的内容。

9. 对病人的基本信息应同时写入病人管理表格或者记录,以备深入研究之用。

10. 如果某种治疗反应影响病人病情,也要单独登记,及时记录下治疗反应的发生
时间、表现等内容,以方便查找其原因和有效治疗。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202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202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实用文档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2021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202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实用文档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实用文档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概述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

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三、病历的作用与意义、(一)病历的作用:病历是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疾病档案资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病历纸张和格式病历纸张应使用A4纸,纸张应整洁、干净,不得有折痕、污渍等瑕疵。

病历格式应包括患者个人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内容。

2. 患者个人信息患者个人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在书写病历时,应使用患者的真实姓名,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主诉和现病史主诉应包括患者的症状、疼痛部位、发生时间等相关信息,应详细记录患者自述的主诉内容。

现病史应包括疾病的起病时间、病程、治疗经过等信息,应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变化。

4. 既往史既往史包括患者的过去疾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信息,应详细记录患者的既往病史,特别是与当前病情相关的既往史。

5. 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包括患者的生命体征、身体各系统的检查等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体格检查结果,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指标的测量结果。

6. 辅助检查辅助检查应包括患者的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辅助检查结果,包括实验室检查的项目、结果和影像学检查的所见等。

7. 诊断和治疗计划诊断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进行准确的诊断,应详细记录患者的诊断结果,并列出相应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内容。

二、病历管理制度1. 病历保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权,不得将患者的病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保密制度,对未经授权查阅、复制、篡改病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病历存档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病历存档制度,将患者的病历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存档。

病历存档应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的查阅和使用。

3. 病历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定期的审核和评估。

对于病历书写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培训,确保病历质量的提升。

4. 病历电子化管理医疗机构应推行病历电子化管理,将纸质病历逐步转换为电子病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乙级病历标准
7.死亡病历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8.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9. 缺手术记录; 10. 缺开展的新手术(技术)与大型手术缺由科主
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的签名确认; 11.缺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
委托人)签字; 12. 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
乙级病历标准
病历中存在以下重大质量缺陷之一者: 1.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首页漏项3项未写(自然缺项
以外); 2.传染病漏报; 3.入院记录、多次入院记录未在24小时内完成 ,首次
病程记录未在8小时内完成; 4. 手术记录未按规定24小时内完成,会诊病人无会诊
记录(会诊单),死亡记录未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 成 5.首次病程记录中病例特点与诊断依据完全相同,存 在拷贝现象; 6.危重患者住院期间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 查房记录;
医嘱1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输血医嘱记录要规范:比如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
A型RH+2U静滴,不能单纯写悬红2U静滴 血浆:病毒灭活冰冻血浆A型RH+200ml静滴 血小板:去除白细胞单采血小板 医嘱的下达要规范合理,静滴药物要成组下达,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3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 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 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 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4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 病历的责任。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5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 人员签名。
系人。 选择近亲属顺序:患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患
者,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及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 愿意承担监护负责的朋友. 未成年人,父 母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死亡或没监护能力的依次为:祖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 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法定代理 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 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不能超说明书剂量用药,尤其是抗菌药物应用要 注意基本使用原则,根据其浓度依赖性和时间依 赖性的特点使用,尤其特别注意溶剂
医嘱2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
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 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
样并签名。一页不能超过三个取消。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
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二、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住院病历内容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或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法 定代理人或授权的人员签字;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18 岁以下或精神患者)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患者遵照自 动授权原则,可不需授权而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签署知情同 意书。
授权书
授权书上可授权多个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仅限于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近亲属、代理人或关
性错误
乙级病历标准
14.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15.缺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委托人)签名; 16.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主要诊
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17.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的诊疗
方案(或手术方案); 18.有明显涂改; 19.在病历中摹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
丙级病历标准
(二).丙级病历:病历中存在以下重大质量 缺陷者 1.终末病历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写视 为缺入院记录); 2.存在三项以上单项否决所列缺陷。
一、 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 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 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 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 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2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规范。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 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 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 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告知书、知情同意书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 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必须履行向患者告知 病情的义务,让患者自己选择确定作为患者病情、医疗 措施、医疗风险等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 书。
对入院每个清醒患者都应进行病情告知,由患者本人或 其所授权者签署各种医疗文书。
授权书
患者文盲不会写字,可由近亲属或医务人员代签名在授
权书书上,并由患者按红色手印方可生效。不能不 写名字,只有手印,代签的要注明代签, 举例:如为右手食指按的手印,要写(代 签,右手食指)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 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授权书后再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在病程中及时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山东省医科院第三附院
病历评审标准
总分为100分,根据所得分数划 分病历等级: ≥90分为甲级病案;≥70分为乙级 病案;<69分为丙级病案。
病历评审标准
首先用单项否决法进行筛选(单项否决共 计19条,单列附后); 病历中存在单项否决所列缺陷之一者,为 乙级病历; 存在三项单项否决所列缺陷或缺入院记录 者,为丙级病历; 存在单项否决所列缺陷的病历不再进行病 历质量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